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交所创新模式探索
在发展初期,各地金融 资产交易所纷纷借助互联网,希望打造属于自己的线上平台,但这些线上平台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通常只是满足备案挂牌信息的发布和产品的介绍,交易和服务的信息化、数据化、专业化水平有限。这其中既有自身技术水平的限制,也有对监管红线把握的不确定性,还有跨界布局财富管理行业的节奏考虑。
问题:金交所归谁管?
答:根据38号文的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金交所的直接监管方是证监会联席会议。但过往由于证监会联席会议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地位较低,金交所的实际监管方为各地金融办。
但随着2018年金交行业强监管时代的到来,在清整联办2号文和35号文中,进一步明确、巩固联席会议的监管主导地位,根据35号文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将金交场所监管活动定期汇报联席会议,同时由联席会议牵头,联合各方监管力量,共同管理金交行业。
委托债权投资模式说明:
两个委托
· 融资方委托受托人挂牌。
·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资。
两个摘牌
· 委托人摘牌投资。
· 受让方摘牌转让。
8号文的肯定态度
·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8号文"),根据其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委托债权投资明确属于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一种类型。
背靠背资管质押模式说明:
嫁接借款
· 挂牌企业作为借款人在平台借款并直接投资资管计划,资管计划再行投资底层资产。· 借款与资管投资是背靠背的独立法律关系,但中间以资管份额的质押进行衔接。
P2P新规
·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期限拆分
· 直接以借款资金投资底层资产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实践中需注意资管计划期限与借款期限必须匹配,不得涉及期限的长拆短。
问题:金交所有哪些业务?
答:过往金交所业务范围广泛,有自主管理类业务、通道类业务、会员类业务、金融创新业务等等。但在最新清整联办2号文和35号文中,明确限定了金交场所的业务范围,根据监管规定,目前金交场所业务范围为金融企业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其中就通道业务是否属于金交所合规业务范围内,目前存在较大争议,但这一业务在金交所中所占业务比较高,也是目前各大金融机构与金交所主要合作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