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的一位市民近日报料称,自己2015年在香洲区某培训机构缴纳了2000多元,准备报考营养师资格证。不料2016年12月,课程未结束,他和其他考生突然得知公共营养师资格证已经被国家取消,无法考取。既然无法考取,他便要求退款,不过却遭到了培训机构拒绝,培训机构表示,考生可以换成他们指定的另一个证书的课程。(4月11日南方都市报)
“退课不退款”实际上已经成为培训机构的一个潜规则,有此种遭遇的考生还真不少。培训机构大多以“需要走流程”的缓兵之计来消磨考生维权意志,或者干脆直接以“考生自毁协议”拒绝退款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考生交付培训费用,就意味着双方的合同关系开始生效。当培训机构不能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或者对应的课程服务失去了实际意义,培训机构应当退还部分费用。所谓的“不退款协议”不过是培训机构单方面制定的霸王条款,暴露了“到嘴的肥肉不吃白不吃”的奸商嘴脸。
一些培训机构无视法律规定和考生权益,胆从何处来?答案当然只能有两个:一是利令智昏,一是监管长期缺位所致。利令智昏的“欲火”没有严厉监管来浇灭,必定越烧越旺。
目前社会培训机构大多经由地方教育部门、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审批,收费由价格部门核准,存在责任主体不明,多点管理,互相扯皮的问题。因此,即使考生投诉维权,也可能在多个部门之间跑断腿,白忙一通。一些培训机构正是抓住了这个监管漏洞,才在考生面前摆出一副底气十足的架势:“监管不管,能奈我何!”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要吓破培训机构肆意妄为的胆子,使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最好的办法是终结“九龙治水”的监管局面,整合监管执法资源,将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权力归口于一个部门。责任主体明晰了,培训机构也就不再处于“谁都可以管,谁都不来管”的尴尬境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