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6月1日起,青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过程中实行个人信用情况审查措施,即职工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进行审查,任一方征信报告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1.贷款或贷记卡(信用卡)当前逾期的;
2.单笔贷款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含6期)记录的;
3.贷记卡近2年内存在连续逾期3期以上(含3期)记录的;
4.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对第1项情形,若逾期款项已偿还并出具银行还款证明材料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准确、贷记卡年费欠费,由银行出具情况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予以受理贷款申请。
另外,根据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涉案诉讼情况的,也将取消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