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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始人与控制权:王朝思维还是契约精神?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金融资本对产业资本的渗透越来越强,在此背景下企业创始人和资本方控制权之争不断上演。

2001年新浪在美国上市的第二年,其创始人王志东被赶出董事会,失去对新浪的控制权;

2006年,雷士照明引入外部投资者软银赛富最终引发与创始人吴长江的控制权之争;

2008年国美引入贝恩资本挑起了管理者陈晓与创始人黄光裕的控制权争夺战;

2015年沃尔玛全资控股1号店,1号店创始人于刚离开;

2015年7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被扫地出门;

近期声势浩大的“万科股权之争”又吸引了公众的关注。

资本市场遵循的是市场契约精神,而中国传统文化下企业创始人往往用传统思维去守住自己的“江山”,由此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悲情结局。

创始人控制权保护路径

在企业的成长过程中,融资约束往往促使企业创始人通过资产资本化的方式获取发展所需的资金。企业资产资本化的过程同时也是股权分散化,投资者多元化的过程。然而,随着企业资产资本化,当企业股权分散,创始人持有股权不足以与抵抗外来投资者股权抗衡时,创始人尚有以下三条路径保护其控制权:

股权控制链保护;

内部治理机制保护;

社会资本控制链保护。

他们因何痛失公司控制权

理论可行的控制权保护路径并不总是有效,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企业创始人往往用“王朝思维”思考和处理企业控制权问题。创始人习惯性把企业看作自己的“江山”,把控制权看作“王权”紧握手中,以个人意志和权威进行权力安排与治理,而忽视企业所代表的众多契约主体利益的实现和平衡。这种缺乏对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契约关系的动态考量,及控制权制度设计、个人决断式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可能导致控制权保护路径失效。

股权控制链保护失效

创始人通过机制设计争取其他投资者的投票权,对保护其控制权显得极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创始人在融资过程中往往以传统的方式用股权换资金,而不会从股权与投票权分离的角度进行机制设计,建立双赢的治理模式。新浪创始人王志东、1号店创始人于刚等控制权旁落,主要也是在以股权换取资金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机制设计保留投票权。

内部治理机制保护失效

为了维护和巩固创始人的控制权,创始人一般通过在董事会成员中安插亲信的方式实现权威治理,集中多数表决权。然而,在董事会中安插亲信,“任人唯亲”的“人治”结构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强化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也可能为将来的控制权之争埋下祸根,国美电器的控制权之争就是鲜活的例子。

社会资本控制链保护失效

在中国高度重视关系运作的社会传统中,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基于社会关系网络生成的资源在保护控制权的战争中大行其道。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环境中,社会资本作为一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任消费确实能为创始人重夺控制权增加筹码。

传统社会中对关系的重视使社会资本从某种程度可以替代正常的市场交易与法律机制,但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创始人的社会关系网还可以维持其稳定的义务、期望关系,成为争夺控制权的利器。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在10年中经历的三次控制权争夺战或许能给我们启示。

基于契约精神的控制权保护机制设计

随着企业发展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传统“王朝思维”、“人治”在作用范围和作用强度上逐渐体现出其局限性,“法治”思维因其以“契约”为依据,以国家法律为执行力,为创始人控制权提供更有效的保护。

无论创始人通过股权、内部治理机制还是社会资本保护控制权,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和创新才是最终赢得控制权的根本路径,创始人需要从基于人治的伦理信任逐渐过渡到基于理性契约的制度信任,形成契约治理观念和培养契约精神,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维护和巩固控制权。

控制权的争夺实质上就是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的争夺,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控制权实现的场景,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决定了控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话语权与影响力。

这为创始人基于契约精神设计控制权保护机制提供了重要思路:控制权保护必须要基于股权比例或股份表决权作制度上的安排,保障创始人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话语权与控制地位。

股东大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

对于创始人来说,通过增加持股比例实现控制的方式资金成本太高,企业融资的广度和效度也会降低。在股东大会上,控制权最终表现为股份表决权比重,因此集中股份表决权而非股权成为创始人保护控制权更行之有效的途径。创始人可通过创新制度设计,将股权与股份表决权分离,并将股份表决权集中,实现股份表决权控制。

目前来说,创始人有效集中股份表决权的方式有股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有限合伙实体和员工持股实体等持股平台以及境外的“双层股权结构”等形式。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创始人通过这些途径将控制权紧紧抓住。

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和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分别通过大股东的股票权委托在自身持股较小比例下获得不低于30%的投票权,增强了创始人的决策话语权;

厦门佳创科技、天维尔等股权分散的新三板企业创始人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积极与其他重要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促使创始人在重大决策面前集中表决权,保证重大决策的一致性;

百度创始人李彦宏、京东创始人刘强东、聚美优品创始人陈欧、陌陌创始人唐岩持有一股可代表若干投票权的“特殊股票”,通过“双层股权结构”的制度设计有效保障创始人对企业的实际控制。

他们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设计投票权集中机制,用法律形式稳定投票权比例,以契约精神实施对控制权的保护。

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

相对于“任人唯亲”“专断独裁”这种具有不稳定性的“人治”结构,创始人应重视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用科学规范、相互制衡的治理制度代替“人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创始人既要赋予自己或以自己为首的管理团队在董事会相当的话语权,同时也要重视其他力量对自身权力的制衡与约束,防止董事会成为自己的“一言堂”,使公司治理机制和运营机制僵化。

对于创始人来说,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保护机制设计的关键,在于确保创始人在董事会中有较大的话语权,通过引导董事会的决策达到控制公司整体运营的目的。因此,创始人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创始人大部分的董事会成员提名权,但基于权力制衡原则,提名候选人需要经过其他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表决通过。

除此之外,创始人还可以通过董事会成员罢免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否决权等方式加强自己在董事会的影响力,取得在董事会的控制地位。马云通过招股说明书赋予阿里巴巴合伙人独家提名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京东招股书上也强调,刘强东及管理团队有权任命9名董事中的5名以及任命董事会主席,在董事会重大问题上以投票权过半数的优势获得主导权,在其他意见充分表达的同时牢牢控制了整个公司。他们从法律、契约的层面明确了自己控制的权利。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法定代表人、公章、营业执照、公司印鉴等重要身份或物件能对公司产生法律意义,因此,创始人除了需要在股东大会层面和在董事会层面争取控制权外,还可以以合法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公章、营业执照、公司印鉴等进行控制。

中国创始人和控制权:面对与抉择

面对控制权之争,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创始人往往表现出浓烈的“王朝思维”,他们习惯把公众公司看作自己的“江山”,把控制权看作“王权”代代传承,因此不能容忍“王权的失落”,在面临控制权挑战时表现出强硬的姿态。

即便是一贯以职业经理人自居的万科创始人王石也不例外。然而,作为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表现形式,企业社会化融资可能导致的创始人控制权旁落的现象本来就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结果。

创始人不得不承认,在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就意味着控制权的逐渐转让,当创始人股权稀释到一定程度时,若无其他协议的特别规定,根据“同股同权”原则,其他投资者有权接管企业控制权,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股权分散的企业不再是创始人一人的企业,中国创始人应该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实现从“王者”到职业经理人的角色转换,积极履行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义务,并基于市场契约精神理性地看待和处理控制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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