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员工2006年8月进入R公司工作,2008年以来公司一直没有安排休年休假,也没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2015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在双方协商相关补偿时,A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以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HR认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没有列入工资总额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即使A申请劳动仲裁,也不会支持2008年以来未休年休假工资。 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A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2008年以来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析:
1、公司HR以工资总额为标准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观点是否正确?
公司HR的说法应该说对了一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与以往劳动法规规定的思路不一样,“劳动报酬”来源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变化导致了日常哪些工资收入列入劳动报酬的分歧。 事实上虽然《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对劳动报酬的概念没有明文规定,与《劳动法》同时实施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劳动报酬的认定还是保留在工资的范畴内,但之后原劳社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认定,涉及七个方面的问题事实上与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相一致。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列入劳动报酬的范围,关键看其是否列入工资总额中的那一种情形,如列入加班加点工资范围属于劳动报酬,如列入职工福利费用就不属于劳动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与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最大不同是后二者工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年休假制度虽然在《劳动法》中有规定,但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国务院授权行政立法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
未休年休假工资与加班工资不同的是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基于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继续上班得到的补偿;加班工资是基于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继续上班得到的补偿;在加班性质上两者是相同的。 未休年休假工资与法定节假日工资而言在基本工资支付上两者是相同的,即休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均享受标准的工资待遇。不同在于员工不同意休年休假只能享受基本的100%工资,而不能享受未休年休假奖励的200%工资。而法定节假日不论是单位安排加班还是职工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加班均可获得奖励的300%工资。
3、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确定的“劳动报酬”?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确定的“劳动报酬”关键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从该条例第七条规定可以看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基本一致,将未休年休假工资列入“加班工资”范围符合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实际上在加班的特点。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其相关解释、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看未休年休假工资列入职工福利费用与其性质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五)征求意见稿将带薪年休假工资不列入劳动报酬(第85条)、对带薪年休假时效规定(第148条)本人认为值得商榷,应当对带薪年休假工资的性质进行全面认定。
本文作者供职于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