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一位自闭症儿童母亲花70万元承接了郑州一家转让幼儿园,自掏腰包补齐所有支出。专收自闭症儿童,目前这所学校已是21名自闭症孩子唯一的希望。自闭症孩子没有特殊儿童学校接受,也没有政府有关部门出来说话,这是很尴尬的事情。
特殊儿童上学难屡见不鲜。但值得深思的是,当这位目前在自己的孩子上学无门的情况下义无反顾地决定“学校不接受,我们自己建”时,除了同病相怜的家长们坦然接受现实,相互慰籍外,居然遭遇重重阻碍,没有一个有关部门出来给予帮助,哪怕是在舆论上主持一点公道。
难道特殊儿童教育的责任只应该是家长承担吗?政府和学校不能做点什么?
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从残疾人保障法、到残疾人教育条例无一不渗透着对自闭症等特殊人群教育的关怀与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提到:“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可见,类似自闭症儿这样的特殊儿童受教育是国家法律赋予他们应当享受的权利。学校和社会对他们的义务教育不仅不应当歧视,而且应当承当应有的责任。
尴尬的是,虽然自闭症等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为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在实际操作层面,或许因为这样的群体占比不大,或许因为学校没有从事这类儿童教育的专业人士,或许因为健康儿童家长的担忧,或许因为学校周边人群的抵触等原因,学校不接受这类儿童入学也就变为“常态”了。
一个国家和地区对特殊人群教育的关注,一定程度上折射的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保健、康复、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概而言之,就是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正视和关注特殊人群的教育,而不应该坐视家长担负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学校不接收,我自己建”是给当地学校和政府的一记耳光。
为保障自闭症等特殊儿童接受学校教育的正当权益,几年前就有有识之士呼吁国家尽快制订《特殊教育法》,切实保障特殊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呼吁,有关部门应该尽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健全法制,完善保障特殊人群教育的法律机制。
鉴于我国在特殊儿童教育方面还未形成普遍性的操作办法,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必须通过持久耐心的宣传活动,通过适当的形式让全社会认识到关注特殊儿童教育不仅是教育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为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之一,努力形成理解、接纳、尊重特殊儿童的社会氛围。
另一方面,在特殊教育学校尚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情况下,教育部门要想方设法在现有条件下,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相关学校和教育机构接受自闭症等特殊儿童入学接受相应的义务教育和专项矫治,而不是将他们的教育推给家庭。要知道,特殊儿童教育的责任主体是学校,而不是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