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9日,王女士在江西省遂川县G105国道临近遂川物流城的一处环岛处发生刮擦事故,办案交警认定事故责任的同时向对双方开出200元的罚单。
刮擦事故发生在环岛的两车道上,事故发生时王女士处于环岛外侧道路正常行驶,位于内侧的别克汽车向外侧变道,前轮处撞到了王女士大众轿车的左后门。
由于事发突然,王女士受到惊吓,此时的王女士并没有拍摄事故现场的相关照片。双方车主下在碰擦后都将车辆停靠到了路边,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和二次伤害,随后报警。
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交警认定双方各负50%责任,并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对双方各处200元罚款。对于飞来的罚单,王女士表示无法理解,并拒绝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回归本次事故,无法证明自己无责的王女士同样也无法证明自己的驾驶行为的合理性,而办案交警在无法判断双方行为是否合理的情况下直接开具罚单,这样的执法过程是否合理才是车主们最关心的问题。
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中,交管部门会以测速、监控等直接证据作为车辆违法处罚的依据。而本次事故中,与办案交警交涉后,编辑得到了“如果没有不安全行为就不会发生事故”的回复,而这个“逻辑”成了认定双方均违法的依据。
原本应当无责的王女士面对如此的处罚非常无奈,不仅要承担对方车辆的维修责任,同时还受到200元罚款的处罚。这样的交通违法认定究竟是否合理,能否有更好的处理方式,我们还得期待有关部门能给出权威的答案。
对于我们车主来说,最最最重要的事情是——事故发生后,一定要拍摄现场照片作为证据留存。不清楚照片怎么拍?→→点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