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异常火热,各类机构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业。
“互联网金融逃脱不了金融发展的属性要求,需要认真追寻金融发展的内在规律,特别是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金融业,监管核心仍然是长久的安全性,守住风险底线,只有在这种安全底线守住的情况下才能谈回报,所以金融监管要根据这种发展趋势,推出符合互联网金融观点实际的、具有互联网金融特点的法规和相关的制度。”李志磊表示,这其中主要涉及的有六个方面。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监管,注重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活跃。李志磊表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涉及规模比较大、受众多、容易产生系统影响的金融业务,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加强监管强度。但是,对于一些小金额的、仅限定在特定人群、风险把控比较容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可以适当的考虑多层次差异化地进行监管,以促进市场形成良性的选择机制,这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特征进行差异化监管。”
对于互联网金融线上和线下监管的标准,李志磊认为至少要一致。他表示,互联网金融特点是金融业务放到互联网渠道上,这不但不能改变或者降低固有的金融风险,反而有可能会被放大。这也就是说,一旦金融业务上网直接面向社会大众,没有了地域限制、国别限制,那么原有的风险也就被放大了。所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应该至少追求线上线下相统一,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边界和风险底线。
由于互联网渠道的局限性,加强信息披露和提高业务透明度也成为了监管的关键一环。李志磊称,从业机构必须主动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资金安全包括银行账户信息安全方面的问题,绝不能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基础优势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同时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强调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安全。以P2P网络借贷为例,P2P并不适合社会所有大众来投资,它的风险应该是相对比较高的,最起码是要高于银行投资,这就涉及到投资的适合性,也就是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不具有客户的识别性和现场的甄别性,监管就需要设计出一套完善机制,通过各个环节网上来确定投资者是否合适。
在互联网金融价值方面,李志磊表示与整个金融创新业务秉承的价值无异,即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实体经济与金融业的发展应该是相互交织、协调的。实体经济部门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发展的支持,但是金融业的过度扩张却必然损害实体经济部门的增长,最终制约金融业自身的增长前景。
此外,他还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需要接受经济周期的考验。“在金融蓬勃向上时,随便做一单业务都挣钱。但是,如果在经济下行阶段,如何能够减少客户损失,或者说保护客户基本权益,不引发系统性区域性的风险,这要求从业机构从一开始进入这个领域设计产品时就要做好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