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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惩戒应在教育的范畴之内

近日,常州市局前街小学专门召开了一场听证会,参会人有教师、学生、家长,也有心理学专家和律师。他们在长条形的会议桌旁围了两圈,郑重其事地讨论:该如何把对学生的惩戒权还给老师。学校用这种方式公开讨论惩戒制度,在全国还是第一次。有人说,没有人天生就能适应社会规则、拥有强大的自控能力。在早期教育阶段,孩子违反规则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适当的惩戒能够更有效率地引导他们完成社会化。(11月28日中国青年报)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未成年儿童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他们的行为,还是他们的价值观都处于一个需要规范与发展的重要阶段。学校教育就是要提高其思想道德品德,帮助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与生活习惯,使其能够适应学校生活,融入今后的社会,逐步完成学生个体的社会化。

在推崇自由,张扬个性,尊重人性的现代社会,“以生为本”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理念与一切教育教学行为的宗旨。但是,“以生为本”却不是任由学生肆意发展,而是坚持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顺应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顺应教育教学的规律,努力使学生积极向上,获得更好的发展。如若学生犯了错不去纠正,行为习惯出现偏差不去规范,个性方面出现问题不去引导,那么,就不是真正的“以生为本”,也不是真正的为了学生的发展。

学生成长的路上需要教育,教育不仅是给予学生正确的引领,激励学生自主发展、自我教育的意识,而且需要适度的教育行为措施规范学生,要求学生,改造学生。惩戒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适度的惩戒,可以让学生警醒,督促学生改正错误,朝向更加积极的一面发展。

惩戒的方式是多样的,惩戒与体罚有着明显的区别,在理念、方法措施以及适度上均有天壤之别。如,体罚是对学生心理或生理造成较大伤害的一种行为,其伤害意义大于教育意义,而惩戒则牢牢把握教育底线,直指学生心理,最终是为了学生的成长。在避免体罚的前提下,该小学提出了8种惩戒方式: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抽离、陪读。没有一种会对学生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其教育意义与适度原则得到了较好地把握。

当然,惩戒与体罚仅是一线之隔,稍有不甚,极有可发生质变,从而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伤害学生不说,同样也为教师以及学校带来较大的负担。学校敢于使用惩戒教育手段,自然承担了一定的管理风险。而这也正是教育法规应当明确界定的地方。

综观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对教师体罚行为明令禁止,却没有对惩戒教育的明确界定,学校为了规避风险,严令禁止学校使用惩戒手段,甚到连最起码的批评教育都不敢运用,生怕越过雷池,造成严重的后果。这点需要在教育法律法规面前实施顶层设计,对教师教育权予以明确,对学生的人身利益予以保护,起到既保护学生,又保护教师的理想效果。

事实上,对于教师的惩罚权,一些国家均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界定,如:韩国有《大韩民国教育处罚法》,包括允许使用长度不超过100厘米、厚度不超过1厘米的戒尺打男女学生的小腿。英国教育和督学法案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三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六下。

这样的条款,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无论对于保护学生,还是对于保护教师都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值得充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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