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资金基本上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的安排。
其资金一部分由地方财政直接提供或由国有独资公司安排,另一部分由国内其他机构、自然人提供。
其资金全部由国内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外)、金融机构和国内其他机构和自然人提供。
这部分机构中,包含了在境外注册,在境内开展业务的机构。
创业投资公司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公司,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3、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管理顾问公司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一、联合投资
联合投资和组合投资是分散风险的重要措施,联合投资(也称辛迪加SYNDICATION投资)指多个创业投资者联合对同一风险企业进行投资,一方面有利于创业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项目选择的准确性,加强投资监管和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保证对风险企业的投资总额达到合理规模,增大了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二、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则指投资者根据项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对投资入股形式的要求(必需的和可能接受的方式),创业投资家采取股权、债权、准股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组合投资策略,既保证项目(企业)对资金的需要,又尽可能减少项目(企业)失败造成的损失。同时,对多家风险企业进行投资,通过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不会因一项投资的失败而满盘皆输。
在创业投资行业,“决不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是对这种投资方式最恰当的比喻。
1.创业投资业务;
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4.为创业公司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4.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2)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4)委托管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