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阳一高的女生小静住校期间从宿舍高低床上摔下,昏迷20多天,住院一个多月,花销近20万。然而,当小静的家人向学校领取师生捐助的4万元善款时,却被要求先签无责协议,才能把钱领走。协议书中明确显示:今后,无论小静出现什么情况,都与学校无关。(12月22日映象网)
学校以“签不签无责协议”来决定善款的去留让人寒心,这是校方对自身形象的践踏,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之举。对家长来说,学生在校出现意外事故本就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况且孩子还处于治疗期,此时校方要考虑与讨论的不该是推卸责任,而是与家长齐心协力救助孩子。
急于“推责”只能使家校沟通不畅,引发多种猜疑,致使矛盾升级,最终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事实上,类似这种“预防式推责”的事例绝非个例。很多学校在开学时都要与学生签订各种责任书,此举除了对学生与家长能发挥一定的约束与教育功能外,说到底还是校方“以防万一”式的“推责”之策。
学校不是真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一些学校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不是学校一方能解决的,但作为校方,该做的就是把矛盾纠纷排查到位,硬件隐患检查到位,全心全意教育到位,绷紧安全之弦,不留安全死角,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面对突发事故,该多反思工作中的失误,而非条件反射式地急于撇清关系。
其实,无论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孩子出事都是让人揪心的事情,学校也不愿意看到类似的事故,签无责协议可能是无奈之举。的确,现实生活中,只要学生在校出事,家长闹事便是家常便饭,即使学校没有多少过错,往往也逃脱不了“强加”的责任,一些学校也因“校闹”吃尽了苦头,或许正是因为如此,该校才在“善款”出手前与家长做好“无责”的预防协定,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校方“推责”的理由。
对校内发生的学生事故,明确校方与学生的权责关系至关重要。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了校方与学生事故责任的认定办法,其中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校方应对以防万一的学生事故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近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也已公布,其中强调要加强溺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对于这些问题,学校理当积极作为,尽全力做好预防与教育,用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权益。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对于学生事故可能引发的家校矛盾,校方绝不能为怕担责而在第一时间站出来推卸责任,积极担当不推诿,依法治教不盲从,教育才能得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