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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全:中国古代皇权与相权之争及其对制度变迁的影响

  

  摘要: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始终是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两条主线,它们共同构成了帝国的制度结构。其中皇权专制主义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影响并制约着官僚政治的发展变迁。从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来看,专制主义的性质和官僚帝国的制度逻辑共同决定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明清时期专制主义空前强化,宰相的废除标志着皇权与相权之争接近尾声。然而,明朝废除宰相打破了官僚帝制的平衡,违背了官僚帝制社会的内在逻辑。这种官僚政治的畸变使得本来就落后的农业文明变得更加低效率与凝滞,始终不能孕育出新的生产力。在面对西方先进工业文明冲击时,中华帝国一步一步走向衰落。

  关键词:制度结构;专制主义;官僚帝制;皇权;相权

  

  一、独特的皇权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并存的官僚帝制制度结构

  

  中国古代政治发展史表明,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始终是贯穿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两条主线,它们共同构成了帝国的制度结构。其中皇权专制主义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影响并制约着官僚政治的发展变迁。

  制度变迁理论的常识是,任何一种政治形态或政治制度都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当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以及思想文化领域内各种矛盾冲突的集中反映。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制度萌芽于战国,确立和巩固于秦汉。后经历代发挥,至明清两朝专制主义达到顶峰,同时也走到了尽头。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屡至尊而制六合”,统一天下。从此,“六王毕,四海一”,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王朝。

  秦王朝的统一天下,政治上把那种非集中的贵族统治的封建形态,转变为集中的专制官僚统治的形态;经济上把分田制禄的领主经济封建形态,转变为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形态;然后通过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彻底消灭了封建统治。统一的王朝面临的形势是:一方面是国家的统一,版图的扩大;另一方面是封建制的消失,专制主义的确立。这时靠专制的个人统治广袤的国家变得更加不可能,因此,官僚政治作为专制主义的补充物逐渐成熟。其实,官僚政治早在战国兼并战争时期就伴随着专制主义的出现而萌芽了,只不过是当时还远没有秦王朝统一后那么成熟。秦统一后正式从制度上确立了官僚政治,从此直到晚清的中国,官僚政治始终作为专制主义的补充物而存在着,自秦以降的制度设计基本上都是围绕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架构来安排的。

  循着制度变迁理论关于制度结构决定制度安排的分析思路,专制主义的制度结构必然反映在制度安排上。秦王嬴政灭六国后,围绕着加强专制主义着手建立新的王权体制。秦王朝确立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余年的皇帝制度,铲平了贵族政治,实行社会等级流动化;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地方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形成皇帝与官吏共治天下的局面。官吏被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系统,从低级到高级形成一个官僚金字塔。[1]官僚体制内的官吏设置,主要是根据职务的需要安排的,虽然其中不乏人事的需要,但更主要的是围绕制度的安排。在这样的官僚政治下,形成了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向心凝聚的政府组织。

  汉承秦制,继承并完善了秦朝开创的官僚制度。皇帝制度更加健全,官僚体系更加完善,官僚的任用更加规范;司法制度,监察制度,选举制度更加完善等等。整个政治运作机制与过程基本上是围绕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来操作的。历代王朝皆承汉制,进一步完善了官僚政治制度。

  中国古代官僚政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官僚政治既可以说是一种制度安排,又可以说是一种制度结构。作为制度安排,官僚政治是由专制主义的制度结构决定的,它是作为专制主义的补充物和副产品而产生的。作为制度结构是因为官僚政治虽然是专制主义的补充,但它又容易形成具有独特品质的治理系统,其不仅仅是皇帝个人专制的工具,而且在历代历朝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运作逻辑。因而,官僚政治不仅是简单的制度安排,而是已经上升到制度结构的高度。中国古代政治史表明,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在中国古代社会场景下是相互交织的两条主线。尽管官僚政治因皇权专制主义而产生,是专制主义皇权的补充物,但中国古代两千余年的官僚政治变迁史表明,官僚政治同时是作为帝国的制度结构而发挥作用的。

  

  二、皇权专制主义与宰相开府的二元权力结构的冲突与融合

  

  明确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制度结构,我们可以很轻易地理解围绕制度结构而设计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虽然帝国的制度安排常常充斥着人事的需要,但主要是由制度结构所决定的。

  皇权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并存的制度结构,必然会在制度安排上形成皇权专制与官僚行政的双权力中心的政治格局。中国古代政治史的常识是,皇权居于权力的最高峰,是国家的唯一领袖,然而实际上的行政权力则掌握在官僚政治系统手中而不在皇帝手中。在中国古代专制主义的官僚社会的大部分时间里,官僚政治系统的核心是宰相,宰相是政府的领袖,负责处理全国的一切政务。一方面是皇权的至高无上,一方面又是宰相是事实上的政府首脑,政治权力的排他性和扩张性决定了这种双权力中心的政治格局必然会产生权力与权力的争夺。中国古代政治史告诉我们,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是中国政治史上的大题目,它一直存在于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社会里,直到明初废相才使专制主义达到没有任何限制的地步,才使皇权与相权的斗争达到尾声。以下我们将看到皇权与相权是如何此消彼长地斗争的。

  秦朝刚刚开创官僚政治之初,就已经注意到对相权的限制了。秦朝把中央官分为三个台阶,其中第一台阶由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组成,即所谓的三公。丞相负责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主要是负责国家行政事务;太尉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和参谋;御史大夫主管对官吏的监察,是中央和地方监察系统的领袖,负责保障官僚体系的正常运转,尤其是保障官僚体系对皇帝的忠诚。三者互不隶属,各自开府,三公在分工上各有所侧,互相牵制,有效地防止了专擅、独大,从而保障了君主的绝对权威,可以说形成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独特的皇权专制下的行政、军事和监察的三权分立结构。[2]这种三权分立结构主要是考虑到分工基础上的行政效率问题而设计的,同时也是有意对相权加以限制,以防止其过于强大。这类似于西方社会的三权分立结构。这一方面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很早就注意到权力的制衡问题,但更说明的是专制主义皇权对相权的限制。

  西汉时期,官僚政治制度继续发展。从皇帝和宰相各自的秘书设置可以看出,宰相当时权力之大。皇帝设“六尚”为自己的秘书,即尚衣、尚食、尚冠、尚席、尚浴与尚书。宰相设“十三曹”为自己的秘书,即:一西曹,主席史署用。二东曹,主二千石长吏迁除,并包军吏在内。三户曹,主祭祀农桑。四奏曹,管理政府一切奏章。五词曹,此属法律民事诉讼部分。六法曹,掌邮驿科程。七尉曹,主卒曹转运。八贼曹,管盗贼。九决曹,主罪法。十兵曹,管兵役。十一金曹,管货币盐铁。十二仓曹,管仓谷。十三黄阁,主簿录众事。[3]由“六尚”、“十三曹”可见,全国的政务都集中到宰相,而并不是归属于皇帝。事实上当时的宰相不仅负责全国的行政事务,而且又可以管官员的任用以及赏罚,有时还参与军事行动的指挥策划。相府在当时是中央政府最庞大的机关。

  面对如此庞大的相权,任何有作为的皇帝绝不会无视它的存在。自汉武帝以来,皇帝有意加强自身的权力,逐渐扩大尚书的机构,赋予尚书台更大的权力,台权侵夺三公之权由此开始。东汉年间,尚书台权限继续扩张,尚书已经成为准外朝官,并且通过太尉领尚书事,将尚书的地位提高到了官僚体系的顶端,尚书台由此变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政府。台臣侵夺三公的行政权是皇权扩张的使然。皇帝扩大自己的秘书“尚书”的权限使其领行政权力,这是皇权专制主义的表现,抑或说是专制主义皇权限制相权的表现。

  由于专制主义皇权扩张,自汉武帝始,除了尚书台开始扩大外,皇帝身边的侍从和顾问也开始增加。其中有些是备顾问和咨询的“文学侍从”,以各种大夫、议郎、给事的名义出入内廷。还有些是专门陪伴皇帝左右的,做些应手的事,或者插科打诨,给皇帝解闷,以常侍、侍中等名目存在。[4]事实上这些侍从和顾问都是皇帝了解朝政的耳目,专制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皇帝不可能不干预政府的运作。随着专制主义皇权的扩张,这两部分侍从和顾问在魏晋时期逐渐演变成了皇帝的专门秘书班子中书省和门下省。

  皇帝提升侍从和顾问的规格为中书省、门下省,显然是皇帝对行政权力控制的结果。自尚书台侵夺了丞相的权力,变成实际上的中枢机构之后,兼尚书的重臣成为事实上的宰相,尚书台由此逐渐向外朝官意义上过渡。中书省是为分割尚书台的权力而设置的,中书省专门负责起草诏书,掌机要重事。门下省起初只是皇帝跟班的地位,只是在皇帝身边起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时间推移,门下省权力越来越大,获得“封驳权”后,成为正式的审核机关。魏晋时期不仅出现了三省的雏形,同时尚书省下辖的六部雏形也已出现。由于权限只被限于行政事务上,尚书省的机构分工和职权实现了细化。这一时期尚书省下辖的各部大致包括以下几个:吏部尚书,专管官吏考核、升迁;度支尚书,主管国家财政收支;祠部尚书,主管礼制和祭祀;左民尚书,主管户籍;五兵尚书,主管军事事务;都官尚书,掌管刑狱;殿中尚书,主管宫中宿卫;田曹尚书,主管屯田事务;起部尚书,主管皇家宫苑修建。[5]当然实际的部门设置,各个朝代变化不定,而且部门职能也比较混乱,分工也出现许多重叠。它反映的是尚书省分工细化的趋势,鲜明地体现了魏晋时期制度的过渡色彩。

  三省六部制的雏形在魏晋时期的形成原本是皇权侵夺相权,扩大专制主义皇权的体现。三省本都源于内朝皇帝身边的宫廷秘书、侍从和顾问。他们的本职是伺候皇帝,原本不该预闻朝政。然而演化到魏晋时期却架空了原来的三公体制,成为事实上的政府机构。这是由专制主义的制度结构决定的。因为专制主义皇权必然会扩张自己的权力,尤其是遇到雄才大略的皇帝时,皇权的扩张就越明显。

  皇权的扩张不是无限制的扩张。官僚帝国的制度逻辑是,官僚政治不仅仅是制度安排,它同时也已嵌入了制度结构。即官僚政治不仅仅是专制主义的附属物,它还具有自身的运作逻辑,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系统。官僚集团也是自有其特殊利益的阶层。因此,皇权专制主义不能无限制地侵夺相权,决不能独揽大权于一身。制度结构决定了必然在皇帝之外形成一个根据皇帝意志建立、但又独立于皇帝的政府机构来实施对全国的统治。也就是说,皇权的扩张不能违背官僚政治的逻辑。因此,三省六部制度成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是制度结构的使然。隋唐的制度创设给了我们强有力的说服力。

  隋唐承续了魏晋时期制度演变的脉络,前一个创制,后一个继承,珠联璧合的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的制度变迁。在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社会的官僚政治走向成熟。

  隋朝建立后,恢复并健全了三省六部制的中央机构,确立了中书省草拟,门下省审核,尚书省执行的三权分立的政府体制。唐代的三省制度更加健全,钱穆先生把汉代的宰相制称为领袖制,唐代的宰相制称为委员会制。换言之,“汉代有一人来掌握全国的行政大权,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于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是经各部门会议决定”。[6]

  唐代实行的是宰相集中议事制,三省长官实际上是脱离了本部门,专一负责全国政务处理,三省的副职左右仆射成为三省的实际负责人。后来皇帝干脆取消三省长官正职职位,只设副职,并且副职进入政事堂。这使得宰相的官职降低了,便于皇帝对宰相的控制。唐代把以前宰相的职权正式从制度上分配给三省,也即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新交还政府。这样,宰相的官阶降低了而职权却扩大了,这显然是一种富于理性和效率的行政体制。因为这既增加了宰相处理的行政事务,又降低了宰相的官阶,换言之,削减了宰相的权力,从而使得既保证了政治机制的正常运转,又保证了专制主义皇权的权威。

  受官僚政治制度结构的制约,官僚政治下并不存在绝对不受限制的皇权专制,权力的二元结构是不可避免的。然而,皇帝专制的本质是不能使大权旁落。于是皇帝总是想法设法制衡宰相的权力以及政府内部其他权力部门的权力,以防止某一部门权力膨胀到威胁到皇权统治的权威的地步。由唐代的三省职权划分我们可以看到,唐代设计出了一种君逸臣劳的宰相制度,集体议事能够提高决策的正确性;三省的划分又使宰相之间权力相互制衡,

  不至于产生一权独大的现象;宰相官阶的降低使得宰相权力削弱。因而可以说唐代的三省六部制度既能够保证政府对全国政务的处理,又抑制了相权的过分膨胀,它在皇权与相权之间找到了恰当的平衡。

  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决定了皇权既排斥相权而又离不开相权的发挥作用。两者的关系在唐代达到了融合。然而在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动荡后,这种融合被打破。宋代对相权分割比较严重,中书省与枢密院统称两府,分管行政与军事。门下、尚书两省不在预闻政府最高政令。宋代最高决策权在皇帝,而不在宰相,皇帝不仅有同意权,而且有参加意见之权。并且宋代谏官由皇帝亲擢,而且独立于政府,并无长官,因而成为监察诤议以宰相为代表的政府的机构了。这些事实都说明宋代专制主义在提升,相权在衰落。

  至此,我们可以对皇权与相权的斗争作一个总结。从中国古代社会独特的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来看,由专制主义的性质和官僚帝国的制度逻辑决定了皇权与相权的斗争是不可避免的。专制主义的性质决定了皇权是无时不刻在扩张,缺乏制衡的权力其扩张是没有尽头的。皇权的至高无上性决定了其扩张的无限性。然而,专制主义皇权依靠自身力量统治广袤的大帝国是远远不足的。因此专制主义而非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同时又决定了官僚政治而非贵族政治事实是专制主义统治的最好办法。只有官僚政治才能保证专制主义的权威。因而从本质上讲,大一统的官僚帝国是排斥贵族化的。官僚政治既可以保证帝国拥有尽可能多的纳税平民,同时又能使官僚体系的成员是流动性的,且便于皇帝掌握人事大权。因此贵族化发展就不仅受到其制度内在逻辑的抑制,也会受到制度外壳的限制。正如张鸣教授所言,“门阀政治说到底,是官僚政治的一种畸变,只要官僚政治的逻辑还存在,迟早会纠正这种畸变”[7]。总之,专制主义决定了官僚政治,而官僚政治又具有自身相对的独立性。宰相是官僚政治运作机制的核心,在整个政治系统中居于主导地位。受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共同影响,皇权与相权此消彼长的斗争始终存在着,这是中国古代独特的制度结构的必然产物。

  

  三、皇权与相权之争的尾声与官僚政治的畸变

   

  皇权与相权二元权力结构的冲突是建立在权力平衡的基础上的。一旦这种平衡被打破,冲突的一方迟早会消灭另一方。明朝的专制主义空前强化,皇权充分发展和扩张,传统政治结构中相对独立于皇权和对皇权有某种制约作用的政治力量都被铲除或被置于皇权的绝对控制之下。“政治体系亦不具有任何可以有效防止皇帝滥用权力的制约机制,皇权干预、支配、控制着国家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高度垄断性的政治力量”。[8]

  专制主义无休止地强化必然会使官僚政治发生某些畸变。因为它违背了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并行、平衡的制度结构。

  明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朱元璋彻底地、一劳永逸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君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以宰相胡惟庸“谋反”为由,下令将其杀死,并由此废除了在中国历史上行用了一千五百多年的宰相制度。吏部、刑部、兵部、户部、礼部、工部六部直接向皇帝本人负责。皇帝“总揽乾纲”、“事皆亲决”,皇权兼并了相权。尔后朱元璋又立下“祖训”:“任何人、任何时候不得恢复宰相制度,违者处死”。

  宰相的废除使专制主义政治空前强化。正如吴晗先生所言,“这种把一切权力都揽在皇帝个人手中的高度集权状况,是在明朝以前从没有过的。所以封建专制主义经过一千几百年的发展,到了朱元璋的时候,形成了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系统”。[9]

  然而废除宰相严重违背了自秦以来这种官僚帝制的客观规律。这种官僚帝制的关键环节在于官僚体系与皇权之间的平衡,以及官僚体制的有效性。宰相制是维系这种平衡和有效性的核心环节。毕竟宰相是政府的领袖,全国政令皆由他处理。废除宰相打破了这种平衡,由宰相分担的事务系数压在了皇帝身上。“一人乾纲独揽,如果没有过人的精力,绝顶的记忆力,坚忍不拔的意志,对政务的练达以及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权力的痴迷,根本无法做到”。[10]因此,废相后势必要寻求某种制度补偿性替代。

  

  1、相权缺失的补充:内阁制

  明代的内阁,从本质上来讲,实际上是朱元璋以后的皇帝对宰相体制的部分恢复,或者说是一种替代性补偿机制。终明之世,内阁从制度意义上讲仍然不是宰相,它在编制上一直是临时的,成员严格上也都有自己的本职,入阁只是一种兼职。而且六部作为执行机关在体制上并不隶属于内阁,内阁领导他们,事实上没有法理上的依据,所以内阁和六部经常会出现摩擦。[11]

  在废相以前,本来由宰相领导六部,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皇权与相权并存的双权力中心格局是一种比较富有效率和理性的行政体制。废相后,皇帝却将原来的宰相之权授予自己的秘书班子,这无疑是大大强化了君主的权力。阁权不同于相权,殿阁学士是皇帝身边的秘书班子,属于体制外的因子,制度上没有授予其合法地位。终明一朝,内阁始终未发展为法定的最高行政机构。就其权力性质而言,阁权完全依附于皇权,阁员只有通过皇帝的信任或授权,与皇权相结合才具有政治功能。“票拟”之权不经皇帝“批红”就不成其为权力。可以说阁权不过是皇权的外延和扩张而已。这种权力属性决定了内阁大学士对皇帝的政治依附关系。

  内阁的权力在法理上没有依据,但是内阁大学是通过“面对”、“密揭”、“票拟”等形式,参与中枢决策,因而,阁权在权力运作机制中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决策权。[12]这些皇帝的秘书班子,虽然身在中枢,参与机要,但仍然是翰林院的官员,官阶不过五品,比起六部长官还差得远。因此内阁的主要政治功能是提高和强化专制主义皇权的统治效能。

  可见,明代的专制主义政治是比较高明的政治,皇帝一方面使内阁“有宰相之实”,把原先宰相的权力巧妙地转移到了内阁的身上,这大大替自己分担了繁忙的政务;另一方面,皇帝又使内阁“无宰相之名”,内阁行政没有法理上的依据,本质上依然是由于皇帝制度外的信任而私授权力的秘书班子,而且官阶比较低,这样就大大防止了内阁专权的可能性。当然,这种内阁体制的作用只能是对专制主义皇权的强化,它仍然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相违背,本质上是帝国政治制度的一种畸变。

  

  2、宦官专权的制度化

  明代宦官专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相权缺失的补充。宦官专权历朝历代均出现过,而以明代的宦官专权最为严重。张鸣教授认为,明代宦官专权是制度性的。其中的关键在于明代废相以后,皇帝独揽全部权力,但又无法完全应付。[13]明代处理政务的流程是,天下的奏章先由通政司送到皇帝那里,再由皇帝亲自处理或是交给阁臣票拟。阁臣代皇帝草拟好处理意见,然后贴在奏章上送交皇帝。最后再由皇帝用朱笔誊写一遍,作为正式的谕旨下发。然而一个诺大的国家,每日日常的奏章很多,遇有突发事件奏章更是堆积如山,再加上明太祖、明成祖以后的皇帝往往比较懒散,所以皇帝身边伺候笔墨的秉笔太监—司礼监获得了替皇帝誊写奏章谕旨的“批朱权”。

  “批朱权”的获得标志着明代宦官专权制度化了。此时的宦官已正式进入了全国政务的处理圈子,而且宦官掌握的是政务的最后决定权。这显然要胜过内阁的“票拟权”。

  在中枢决策中心,内阁与司礼监并存的双轨机构中,权力的不平衡性是决定性的,这也造成了无休止的监阁之争。由于司礼监掌握着最后决定权—批朱权,阁臣往往是主动与司礼监搞好关系,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处理意见成为正式的谕旨。后来由于皇帝昏庸懒散,司礼监又获得了任意批答奏章的权力,同时也获得了传达皇帝口谕的权力。此时的内阁“票拟权”已经被完全架空,司礼监成为真正口含天宪的最高决策者。这显然也是官僚政治的一种畸变。

  明代的宦官完全把持了朝政,控制了内阁,而且形成了阉党。但其权力毕竟是寄生于皇权的,它需要假借皇权的庇护才获得体制外的权力。终明一世,宦官专权顶多是使官僚政治发生了某些畸变。它不但没有对皇权构成威胁,相反是在强化着皇权,它同样是明代专制主义皇权空前强化的一个重要体现。

  

  3、专制主义的顶峰

  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畸变的不良政治下很难产生良好的制度绩效。大明帝国的覆亡就是佐证。然而清帝国的建立并没有给中国带来新气象。清承明制,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的制度结构依然循着自身的运作路径演化下去。正如张鸣教授所言,“在皇权专制方面,明清却有一以贯之的精神血脉,所有的制度安排无一不是围绕着如何加强皇帝的权力而展开的”。[14]清帝国的制度安排,表现出了专制主义与畸变的官僚政治的强大的制度惯性。

  “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专制主义皇权扩张的本质决定了在没有出现强大到足以威胁皇权统治的新的社会力量以前,皇权的扩张是永无止境的。清帝国没有及时纠正官僚政治的畸变,而是继承了明朝的衣钵,不断强化着专制主义皇权,使专制主义皇权达到顶峰。

  清朝中枢决策机制的运作完全是围绕着皇帝的意志和行动在运转,专制主义发展到清朝,皇帝才有了对权力的最大满足感。清朝皇帝的高明之处在于,不仅做到了君主集权,同时还有效地防止了出现宦官专权以及监阁之争等带来的政治动荡。

  军机处的设立标志着皇权专制达到顶峰。雍正上台以后出于对西北用兵的需要,建立“办理军机处”,以便能快捷而机密地办理西北军事事宜。后来军机处逐渐成为清朝的决策中枢。军机处在性质上跟明代的内阁一样,虽然责任重大,但充其量不过是皇帝控制下的秘书班子。所有军机大臣概由皇帝钦定,而且一切工作都处在皇帝严密的监督之下。军机处取代内阁成为皇帝秘书班子,并且排除了宦官的掺和,使君主专制发挥到了极致。“雍正乾隆二帝所以能实行极端专制政治,正是因为他们以军机处为枢机,对汉民族及本民族传统政治中一切有碍君主独裁的机构、制度,甚至相应的政治文化,全面地进行了改造和批判”。[15]

  总之,有清一代,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主义达到了顶峰,皇权再也没有制约因素,而真正成为了绝对的最高权威。反映在政治文化上,君臣关系成了彻底的主子与奴才关系,皇权的专制心理得到了最大的满足。专制主义空前强化也付出了沉重的制度代价,中国古代官僚帝制社会的内在逻辑被打破,制度的低效率越来越明显。明清时期,中华帝国逐渐走向衰落。

  

  小 结

  

  皇权与相权之争是专制主义与官僚政治制度结构下的必然产物。只要皇权与相权双权力中心的格局存在,两者的争斗就不可避免。皇权与相权的关系历经秦汉以来的演化,在唐代达到一种恰当的融合。宋代以后由于君权提升则打破了这种融合。专制主义皇权扩张的本性决定了相权迟早会终结,中国古代政治史表明,历代君主不断调整机构设置以分割和削弱相权。终于历史发展到明朝时期皇权与相权之争接近尾声。

  明清时代专制主义空前强化,明朝帝王废除宰相后又不得寻求体制外的力量,于是又造成了监阁之争以及宦官专权的制度化。这些体制外力量又加紧搜刮社会,从而使得本来就脆弱的小农经济和工商业的又倍受摧残。清朝帝王尽管个个精明能干,曾出现过“康乾盛世”,但是这种极端专制主义制度结构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康乾盛世”充其量是一种发达的农业文明,但当遭遇西方先进的工业文明冲击时,显然是不堪一击的。

  总之,中国古代官僚帝制社会本来就是一种只有王朝兴替而生产力变革的稳定、凝滞的社会。官僚帝制社会的致命缺陷是它使整个社会无法孕育出新的生产力。然而废除宰相后使得官僚政治的内在逻辑被打破,使得本来就是落后的农业文明的中国古代社会变得更加低效率,社会经济发展更加跳不出小农经济的牢笼。当西方工业文明兴起以后,即16世纪以后,中国首先在市场发育方面落后于西方,然后在科学技术方面落后,继而又在生产力与社会制度方面落后。而这些落后归根结底就是专制主义制度的落后。空前强化的专制主义制度使中华帝国在16世纪以后开始走向衰落,在19世纪以后开始遭受西方的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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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参见: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2]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40页。

  [3] 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 2002年10月 第4页。

  [4]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85页。

  [5]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88页。

  [6] 钱穆著《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 2002年10月 第36页。

  [7]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97页。

  [8] 李渡著《明代皇权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5月 第31页。

  [9] 吴晗著《明史简述》中华书局 1980年 第21页。

  [10] 黄仁宇著《万历五十年》北京三联书店 1997年。

  [11]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189页。

  [12] 李渡著《明代皇权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5月 第34页。

  [13]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190页。

  [14]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214页。

  [15] 张鸣著《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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