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通常意义而言,家庭是温馨的港湾,父母对儿女的拳拳之爱溢于言表。但在实践中,有个别父母或长辈依然残存着“棍棒下面出孝子”之类的扭曲教育观。在一些父母看来,孩子是自己生的,想怎么管就怎么管,与他人和社会无关。在这种错误观念的驱使下,“家暴”就会成为这些家长的必然选项。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父母落下的巴掌,往往只能默默承受,久而久之,会产生畏惧心理。父母惩罚孩子,不排除孩子有过错,犯错就应该接受一定的惩罚。但是,也不排除有的家长有“犯浑”的一面,致使孩子身心受到伤害。
从历史发展历程看,在中国古代社会,体罚现象在家庭教育、私塾教育中比比皆是。轻微的体罚可以起到积极的惩戒教育作用,但体罚过重就会演变为家暴。在以“三纲五常”维系社会运转的风雨岁月中,法制精神是微弱的,法治的光辉照不进家庭教育的现实。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家庭也非法外之地,依法推进家庭教育势在必行。子女不仅是家庭的孩子,也是社会、国家的一员,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和国家法律的护佑。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有对子女深切的爱,还要有对法律法治的敬畏。
在新时代家庭教育的新征程中,建立健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给家长、家庭教育套上法治之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此而言,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家庭教育指导实施作出规定,正当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