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教育部举行颁证仪式,为教育部机关首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颁发证件。教育部机关共68人取得执法证,涵盖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等部门,其中,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全体同志取得执法证。(12月1日 潇湘晨报 )
这是教育部首次向教育专业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凸显出国家对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视,以及进一步强化和落实教育执法的决心,对教育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意义深远。
目前,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体系,发挥了规范和助推教育发展的作用,但在执行落实方面却不尽人意。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执法监督监管主体,但执法监督监管的责任大多落于司法机关和关联执法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专业度不够等原因,不少教育法律法规处于“说起来严肃、落实起来尴尬”的境地。
在部分教育整治活动中,教育部门是行政监管主体,却没有具体的执法权。比如,违规幼儿园查处、违法校外辅导机构处罚、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等,如果上升到执法层面,往往要靠公安、消防、安监、市场、卫健等专业执法力量介入,才能发挥执法效应。因为不具备具体的执法权,被监督监管对象对教育部门往往不在意、不服从、不敬畏。
教育部为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书,意味着教育部门具备执法资格,也体现了国家促进教育执法专业化、保障教育执法落实到位的信心和决心。让教育法律“长牙齿”,才能保证教育改革健康持续稳定。
然而,要有效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尊严,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要结合教育执法赋权,积极开展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其次,要做好教育执法队伍建设,紧扣教育执法实际,尽快建设一支专业、高效的教育执法队伍。最后,各地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教育执法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教育执法规范,凸显教育执法的专业性和适用性,不断提高教育执法效能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