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 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 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 的管理原则。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 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 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