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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生吃什么,别忘有法律管着

每月交5600元(包含膳食费450元)的贵族幼儿园,孩子却吃不饱,还说“鸡蛋是臭的”。家长“潜伏”发现粥稀菜寡,菜量也较之前有所减少,甚至发现了疑似“地沟油”品牌的食用油,与幼儿园园长屡次沟通却无法解决。众多讨论后的最终结果,仅仅是要求幼儿园在赚钱的同时也要讲良心和爱心,并在园方高管道歉并承诺换园长后草草划了句号。

虽然也有记者曾就相关问题咨询过卫生部等部门,但还没有人真正意识到这件事的严重性。似乎小朋友的营养是否充分,是不是得被迫吃“臭鸡蛋”,还得托赖经营者的“良心”。包括园方的这位高管,看来也是违法而不自知。

按照《食品安全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如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除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生产工具、原料外,还可根据货值处以2000元以上或货值额高达10倍的罚款,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许可证。

尽管现在对于幼儿园提供的儿童餐,暂未有全国性的统一标准,但生产企业应当制订企业标准。而据园方介绍,此标准确亦存在。企业标准应当依法备案,若未备案且拒不改正,则处以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仅看这条新闻,虽不清楚该食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并对员工健康和生产标准进行了严格管理,但仅凭孩子一句“鸡蛋是臭的”,却可以怀疑食堂是否生产销售了含有致病性微生物的食品。如有相关证据,食堂管理方怕是难逃惩处。

另一方面,新闻中提到,幼儿园每周会给家长一份食谱,网站上也会贴出来。但这份食谱却与家长“潜伏”后看到的食物明显不同,可见货不对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因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还应赔偿医药费及相关费用。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亦有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由于报道未做调查,目前尚不清楚孩子们有没有因为食用劣质食品或是营养不良而导致健康受损。如有受损,除理应赔偿的医药费等损失外,还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说到底,孩子们能不能吃饱吃好,可不只是个“良心活”。无论幼儿园是新闻中提到的膳食两本账,还是经营者短斤缺两,伸出那只手的时候,可都要好好想想食品安全法那高达20倍的罚款。同时也要想想,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出现的高额索偿,以及现行《刑法》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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