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教育公平是指每个社会成员在享受公共教育资源时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对待。它包括教育机会公平、教育过程公平和教育质量公平。
一、加大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就很难进行,教育公平也无法实现。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教育投入要做到“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切实加强对同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法律监督,以确保教育投入增长的落实,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财力支撑。
二、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资助体系。
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实现。在投入导向上,教育资源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应向处于弱势的地区和人群倾斜,特别是向农村贫困地区和西部地区倾斜,向贫困家庭子女倾斜,向残疾儿童倾斜,保证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和残疾儿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三、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确保教育公平的重要措施。教育部门应改变以往教育资源过于集中投向少数重点中小学和大学的做法。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之间,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之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基础教育内部小学、初中与高中之间,高等教育内部专科、本科与研究生之间等等,都应有个合理的比例,不宜畸轻畸重。应该确保任何时候对基础教育的投入都要高于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对基础教育,要强调均衡化但不是平均化,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治薄、扶差”上来,多做“雪中送炭”的事;对高等教育,则更多的是要为各类院校包括民办院校创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对政府投入较多的重点中小学和大学,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以防止教育资源浪费。对民办学校应一视同仁,给予政策、资金的支持。
四、建立相对公平的招生和就业机制。
进一步完善现有各级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改革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就业制度,建立相对公平的毕业生就业的机制,打破地区与身份限制,营造公平用人的社会环境。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改革以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和培训结合,为企业输送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使学生人尽其才,实现个人发展,实现真正的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