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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要求 非正常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税前扣除票据合法性及完整性的税收要求(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发票的合法性;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统一性;发票的及时性。2.国税发[2008]40

(一)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新《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发票的合法性;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统一性; 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二)企业主要存在问题

1.白条、收款收据

2.假发票

3.第三方发票

4.逾期取得发票或跨期费用票据

5.国、地税发票种类混淆

6.不符合规定发票:项目填写不全、大头小尾、善意取得假发票发票印章不符等

7.不合理费用发票

(三)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苏地税规[2011]13号:

(1)税前扣除项目从其凭证来源可分为外来凭证扣除项目和内部凭证扣除项目

(2)外来凭证扣除项目根据其是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可以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3)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纳税人发生非应税项目,以依法取得的税票、专用票据以及证明其真实支付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含应税和免税),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注】苏地税规[2011]13号: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非正常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每一个经营活动中的会计处理,都要有相应的税法依据。非正常损失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指常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损失,一般有自然灾害,损赠,盘点亏损,罚款,滞纳金,资产损失。在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中,一般会暂用"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来过渡.如果原材料,存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除了将损失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不计纳增值税,将此部分损失的进项增值税转出,避免损失了的税成本流入下一产品环节.《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资产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非正常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营业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损失强调的是非日常活动,反映的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的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即地震损失等非正常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企业发生地震等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分录如下:处理前: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存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折旧贷: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经批准后:借:营业外支出—— —非正常损失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如何计税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新细则对非正常损失规定了一个较窄的范围,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地震造成的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这一点不同于会计上的处理,主要是出于缴税的考虑,企业对于外购存货在地震中造成的毁损不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也就是说,自然灾害损失进项税额不做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前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 税法上所说的非正常损失,只是指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自然灾害不是人为所能控制的,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这是考虑到受灾企业的负担,自然灾害造成的税额减少,不是企业管理不善等主观行为,这是国家税收政策公平公正人性化的表现。 所得税税前扣除要专项申报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明确: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也明确: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两类资产损失的申报扣除时间,均要求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年度申报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为此,提示灾区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方面,地震造成的实际资产损失,要及时作会计处理,专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例如: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4月20日因地震库存原材料毁损8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原材料进项税额不进行转出。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为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80贷:原材料 80经董事会研究审批后:借:营业外支出—— —非正常损失 80贷:待处理财产损溢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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