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此前多次提到,协议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就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协议一定不要随便签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亦是如此,然而很多被拆迁人因不懂法律规定而随便签字的情况比比皆是,本文小编就结合法律规定和自身经验给大家总结六种不要签字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空白协议
被拆迁人轻信拆迁人许诺的高额空头支票,且抱着“胳膊拧不过大腿”的想法,签署了空白协议。殊不知,这其实将获得补偿的主动权完全交给了对方。拿到了空白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完全按照其意愿填写协议,而被拆迁人往往只能接受。这对被拆迁人是十分不利的,不要说是先前利益丰厚的许诺,甚至连拆迁人合法、合理的权益都不能保障。此外,法律虽禁止签署空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这类情况通常举证困难,进行事后的救济也困难重重。因此,小编在此郑重提醒各位:空白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要签字!
二、不具备相应主体资格的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也可以是现有的部门,如房管部门、建设部门等。实践中,非上述部门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极易导致被拆迁人难以维权,如村委会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便是被拆迁人反悔,最后也可能走民事纠纷的途径,难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看到非上述合法主体资格的协议出现时,一定要保持警惕。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简要来说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补偿方式,是采取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置换,如果条件允许的还应当提供迁建安置;(二)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三)采取产权置换的,应当包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四)搬迁费;(五)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六)停产停业损失;(七)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
四、补偿不合理的协议
法律上,要判断补偿是否合理,需要和周围类似房地产的市价进行比较,但这一比较标准太专业、概括,往往不好判断。实践中,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和其他人比,如果补偿单价明显相差巨大的,显然是不合理的。二、看拆迁后的补偿能否保障生活,拆迁不一定能获利,但是至少不能使得被拆迁人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下降。
五、规避拆迁人违约责任的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拆迁人的违约责任一定要约定明确、具体,一定要警惕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减轻或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对于这类规避拆迁人违约责任的协议,拆迁人签字时,一定要慎重。
六、安置补偿方式不明确的协议
安置补偿方式分为三种:一种是货币补偿;一种是产权置换;还有一种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一定要明确选择何种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结算方式等;若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地点、户型、面积、套数、交付时间等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