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于近日宣布,从今年3月1日起, 买家在楼盘认购后,“两天内可无理由退定”。也就是说,以后大家在东莞买房也可以像在网上购物时一样,在规定期限内可以提出“无理由解除认购书和退回定金”。
其主要内容是,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可退定金,现根据《通知》,购房者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不含签订当日,下同)要求解除认购书退回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同时,开发商不能按时签约 需返还购房者双倍定金。开发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与购房者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有权解除本认购书。购房者解除本认购书的,开发商需要双倍返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定金。
购房者买了房子到底能不能退?这在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更是设置种种借口予以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和第25条中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七天内无条件退货:1、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3、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但遗憾的是,商品房没有被定义为普通商品,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内。也就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法律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属于生活消费,不适用此法,应是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房地产买卖合同适用合同法,但双方议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
在现实中,不少房地产商大搞饥饿营销,人为制造买房的紧张气氛,让购房者经常冲动购房,或者没有时间仔细看合同。这几年各地的摇号买房,能摇到号就谢天谢地了,哪有时间详细看合同。即使你仔细看合同,提出异议,估计也没用,也没人搭理你。房子你不要,拉倒,有的是在后面排队等着要的。在这种情况下,匆匆忙忙就得交上定金,签订合同。
在很多地方,开发商还有一招更阴的更狠的更缺德的,就是房子交上5万或者10万的定金,签订预订协议,一周后就得交上首付或者办好分期贷款。过了一周后,你没办好,首付没有凑起来,房子就卖给别人了,你交的这5万或者10万也被开发商没收了,不给你了。最近长沙的常女士就遇到了一个问题,她在一个楼盘摇到了号,并且选中一套房子,定金都交了,开发商却告知她没有买房的资格,并且钱也没有退。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刘女士年初想购房,看上了某区的一套房子,禁不住售楼小姐的游说,准备只用向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首期款。但是交了5万块的定金之后,刘女士再不能进行下一步,因为她已经被拒贷了。刘女士马上致电开发商,要求终止购房,返还5万定金。但是开发商一口回绝,最可怕的是,刘女士起诉也没有用,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为什么?因为在购房的认购阶段,支付的如果是订金,这个“订金”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也就是可以返还。然而“定金”就不一样了,在认购书阶段,交的是定金,就是必须要买了,不买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过去,这种情况太多了,由于一时冲动买房交了几万定金,但回家后却不想买了,或者因为其它原因买不成了。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就要把交的几万定金没收,很多人吃了哑巴亏。那么,今后如果把东莞的“无理由退房”在全国推广,这种情况就会避免,购房者交的定金就会顺利要回来。
因此,无理由退房政策对于购房者来讲,多一种权益保护,减少购房者因不理性、冲动购房、不了解政策、不了解楼盘、与销售员沟通环节出现信息不对称、销售现场信息不透明亦或被销售现场连环“逼定”策略等情况而产生的无法追回定金的损失。实际上,东莞的2天无理由退房时间太短了,应跟其它商品一样,有至少7天的无理由退货期,商品房不是商品,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这种笑话该完结了!同时,呼吁住建部把东莞的无理由退房在全国推广,把退房期限拉长。这种利国利民的政策,有什么理由不迅速推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