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利润是非常丰厚的,不高高利润的背后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那么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呢?
一、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约定利率如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预。
二、要看借款用途是否合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法律不予保护。即使起诉到法院,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借款也有可能被没收。
三、应有借款担保和抵押。
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让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担保,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万一借款人出现赖账或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对自己的损失进行挽救。
四、“借条”、“欠条”和“收条”看起来相似,却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曾有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出借人以被告曾写的收条为证据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则反过来辩称之前曾出借给原告钱、因原告还款而出具“收条”。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欠条”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不能证明此种法律关系必然是借贷关系,比如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因赊欠货款也会出具“欠条”。“收条”本质上不是债权关系的凭证,即出借人不能依据借款人出具的“收条”证明其债权。
在现实中,有部分出借人在出借借款时用双方的日常称谓来签名,如 “王大伯”、“李阿姨”等,如果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况,出借人会因为起诉对象不明确而法院不予受理。最终将会严重的影响后期的追偿,不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