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五险一金”?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二、“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
以北京为例: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没有这个,所以非工作所在地户口的最多只有“四险一金”。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三、五险一金的作用
1、个人缴得越多,单位为你投入也就越多。五险一金缴费是同样的基数单位和个人承担不同比例,单位缴费是个人缴费的约2倍左右。
2、社保公积金缴费是免税的,不但缴纳时不扣个人所得税,待遇领取时不扣个人所得税,而且专用账户也不扣利息税;而如果作为工资发给本人,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入银行的话还会有利息税。
3、缴纳养老保险满足最低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可以一直领取到去世,而且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只增不减”,每年会调整增资,可以使老年得到稳定可靠保障。
4、缴纳医疗保险可以获得医疗保险报销;如果在职缴费累计满足最低年限后,退休后能够不用再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而可以享受比在职报销水平更高的医保待遇。
5、缴纳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手术的费用。而且,生育保险费是完全由单位承担的。
6、缴纳失业保险可以在失业时获得失业保险金等补助。而失业保险这样的险种属于政策性保险,通常在商业保险公司是买不到的。
7、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在遇到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时得到补偿,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尤其是一些重大事故,不用担心小公司拖延支付待遇。而且,工伤保险费是完全由单位承担的。
8、缴纳住房公积金相当于单位与你同比例地存入一份免税收入,可以提取用于房屋相关用途,如果在职时没有用完,退休后也能一次性取出;另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低。
9、在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后,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成为了最有说服力的企业工龄证明。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时候需要用到社保缴费证明,譬如证明社会工龄以确认享受带薪年假天数,譬如房地产调控时贷款需要在当地社保缴费一年以上,等等。
10、不用过于担心通货膨胀或货币贬值等等问题,因为养老金待遇计发由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这部分会和银行存款一样存在通胀风险;但基础养老金部分则是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挂钩的,本身就具有抗通胀性;而且退休后还会随着当地经济水平每年增资。缴得越多,缴得越长,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就越高。
四、不交“五险一金”的后果
1、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有条件限制,需要缴纳养老金满15年以后,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而医疗保险则需要缴满20年才能够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都是累计计算的,缴费越久越多,则享受到的金额、福利越多。
2、劳动者在部分城市无法买房
不少城市都将买房的条件直接和社保挂钩。以北京为例,外地户口要在北京买房需要至少缴满5年的社保,而且中间不能断交,一旦断交则重新计算5年期限。不购买户口的话,不要说计算年限,连买房的门槛都踏不进去。
3、企业不交的后果,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和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社会保险实务疑难问题汇总
1、单位招用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经办理了退休的人员,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缴纳基数较低,员工能否在离职时要求企业将社会保险费补偿给员工个人?
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和赔偿金,但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直接补偿给其个人。
3、企业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出现上述问题时,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全部费用。
另外,《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上述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4、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能否要求双份赔偿?
《社会保险法》规定“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即医疗费用不能同时向第三人和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主张,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提出赔付,且原则上最终费用应由第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