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

给志愿者特殊待遇,不能只看服务时长

8月28日,《浙江省青年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意见》出台并实施。按照意见,在浙江的注册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就可以享受涵盖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社会保障、金融等多个方面的特殊待遇。(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长,给注册志愿者相应的特殊待遇,体现了大力提倡志愿活动的积极导向,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助力诚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是个好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以服务时长作为给予相应待遇的主要依据,恐怕会给这一初衷良好的政策设计埋下隐患。

如果缺乏必要的过程监管,就有可能出现“出工不出力”、浑水摸鱼的现象。哪怕是极个别的现象,都会削弱制度公平。不是说非要把人往坏处想——尽管确实存在着个别投机分子,但是从制度或法律的本义来看,就是要织密约束人性之恶的“笼子”,如果只是停留在笼而统之的层面,就难免会出现“牛栏关猫”的窘境,部分或极个别投机取巧者就可能会钻空子。

笔者的少年时代主要在农村度过,也曾参加过一些农业生产劳动。但当时不解的是,同样是在田野里日复一日的耕种忙碌,同样的浇水施肥,有的村民家里的粮食田产量高,有的田产量就低。彼时以为,农业是个技术活儿,大概是产量高的人家的农业生产技术水平高吧。但后来发现,也不尽然。譬如拔草,有的人拔得干净,连根拔起;有的则粗枝大叶,只把长在地表的草拔掉,根没拔出来。显然,产量高低并不全在技术高低,也不全在工时长短,还在于工作质量的高低。

同样的情况在学校也有所表现。同样一节课,不同教师的讲课效果往往也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除了教学水平的差异外,教师在课堂上的投入程度和专注力的差异,也会影响到教学效果。显然,同样的教学时长,其含金量往往不可同日而语,这也是需要持之以恒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因素。

类比可知,单凭服务时长论英雄、给待遇,难免会出现类似“拔草不拔根、教学不教真”的尴尬。如果仅凭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300小时、600小时、1000小时和1500小时,就认定其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和“五星”志愿者,或有粗疏之嫌,是否会给部分或者极个别投机取巧者留下空子?例如家长托关系给孩子找个单位安排个志愿服务岗位,只挂名不干事,或者只出工不出力,再或者多出工少出力,这样累加起来的服务时数,究竟价值几何?

教师的偷懒会导致学生利益受损,志愿者偷懒无形之中也会侵犯真心付出的其他志愿者的“待遇”权益,即便利益相关方得到补偿,也难以弥补失去的年华。假若立规之初,就扎紧织密制度之笼,防患于未然,显然要比“亡羊补牢”式的事后追究和处分更加公平和科学。

因此,以服务时数论英雄的评价标准可以有,因为它的确容易量化,便于操作,但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的过程监管,有效掌控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并将之纳入评定星级、给予相应待遇的指标体系。这恐怕比单纯地看服务时数,要更加接近倡导志愿服务的初衷。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时长  时长词条  志愿者  志愿者词条  待遇  待遇词条  特殊  特殊词条  不能  不能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