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遇到的同样的问题是,很多人担心在住房总价值已经低于贷款金额时,银行会不会要求收回住房进行拍卖?从而导致购房人失去对住房的所有权?
一个让人觉得无懈可击的论据是:贷款买房和借钱炒股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购房价格的高低、涨落与股市的价格的高低涨落是一样的,损失由购买者承担,而与资金的出借方没有任何关系,资金的出借方是稳赚不赔的,而且是不可能亏本的,所以,就像股市融资一样,当你的股票市值达到一定的警戒标准时,融资方就会强行平仓以止损。
同样的道理,购买价值500万元的住房,贷款300万元,如果住房的现价总值已经降到250万元,那么已经超过了银行的警戒标准,银行一定会向你要抵押的住房进行拍卖,从而你会失去住房所有权。
这些担心似乎有道理,而这些解释的逻辑好像也是无懈可击,但是住房按揭贷款或者住房抵押贷款毕竟不是股市,其对抵押物的价值处理与股市融资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贷款对抵押物的管理分为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两种,静态管理是指抵押物一次评估以后再贷款的有效期以内基本不变,动态抵押物管理则是指在贷款有效期内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和管理,并确保抵押物的足值。
一般流动性贷款特别是供应链金融业务和货物质押、进口信用证业务是以动态抵押方式为主的,一旦发现货物不足值必须补足货物的价值;而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则是静态抵押物评估为主,基本上在贷款期内不再对抵押物进行价值管理和价值评估跟踪。
所以,不存在在住房价值低于贷款金额时银行会要求收回抵押住房并进行房产拍卖的情况。而同样的问题时,如果允许银行在出现这种情况下对所抵押和按揭的住房进行拍卖,那么在住房价格已经出现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由于银行对所抵押的住房和按揭的住房进行强行拍卖,那么会造成住房价格的更大幅度下行压力,甚至会导致住房价格的崩盘性下跌,这是银行和住房持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更是全社会所不希望出现的后果。
在过去的案例中,确实出现过在房价下跌到一定程度时银行要求抵押人补充抵押物的情形,在日本出现房地产危机时,当时日本房价暴跌,银行坏账风险急剧攀升,为了减少风险,日本银行下令要求购房者补充抵押品。
更有甚者,日本的银行还规定,即使购房者完全有能力月供还贷,依然要补充抵押品,没有的话就没收房子拍卖,结果,加剧了住房价格的下行压力,同时也加剧了银行贷款的恶性不良的出现,导致大量的断供潮的出现。因此,银行才知道,强行让住房抵押债务人补充抵押物的做法其实并不明智。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律没有规定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补足抵押物的情形,只限于因为抵押人(买房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情况。因市场原因导致的房价下跌不属于这一情况,因此从法律规定层面,银行没有权利作此要求。
因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看,虽然目前中国还没有完善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但是在住房抵押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甲乙双方签订抵押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一般采用习惯制即在贷款的过程中,住房抵押的权利是住房的他项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所有权和产权是没有变更的,所有权和产权仍然归属于借款人,贷款人即银行只有对抵押住房的未来处置权,也就是说,只有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而不再还款时,银行才有权处置抵押的住房房产。
所以,在所有的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人还款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在住房价格下降时要确保借款抵押物足值的要求。因此,认为像股市一样在住房抵押借款和住房按揭借款时如果发生住房的总价值低于借款金额时,银行会收回抵押或者按揭的住房而进行拍卖的说法是不对的,担心也是多余的。(作者:麒鉴,财经金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