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员工加工资,最好的办法是……今天,我们来算一笔机构全员化招生的利润账大家都说,晋级教育的团队很厉害,我们最厉害的法宝是什么?有人说我善于给员工做思想建设,说白了就是擅长“洗脑”。洗脑重要吗?洗脑只能管一时,金钱的作用最大,信仰也要建立在物质基础上。我光给员工洗脑能行吗?不行。我到了发工资的时候
今天,我们来算一笔机构全员化招生的利润账 大家都说,晋级教育的团队很厉害,我们最厉害的法宝是什么?有人说我善于给员工做思想建设,说白了就是擅长“洗脑”。洗脑重要吗?洗脑只能管一时,金钱的作用最大,信仰也要建立在物质基础上。我光给员工洗脑能行吗?不行。我到了发工资的时候,专门开会不发钱可以吗?不可以。有一个东北的加盟校长,兴奋地跟我讲,晋级的东西真的很好,很灵验,我学完了以后,立即用上了,立即见到了效果。大学毕业生到我这里工作,我一个月只给别人开800元,每天很亢奋,开展早宣传、每天写感动。800块,天天那么多要求,干那么多事情,而且工作的标准还那么高,他们都愿意干啊!晋级精神真是太神奇了!我让她赶紧给员工加工资,800元实在太少了,都养不活自己,马上肯定要出问题。他不听,结果后来员工一下子都走光了。
洗脑是精神方面,物质方面员工同样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尤其是在金钱社会中,对于报酬的问题,老板千万不要忽视。员工工资发到位了,很多问题迎刃而解。我们有一个员工说了一句话,在晋级经常也挺受气的,但是看在钱的份上,揉揉肚子算了。校长衡量学校业绩是否提升,不光要看学费收入多少、利润多少,还有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员工平均工资增幅是多少,这要列为校长的增长目标范围内。校长们每个月要算出员工月平均工资是多少,然后给自己确立一个增幅目标。
的确,现如今,办学成本在加大,利润空间在下降。房租在涨、书本费和水电费都在上升,学费没有上涨。这些物价都是钢性的,不支付马上就干不下去了。有的校长在打员工工资的主意,觉得这笔开支是弹性的,能不涨尽量不涨。这是错误的做法,员工工资必须涨,因为员工的生活成本也在不断上涨,工资不涨,员工的生活都可能得不到保障,如何能安心上班?
现在,一个年轻人的生活成本还是很高的。以在武汉上班为例,一个月的开销,房租、电话费、交通费、生活用品等日常开销,几千块钱!有时候同学结婚要送礼金,有时候要添置衣服,有时候来同学朋友了要到外面请吃饭,有时候想要一个苹果6,都需要花钱。我专门做过调查和统计,员工在武汉的生活成本达到了一个月2000元左右。武汉的生活成本还不是最高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开销更大。这一切太现实了,工资低了根本不现实。现在有很多打工的人,不敢回家过年,“无脸”回家啊!
这似乎是个矛盾。工资高了,学校利润下降;工资高了,员工就要离职,学校效益更难保障。怎么解决这对矛盾?最重要的是要抓收入,招到更多的学生,收到更多的学费。对招生上面投入的钱,花到电视上,发现没有人看;花到报纸上,很多人不看报纸。唯有花在员工身上,唯有靠全员化招生,靠招生抓来的收入,给员工发招生提成,靠员工招生,来解决员工涨工资的问题,同时使学校的效益得到保障。
我们来算一笔机构全员化招生的利润帐。通行了全员化招生了以后,能够给我们机构带来多少的效益?招一个学员的100%的招生收入,减去3%的招生成本,大概是一百张招生海报,或者是100个招生电话。然后减去2%的器具损耗,老师要提一个袋子、带一个帽子搞坏了,减去0.1%的房租成本,可以忽略不计,减去0.1%的培训费用,比如说你要跟他开会,讲课。最后剩下94.7%。100%的招生进帐如果说是100块钱,除去这些开支还有94.7元。还有招生提成,如果按30%来给老师,足够了。如果打广告,30%可能还不够,因为广告费高而学费不高,但是给30%够高了,因为用的是你单位的员工,还有底薪、代课费、托管费。94.7%的30%,一个孩子如果收1000块钱,947乘以30%,等于256元。一个老师一个学期招20个学生,一个孩子的提成是256元,20个孩子就是5100块钱左右,每学期四个月,平均到一个月的招生提成就是1280块钱。
通过这种方式给员工加工资,幅度很大,效果很明显,而且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羊毛出在羊身上,不是老板自己掏出钱来。如果是开托管班,每个月都可以收钱,效果更明显。如果通过招生一个月加1280块的工资,就比提高代课费好多了。如果代课加这么多的钱,老板就受不了了。本来就只有这么多,如果还要分出这么多,最后自己都没有了。
关联企业间无息融通资金该纳税吗?关联企业间拨付或调用资金会计处理挂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是否对其纳税,有三种说法:1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2只收所得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3都不应该征收;(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我认为关联企业间无息融通资金,应该征收所得税,不应征营业税,因为相互调拔资金,没有产生经营行为,但会影响关联方各股东的权益分配,间接减不了国家税收收入。
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查发现,不少关联企业间无偿使用或占用资金。但关联方企业间这种无息融通资金该纳税吗,分岐点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营业税两大税种上. 关联企业之间拨付或占用资金采取不签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双方挂其他应收、应付款科目。 一. 应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依据是: 1、《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几种情形,其中包括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标准。 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确定其营业额。 4、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四十一条规定,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应征收所得税不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一项经济行为符合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同时,营业税法还强调应为有偿取得的情况下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规定表明,对无偿行为征收营业税,只有上述情形。无偿融通资金行为不属于上述列举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从税法原理来看,《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税收实体法,而《税收征管法》则属于税收程序法。税收程序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保障实体法的实施,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若对无息出借的经济行为直接依据税收征管法处理则值得商榷。从法律惯例来说,针对一项经济行为计算征收税款一般适用实体法,税务机关、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由程序法原则性规定。直接采用《税收征管法》之规定计算征收税款,显然不符合其立法本意。按照法律上特别规定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系税收一般性规定,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是关于营业税方面的特殊性规定,针对具体经济事项征收营业税时,应该执行特殊规定。 三. 认为都不应该征收的依据是: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该条清楚地表明,对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总体上没有减少国家税收,可以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在关联交易中,由于资金出借方无偿出借资金供关联方使用,未取得利息收入,因此在会计上也未确认收入,同时,资金使用方也未据以作为资金成本在税前扣除,因此,总体上并未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原则不应对其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我的观点是: 关联企业间无息融通资金, 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可以调查、调整,这一条基本上可以征收所得税,因为调整所得税后必然导致各关联方股东利润分配额,会导致股东应按税额的变化。所以,所得税应该征。但营业税就不应征收。营业税明确有偿提供才征,无偿没有明确征收就不应该征。至于征管法的规定,我支持不适用的观点,《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系税收一般性规定,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是关于营业税方面的特殊性规定,针对具体经济事项征收营业税时,应该执行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