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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贷荣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科技创新能力再获认可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问题意见实施

近日,宜人贷荣获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凭借强大的科技研发实力和持续的创新能力,宜人贷经过层层严格评审,获得政府部门的积极肯定,正式迈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行列。

据了解,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国家经济竞争力而设立的专项资质认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须同时满足包括核心技术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企业科技人才占比等多项认定指标,认定标准严苛,认定程序严谨。

十几年来,高新技术企业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国家和地方主要采取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宜人贷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仅是对其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充分肯定,也将为其未来的长足稳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科技与创新是宜人贷融入血液的基因。在团队建设方面,宜人贷汇聚了一批金融科技行业的精英人才,其核心团队普遍有着经验丰富的金融和科技从业背景。不仅如此,宜人贷还员工提供多样化的专业培训机会,鼓励内部创新,为优秀项目提供孵化支持。

自成立以来,宜人贷始终以科技驱动金融创新,引领行业发展。宜人贷最先开始移动互联网端的布局,推出全球首款在手机上完成信用借款全流程操作的宜人贷借款APP和基于大数据风控的极速模式借款服务,开辟行业借款速度的先河。依托宜信12年和宜人贷6年深耕金融科技领域积累的数据和经验,宜人贷独创大数据风控体系及信用评分机制,能够自动识别欺诈,提升了风险识别能力和信审风控流程的效率。基于在风控领域的创新实践,宜人贷发布了面向行业的金融科技能力共享平台YEP,向行业输出科技、风控和获客能力,为行业健康发展赋能。

此外,面向大众富裕人群推出的线上财富管理平台宜人财富同样以创新的技术应用和智慧化的客户服务获得了百万用户的长期信赖。宜人财富平台以多维度数据为支撑,结合金融逻辑和应用场景,精准刻画客户行为特征并详细分析客户财富管理需求,为客户精准匹优质资产,帮助客户形成长期投资、多元配置的财富管理策略,以科技助力定制化的线上财富管理服务。

通过一系列的金融科技创新实践,宜人贷为金融科技行业发展提供了借鉴和示范。目前宜人贷及宜人财富已获得了多项知识产权及专利技术,未来宜人贷将继续加大对自主研发和创新应用的投入,以科技创新为用户提供超出期待的金融服务。

两高两部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问题意见实施10月21日,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下称 <意见>),本意见自10月21日起施行。

意见提出,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并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意见第一条内容表示,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量刑,意见提出,以下情况将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与此同时,以下情况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指出,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意见也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关于贷后管理,意见指出,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意见表示,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55号)的规定办理。

同时,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在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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