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这是继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提互联网金融以来,连续第三次在政府报告中出现,关注重点从“积极促进”转为“规范发展”,透露出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度趋紧从严。由此也成为今年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贺强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认为是新事物,是创新,而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必须要坚决打击。
“目前,国家正在组织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我们建议对P2P领域发生的风险问题要加强监管,对于利用互联网金融外衣搞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的行为要重点打击。”他说。
贺强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但是,决不能在金融领域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些公司或个人,根本就没有互联网技术的实力,也不懂金融业务,就随意建立P2P平台。他们虽然建立了网站和APP,但其获客的方式主要靠线下雇佣了大量“投资师”团队进行的地推。甚至通过伪造虚假借款人,建立资金池,进行平台自融,直接分配资金去向。
“部分所谓P2P平台只是民间融资换了一个外壳,其商业模式、行为及技术特征与互联网金融关系不大。”贺强说,这些P2P平台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隐患,一旦出事,老板卷包就跑,给社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应当通过监管者的技术条件审核。
他认为,开展互联网金融与开展其他金融业务一样,必须要有一定的资质。应该秉承扶优限劣的原则,对具有较好社会信誉,能够担当社会责任,能够承担金融风险与亏损的大机构、大公司,应当在政策上给予鼓励与帮助,促进其规范化发展。
“而对于没有资质的公司与个人,绝对不能让他们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不可想象随便几个人,花几万块钱,建一个网站,就可以搞互联网金融。更不能想象一个高中生就可以随便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非法集资。一行三会应该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定资质条件,并负责注册把关,严格实行持牌经营。”他说。
行业法制建设尤为重要 细化条款仍待时日
事实上,去年年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地开始陆续停止互联网金融公司注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央行金融市场司牵头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北京开展P2P自查整改,农行、招行、交行等多家银行陆续暂停P2P充值支付业务……
一系列的密集政策和动作,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氛围开始趋紧,监管层也把打击“打着金融创新为旗号进行非法集资”行为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上来。
但重拳之下,目前尚无细化的监管政策真正落地。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P2P网贷平台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但却未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托管监控要求;新《广告法》强制下线互联网金融广告,然而其对金融产品的宣传并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对本报表示,今年确实要把行业法制建设摆在首位,健全的监管规范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相辅相成,但目前行业的监管政策大部分是框架内容,明确的细化条款尚待时日。
“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出台了,但到现在依然没有具体的小贷行业管理法规出台,法制建设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他说。
贺强也认为,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不法P2P平台发生的事件进行查处与打击的同时,应当防止对整体互联网金融行业实行“一刀切”政策。对真正促进普惠金融、有助于双创的互联网金融领域,要实施适度监管,对具体业务要给予一定的弹性和创新空间。防止“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
大数据风控先行 征信机构应运而生
相比国外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完善的社会化征信服务体系,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类似一个个信息“孤岛”,社会其他机构无法查询到借款人在平台上的借贷信息,平台也无法直接从央行征信系统查询到借款人的征信信息,征信体系不完善已逐渐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软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子学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晓兰也提案表示,应统筹建立多维立体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数据平台,构建全面有效的信用体系。
方颂也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天然的线上属性,利于统计和整理数据,而实时的数据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行业存在风险以及行业发展趋势,从而对行业发展给予更好的管理和支持。
近年来,市场需求之下,一些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征信机构已应运而生。如北京安融惠众征信公司创建的以会员制同业征信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MSP),以及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上线的全国首个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征信系统——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
与此同时,行业协会也在积极行动中,方颂说,目前协会征信建设做得比较好的有两种,一种是以北京网贷协会为代表的地方协会,建立了一个以监管为目的的公共数据库,把全国交易量较大的规范平台的数据实时归纳入库,并且跟地方工作部门签责任状,保证数据公开透明。另外一种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数据库,旨在服务企业,防止一人多借、一人多租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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