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
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
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1、设立外商投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2、设立外商投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向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2)、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述文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发起人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
(3)、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商务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设立外商投资融
1、对融资租赁认识不足,经营观念落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最先是出于解决国内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要,通过贸易与金融的结合,用融资的方式达到融物的目的。
虽然融资租赁具有促进投资、融资、促销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功能,但这些功能在实践中并未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共识。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过于强调融资租赁的金融功能,而忽视或否认融资租赁的其他功能,因此造成业务品种基本上还属于单一融资租赁,也造成了融资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购买设备的认识偏差,企业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特殊功能和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经营上没有树立以租赁企业为中心的市场营销观念,只注重资金的融通,而忽视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全过程中的全方位、多样化的综合服务。
2、规模较小,资金短缺
从数量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已有不少,但规模大都很小。有鉴于此,《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1亿元人民币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但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
1、转变经营观念,调整发展方向,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行业优势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与国外融资租赁业最主要的差距还是观念的落后,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简单融资租赁的认识水平。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创新观念,调整融资租赁发展方向。
融资租赁经过50年的发展,已从单一的融通功能拓展到集融资、促销、促进投资和资产管理功能为一身的综合性服务行业,因此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只有适应市场融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求,不断创新租赁产品,充分发挥和不断拓展融资租赁的独特功能,才能保持其活力。
2、加快资产重组,拓宽融资渠道,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
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新老交替、优胜劣汰、资产重组、整顿发展的转折时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200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为2000万美元,经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