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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密文化”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

最近,蒲公英评论在讨论班级中的“告密”现象。有人提出,很多老师在班级安插“间谍”,让学生行告密之举。由于存在告密者,亲如兄弟姐妹的同学成了互相防范的敌人。

但也有不少教师认为这有失偏颇。有人提出,毕节四兄妹一起喝农药不正是缺失了“告密”而酿成悲剧吗?对于这场悲剧,我倒是盼望有所谓的“告密者”来引发相关部门的关注和呢。另一位老师认为,“信”之上还需要“义”,如我班有个学生晚上经常在寝室抽烟,而且不听舍友劝阻,假设你是他舍友,怎么处理?告不告诉班主任?

从直接的后果看,告密确实有利有弊。在实践中,也有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一种是把安插“间谍”当作管理举措,如深圳某小学在学校设立情报专员,除学习外还要做地下潜伏工作,注意观察同学情绪与心理变化,定期向老师提供情报。另一种是受自由主义熏染较深的国家,一般反对告密,“知密不说”是正当的。

为了更清楚、更全面地认识告密的意义,我们可以换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告密属于程序问题,这就涉及到了程序正义的问题,班级告密是否有违程序正义?以告密导致的教师处理后果为考量对象,要看利弊孰大孰小,错误是否会引起足够严重的后果(如因为后果严重,刑法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样很可能为了不错判一个,放走多个犯罪人),还要看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项;以程序本身独立的内在人文价值为考量对象,要看被告密者的参与权、知情权、辩解权、人格尊严权是否得到保障;以整个社会的进步趋向为考量对象,要看理性的社会交往机制是得到了促进还是损害。

告密,由于一般需要对告密者的个人信息保密,导致被告密者的参与权、知情权、辩解权被剥夺;由于观察、认识的局限,为了抬高自己信息的重要性告密者会夸大其辞……导致教师处理不当的可能性极大。从育人角度看,可能培育出构陷者、投机取巧者,口是心非者;从社会角度看,会导致人群失去相互信任和理性交往。哈贝马斯认为,就人自身的发展来说,平等互信的交往和沟通具有更为深远和高尚的人本主义价值,一定程度上暗合了人类社会进步的方向。果真如此,告密是妨害人类进步的。

记得上初一时,校长怀疑我知道谁偷了人家的萝卜(真实的情况是我不知道),再三逼我说出偷盗者,我一再声明确实不知道,最后校长认定我顽固不化,包庇偷盗者,给予了罚站、不能入团、撤销班干部等处罚。这位校长大概早已经忘了这件事,如果还记得,大概会一直认为自己的做法没什么不当,一直认为我是一个包庇坏人的坏学生。他不会意识到他的行为是怎么影响了学生一辈子。

个人浅见,告密违反了程序正义原则。正义的程序可以保证结果大多是善的,也不排除可能导致恶的结果,如1994年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Simpson)被指控谋杀其妻子和另一男子,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在经历了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如,检方呈庭的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逗留了3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最终,辛普森被判无罪。但如果因为出现了恶的结果而排斥僵硬的程序,如果以善美为借口而采取“机动灵活”的措施,大多会以乱中趋恶收场。

尽管人们不希望自己的秘密被他人察知,但都多少有察知他人秘密的欲望,教师也不例外。至于原因,一则出于好奇,二则出于具体的目的,如为了教育孩子。窥密可以,但应理性,一不能侵犯学生隐私,二不能依靠告密,调查研究的方式应是多种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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