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作为遗产而继承的房产,继承人该如何办理房产手续呢?如果同时存在多位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该如何确定,继承的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一、继承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一)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二)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二、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办理继承房产手续前必须做好的准备: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2、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上述前四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审查上述证明、材料真实、齐备,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办理公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部继承人均携带户口、身份证到公证处,要放弃继承权的人也必须本人到公证处。在外地的,在当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在国外的,在驻在国的中国大使馆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三、继承房产公证及过户需缴纳哪些税费?
继承权公证费:评估价×1.2%(最低不低于200元)
核实费: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00元
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
登记费40元
工本费10元
四、继承房产的步骤是怎样的?
1.房屋评估
首先要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
2.继承公证
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3.继承登记
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继承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材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4.规定需递交的其他资料
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
来源:明仁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