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高了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上限提高到2万元,一些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因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免税和代开发票的一般规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另外,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