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消极怠工,一般情况下,应属于企业管理的范畴,然当其上升为一个法律问题的时候,说明企业基本上已与该消极怠工的员工陷入了对立的僵局。下面jy135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员工消极怠工的解决办法,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在大部分情况下,员工消极怠工,归根结底都是企业内部管理出了问题。尤其对那些前期工作表现不错,而后期慢慢出现消极怠工情形的员工,这一步骤更是重要且必要。而不应武断地认为员工已离心离德,非将其开除而后快。
只有找到了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对症下药。
到底是钱没给到位,让员工觉得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寒了心;还是薪酬体系不合理,上级领导偏执偏心,让员工缺乏积极工作的动力?到底是员工对企业文化和价值持不同意见,缺乏归属感;还是企业本身管理松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让员工觉得前景黯淡,前途渺茫?到底是企业管理者的战略思维与市场实际脱节,不得员工拥护;还是企业重学历,轻能力,重文凭,轻水平的虚浮之风盛行,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热情?
其次,根据员工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如果该员工确为可造之才,消极怠工确属情有可原,所请合情合理。企业应在了解其内心真实的想法后,尊重其对企业管理提出的良好意见或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适当满足其合理需求。毕竟,留住人才和核心团队成员,以增强企业凝聚力,方才真正有利于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
但如果该员工本身能力平庸,又无自知之明,既无优秀业绩可圈可点,言行又充满了负能量,明显表现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状态。对于一个想做大做强的企业来说,不妨拿出点魄力,坚决予以辞退。因为相对于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而言,容留一个这样的员工继续存在,只会给企业带来越来越大的.损害。
再次,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由于员工消极怠工,无论从企业管理角度,还是从法律实务角度,都存在认定难、操作难等诸多问题。一般在企业出现此类用工问题时,应尽量由企业相关人员以谈心协商的和谐方式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而企业又做足了如下防范措施,同样可以理直气壮的对消极怠工说不:
该制度对员工消极怠工的界定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哪些情形应被认定为消极怠工应尽可能明确约定,例如: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离开工位长时间不知去向、网络聊天、玩手机、完成工作任务明显超出正常耗时、频繁请假不来上班等。
在列明上述情形应被视为消极怠工后,如直接规定发现即予辞退,则又明显处罚过重,一旦争议发生,则极有可能不被司法机关所支持认可。因此,相关条款的设计应尽量分解量化,以体现该员工的屡教不改,已达到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度。故建议设计为:“员工若有如上情形者应视为消极怠工,一经发现,给予书面警告一次,累计达三次者,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企业已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的前提下,辞退此类员工前是否已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将成为能否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关键。而根据现有司法实践,企业若想搜集员工已构成消极怠工的证据,通常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企业工作区有监控设备的,则可将其工位调整至监控设备清晰可见范围。如无监控设备,而企业又想予以辞退,不妨悄悄安装一个。
(2)企业相关主管领导应多关注该员工的工作状态,一经发现其存在消极怠工情形,便立即向其下达书面警告通知,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
(3)由其他员工出具证明,形成书面材料。
(4)其他足以证明该员工消极怠工情形的书面材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三,按照合法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在已做好前述两步充分准备的前提下,企业便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其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直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其拒绝签收,则可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登报公告等方式予以送达。
不建议按照该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来解决员工消极怠工的问题,即所谓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1)没有抓住员工消极怠工的矛盾焦点或根本问题所在,消极怠工主要是态度问题,而非能力问题;
(2)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或操作起来时间周期过长,还可能因此进一步扩大企业损失;
(3)以该条解除劳动合同,除应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义务或额外支付一月工资外,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充分领会企业就该问题寻求律师帮助的真实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