甲方(出卖人): XXX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03452484
联系地址:大厦2栋12F
联系电话:001588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秉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租赁回购与源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位于XXXXXXXXXXX区新风路60号新风商住楼四楼 物业转让给乙方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该房产能顺利过户,特订立本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转让房产的基本情况及交易价格
1.1甲方将其自有的位XXXXXXXX莞城区新风路60号新风商住楼四楼 物业以现状何干净无任何债务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该房产建筑(套内)面积为 5060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码为:粤房地权证莞字XXXXXXX0710497 号。
1.2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将该房产以人民币三仟三百万元整(¥33000000.00元) 转让给乙方,此价格为甲方不含任何费用的实收价格,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
1.3本次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过户相关税费和设施设备转让相关税费)等全部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缴纳责任。
第二条、 付款方式
2.1.1为确立合同执行力,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三百万元作为买房定金。
2.1.2乙方支付购楼款项人民币三仟三百万元整(¥33000000.00元)乙方分两次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到城莞区房管所缴纳完物业名下所有税费,在窗口完成递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当日支付给甲方,甲方保管税票及领取不动产权证回执直到收到上述款项为止,此交易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甲方同意乙方也可以将该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名下);
2.1.3完成交易后,由甲方支付佣金人民币三百万到乙方指定的公司,返还定金人民币三百万。
第三条、 转让房产的移交
3.1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第2.1.1条的付款义务当日内,甲方将该房产(含
附件的设施设备)以现状移交给乙方,并签署交接确认书。
第四条、 甲方保证
4.2甲方保证对该房产享有完整的权利,包括占有、收益、处分、转让等权利。
4.3甲方保证在转让时该房产上没有任何产权纠纷,不会影响乙方对该房
产自由行使所有权。
第五条、乙方保证
5.1乙方保证按时支付上述购买款及按时办理交易手续。
5.2乙方保证拥有合法购买该物业的权利及资金。
第六条、特别约定
6.1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完名下不动产权证当日前,因甲方原因导致的该物业产生的所有责任、债权债务均由甲方享有及承担。
6.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办理完名下不动产权证之前,因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该房地产进行法律行为而产生之责任等,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6.3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完名下不动产权证当日后,因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因导致的该物业产生的所有责任、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及承担。
第七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中因乙方采用购楼款一次性全部监管,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支付违约定金数额为人民币三佰万元。
7.1若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支付购房款或不按任何一期时限内办理完交易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7.2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移交该房产给乙方或逾期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定金。
7.3若甲方在执行该合同中途将该房屋重复转让的,或将该房屋抵押,或对该房屋设置任何产权障碍的,或因其他与甲方有关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取得该房屋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按总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7.4若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未取得属于自己名下的房产证之前将该房屋抵押,或因其他与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正常移交该房屋的,经甲方书面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总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第八条、其他
8.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补充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因本合同履行等事宜发生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等。
8.3双方于本合同中所留地址及电话为联系(送达)地址及电话,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任何一方按上述地址送达文件视为已送达或通知到对方。
8.4本合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8.5本合同与到房管所签订的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不论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交易价格和交易期限等均以本合同为准。
8.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签章和签字): 乙 方(签章和签字):
二○一七年 月 日签于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