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成本及库存服务库存成本1.库存成本库存成本由许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考虑到"牛鞭效应"带来的花费),这些原因摞于各种不同的活动和公司的不同部门。这可能意味着许多费用可能是隐藏不显现的,这些戚本项目包括:(1)资本投资。这种投资包括存货投资、仓库投资、仓储设备投资、JCT系统投资。(2)产品持有成水,比如,存
库存成本1.库存成本库存成本由许多方面原因造成(比如考虑到"牛鞭效应"带来的花费),这些原因摞于各种不同的活动和公司的不同部门。这可能意味着许多费用可能是隐藏不显现的,这些戚本项目包括:
(1)资本投资。这种投资包括存货投资、仓库投资、仓储设备投资、JCT系统投资。(2)产品持有成水,比如,存储或处理、产品陈旧、货物变质或损坏、保险。(3)订货成本,比如,购买、仓库收货、财务支1110以上这些总结出f库存所需的成本,可以得出如下的计算公式:总资本投资额=每年借款利息+每年存货戚本+每年订货成本+每年的其他费用库存成本2.库存服务提供库存服务时,库存中心的服务水平要达到客户的需求。这通常是一个商业上的战略决策,也可以是较低层次的决策,也是一个应对客户抱怨和"噪声"的挡箭牌。库存是一个动态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因此,很多低水平的决策反应由对库存没有完全理解,商业决策也不是最优的。客观地从客户或消费者要求的角度来决定库存水平,以满足需求是企业级的决策。在市场环境中,提供怎样的竞争力也是战略决策需要考虑的阴素。成本或服务平衡总结如表2-5所示。“双十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在双十一,企业为促销实行买一赠一,对于个人以下三种情况不用缴税。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再送赠品;但是,抽奖所得要按“偶然所得”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商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对企业来讲,以下行为纳税:买一赠一行为,赠品要按市值来分摊入帐,税收按销售收入同等处理。消费积分或抽奖提供给别人的赠品也要按购入价入价,等同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日凌晨起,在淘宝推出的天猫"双十一",数亿中国网民上演疯狂大“扫荡”。网友可知,企业通过价格折扣、买一赠一、积分反馈等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本文将一一给您讲解。
一、个人所得税
(一)不需纳税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需纳税情形
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在此要特别注意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与按消费积分给予额外抽奖机会的不同处理,通过以下案例进一步说明一下。
「案例分析」
如一消费者在京东累计消费获得400积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兑换,一种是可以兑换40元京东劵使用;一种是可以获得一次抽奖机会,奖品为价值200元的DVD.下面来看一下此两种情况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兑换40元京东劵购买一瓶洗发水
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利用积分兑换京东劵购买商品实质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取得商品的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利用抽奖获得价值200元的DVD
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消费者获得的奖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有京东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的应税所得的确定,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京东购置DVD的价格为200元,则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元。
二、企业所得税
(一)不需认定为视同销售情形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商家打折促销以及买一赠一方式销售都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实际取得的价款确认收入即可。下面来看一下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如:商家为促销一新款电视机,电视机原价为5000元,给予5折的价格优惠,则商家应按折扣后的价格2500元确认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如:商家以买电视送DVD方式销售电视机,总价款为5000元,其中电视的公允价值为5000元,DVD的公允价值为500元。
则商家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电视和DVD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电视、DVD的销售收入。应确认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5000/(5000+500)=4545元,应确认DVD销售收入=5000×500/(5000+500)=455元。
(二)认定为视同销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以及根据积分抽取奖品应属于企业所得税范围内的捐赠,商家应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