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各地也非常重视优秀教师(包括优秀教育工作者、模范教师等,以下称“优秀教师”)的表彰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优秀教师称号是职称评定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些教师、校干为了满足职称评定的“刚需”,不惜“跑”“要”“缠”,投机取巧,“夹队”进入表彰名单;一些学校没有建立科学的优秀教师评选机制,往往是校长一拍脑袋决定表彰人选,很容易以“优”谋私,加之有关部门不好甄别,致使表彰对象“掺水”。
尽管“夹队”进入优秀教师表彰名单的只是极少数,却极大伤害了广大教师的感情,污染了公平竞争的教师成长生态。对此,有关部门、学校应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纠错纠偏。
首先,政府表彰指标分配要坚持正确导向。用好表彰指标导向,可以优化区域教育生态,反之则会造成新的教育失衡。在一份省级优秀教师表彰公示名单中,某地级市表彰对象中(由地级市上报),直属学校的教师占据半数以上,数个县区只占了不到一半的指标。有关部门在研究分配优秀教师表彰指标时,在城乡兼顾、“公”“私”兼有的基础上,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向农村学校倾斜,向艰苦地区倾斜,避免优秀教师表彰指标分配过程中的“近视眼”导向,防止“近水楼台先得月”、三六九等、远近亲疏等现象的发生。
其次,基层学校选优推优应用数据说话。不用数据说话的选优推优很容易陷入“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的怪圈,给以“优”谋私者可乘之机。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年度考评细则,以“分数+等级”的形式显示考核结果,可以客观地反映教师的德、能、勤、绩,是教师优秀度的直观呈现。坚持以德为先、德能兼备的原则,结合一票否决条款,以三到五年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选优推优由校长拍板改为数据说话,能最大程度减少校长的拍板烦恼,杜绝“跑优”“要优”“缠优”等“夹队”现象的发生。
再次,优秀教师评选程序应科学、民主、透明。好的优秀教师评选制度需要科学、民主、透明的实施程序做保证。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优秀教师评选程序,要发挥广大教师的主体参与作用,使评选过程成为教师自我教育、自我成长、自我激励的过程。有关部门、学校要提前把评选标准、评选指标、时间表等公之于众;要凝聚教师办公室智慧和领导会议室智慧,坚持“上下结合,以下为主”,广泛酝酿,集体决策,防止出现“一言堂”;要实行最大程度的公示制度:“上”“中”“下”,不同层次公示,接受广大教师监督,防止出现表彰结果出来了,被表彰教师身边的教师却不知情的尴尬情形;要给可能出现的评选失误预留订正时间,县(区)级优秀教师评选过程不能少于两个月。
最后,树牢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丑话说在前面”,严肃选优推优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全程监督优秀教师评选过程,严厉打击“跑优”“要优”“缠优”等“夹队”及以“优”谋私行为;校长要戒除推优当中的私相授受行为,最大限度接受广大教师监督;广大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名利观,以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实际行动擦亮人民教师的光荣称号,主动同“跑优”“要优”“缠优”行为做斗争。
优秀教师名副其实,方显政府公信、教师诚信,才能真正成为广大教师心中的旗帜,成为教师成长发展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