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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被罚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7日电 8月26日,银保监会公布了两张罚单,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根据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5号,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来源:江苏银保监局网

  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杨美琴在向赵某某销售保险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8年4月8日杨美琴将销售030*****13和030*****14号保单所获得的部分佣金共计8980元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赵某某的个人账户。二是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杨美琴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030*****13、030*****14、030*****64和030*****65四份保单的投保资料上签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保单资料、公司提供的报告、转账证明材料、佣金明细等证据证明。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未能有效规范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问题,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长生人寿江苏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来源:江苏银保监局网 此外,苏银保监罚决字〔2020〕26号指出,杨美琴作为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代替投保人赵某某在人身保险投保单、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利益测算书、补充声明、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签署投保人姓名。对杨美琴给予警告,并处0.6万元罚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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