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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渔:实施公权力不能随意

  

  《冒犯书》事件引起公众和媒体的关注,原因不仅在于我们需要保护文学艺术创作,正确把握文艺作品中作为艺术成分的性描写与淫秽之间的区分,而且在于它涉及到一个几乎从未受到质疑和挑战的领域:公权力在宣称依法干涉或剥夺公民的某种自由和权利时,这种“依法”是真正有理有据的,还是任性随意,由自己说了算?

  福州海关查扣台湾出版《冒犯书》给作者样书时,从表面上看给出了理由,在后来举行的听证会上,似乎也出示了依据,但仔细分析这些理由和依据之后可以看到,他们的行事本质上是“我说了算”,离“依法办事”相距甚远。

  台湾版《冒犯书》入境时遭查扣,福州海关说原由是此书涉嫌淫秽。一般情况下,事情就到此为止了,普通民众因为惧怕执法机关的权力,并不去追问没收根据的到底是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一条哪一款,书中涉嫌犯法的到底是哪一章哪一节。其实,就算当事人不追究,执法机关也有责任把事实和法律依据说清楚。

  听证会上,海关方面在回答律师关于“判定《冒犯书》为色情淫秽书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的询问时,回答说这是由海关的内设机构北京印刷品音像品监管办公室做的鉴定,海关印刷品监管审查具有涉密性和特殊性,具体依据无可奉告。明眼人可以看出,海关本来应该给出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它实际上只绕了一个不大的圈子,它的解释说穿了就是:“我们断定你违法,你就是违法。”

  真正的法治,真正的依法行事决不能是这样,如果执法机关的审查根据不能明白公示于人,那么它就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做任何事情,用随意性代替法律。

  海关用随意性代替法律的事情,我也亲身经历过。那是在2006年6月1日,我在北京机场办完过海关手续之后,发现刚被检查过的行李中少了一本新闻期刊,那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版的杂志,寄送给我的样刊。当我问及没收理由时,说是依法查扣,我追问所依据的具体条文时,他们说不出来,改口说是执行公安部的命令,我质疑:事情不到10分钟,你们哪里有时间上报公安部并得到指示?对此,一个工作人员说,现在是电子化时代,快得很!我是不甘退让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对杂志的内容有信心,而且,就算有问题,也只有查扣由境外带进境内,那里有禁止把已经寄送入境的杂志带出境的法律法规?在争执和僵持中我把要求降低,我说我支持你们执法,但你们没收我的私人财物,起码应该给我一个收据。在我坚持这个不容反驳的要求之后,他们把杂志退还给了我。其实,双方都明白,收据肯定是不能开的,那是非法没收的证据。

  我的据理力争,是受这之前《红太阳》一书事件的启示和激励。律师朱元涛在香港购得《红太阳》一书,在入境过关时被没收,并被加上“走私违禁印刷品”的罪名,在审理此案时,海关根据本部门内部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此书为“政治上有害”。北京市二中院审理时支持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朱律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的宣判是:撤销原审法院维持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撤销首都机场海关没收《红太阳》一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冒犯书》事件和《红太阳》事件如出一辙,差别仅在于一书被认定为“政治上有害”,一书被说成是“淫秽”,而没收的审查决定都是海关内部机构作出的,而这样的机构显然并不具备审读的能力,所以其理由是武断而不具体的。

  《红太阳》事件的终审判决给出了公正的答案,那《冒犯书》事件呢,我们将拭目以待。我们即将观察到的不仅是对一本书的审理,而是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执法机关办事从随意变为严格依法的典型案例。我们全力关注并满怀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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