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被拆迁人反映,安置房下来之后大失所望,因为合同面积似乎很大,但房子下来一看比原来的房子还小!因为忽略了“公摊面积”!回迁房一般都是高层,公摊面积很大,合同面积大并不见得居住面积也大。那么,安置房如果签约面积大但是实际面积比原居住面积小是否合理?安置房的公摊面积有多少?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公摊面积就是公用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普通的多层住宅楼公摊系数约10%-15%;带电梯的小高层住宅公摊系数约15%-20%;高层的住宅公摊系数约20%-25%,即得房率在75%左右。也就是说我们选了一套安置房面积为100平方米的话,实际面积约75平方米,公摊面积约25平方米。
1、公摊面积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2、非公摊面积包括: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3、法律依据:《房产测量规范》
二、安置房比原居住使用面积小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法律规定补偿不能降低老百姓原有生活居住水平,咱们家房屋面积有多大,就应该补偿多大。如果您家房屋原来没有公摊,而给安置的房屋有了公摊,那么就意味着居住面积降低了,生活居住水平降低了,这是不合理的。在这里也建议大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问清楚安置房有没有公摊,拆一还一是如何计算的,共摊是否计算在内,一定要将房屋面积和交房时间详细具体地写在补偿协议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山东省《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赔偿条例》第21条规定: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20条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因增加公摊面积而减少使用面积的损失补偿。
4、、湖北省《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当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增加建筑面积补助。
5、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
6、安徽省《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0条规定:征收住所房子施行产权互换的,应当依据产权互换房子实践公摊系数核算产权互换房子的修建面积。
7、浙江省《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赔偿、补助、奖赏规则》规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