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9月1日起施行,对各类主体的职责、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教育惩戒、突发事件应对、“校闹”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规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也已由教育部正式印发,于今年9月10日正式实施。《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无论是教育部的《规则》,还是广东省的《条例》,抑或其他省市区的“规定”,都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教师必要的教育惩戒权,强化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教育,加强对学生违法行为的处理。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既要对教师的权利进行约束,也要对教师的权益加以保护,这是现实语境决定的。
在我国现代教育史上,教育惩戒曾被提出并使用过,但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界限不明晰,惩戒变成了体罚、变相体罚。教师一方面呼吁拥有必要的教育惩戒权,而另一方面,90%以上的教师又想放弃行使教育惩戒权,因为怕“惹祸上身”。
有教师对严重违反课堂纪律、破坏教学秩序的“熊孩子”进行教育惩戒,孩子回家却说遭到教师殴打。“熊孩子”的背后确实不乏“熊家长”,家长并未认真了解实际情况,而是一味护短,严重者还演变成“校闹”。如果对学校处理结果不满意,还会到教育局、当地政府部门上访、闹事。为了息事宁人,教育局或地方政府往往把棍子打在教师及学校身上。
上述情况在现实中反复上演。为了达到立法的目的,必须从约束和保护两方面发力,不能只有约束,没有保护。笔者认为,相关规则中应设有保护条款,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另外,地方出台此类“条例”还应与教育部的《规则》对接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