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1 来源:东方早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下称《批复》)的司法解释,试图破解“ 植物人公司”困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是“让已经死掉的企业在法律上也死掉”,从而理顺社会经济关系。
8月18日起施行
《批复》将于今年8月18日起施行。《批复》中明确,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
实践中,不乏有人民法院以无法取得债务人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资料,破产程序不能依法进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申请。“此种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应依法予以受理。
宋晓明表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材料的规定看,对债权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申请破产审查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对债权人而言,仅要求其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材料,所提交材料一方面是要证明其自身债权依法存在,其符合申请人资格,另一方面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
“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需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并未要求债权人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提交上述财务凭证的能力。”宋晓明说。
清理“植物人公司”
“这种现象在十年前更为普遍,现在也大量存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表示,现实中“人去楼空、财产不明”的公司并不少见,大量的“公司植物人 ”已经丧失了经营能力,但却不通过合法途径退出市场,导致其债权债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在之前的实践中,法院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没有积极处理。长期下去,这种“一团乱麻、互相牵连”的状况不利于经济发展,甚至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出台这条司法解释,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
《批复》还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