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为章永乐著《旧邦新造:1911-1917》所写的序言(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也是对2010年夏天北京大学法制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所共同举办的关于辛亥革命的研讨会上的讨论的一个回应。2011年11月26日复旦思想史研究中心“历史与政治”年会主题发言。观察者网及《社会观察》杂志独家发布。
中国的短二十世纪:两个独特性
二十世纪终于落幕了。霍布斯鲍姆站在欧洲的视角内,将这个世纪界定为从1914年世界大战爆发至1991年苏东解体为止的、作为“极端的年代”的短二十世纪。与他的看法有所不同,在《去政治化的政治》一书中,我将中国的二十世纪界定为从1911至1976年的作为“漫长的革命”的短二十世纪。辛亥革命正是这个“漫长的革命”的伟大开端——不仅是中国的短二十世纪的开端,而且也可以视为“亚洲的觉醒”之一系列开端性事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事件。将这两个相互重叠但视角不同的“短二十世纪”拼合在一起,我们可以分辨出二十世纪中国在这个“短世纪”中的两个独特性:
第一个独特性集中于这个“短世纪”的开端,即在革命建国过程中的旧帝国与新国家的连续性问题。二十世纪是以亚洲的民族革命和宪政民主为开端的,我们可以将1905年俄国革命、1905-1907年伊朗革命、1908-1909年土耳其革命、1911年中国革命视为“亚洲的觉醒”的开端性事件。1911年中国革命在极短的时间内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使得这场革命具有真正开端的意义。我将1905年俄国革命也放在亚洲革命的序列中,不仅因为它的直接触发点是爆发在清朝境内的日俄战争及俄国的战败,而且这场战争和革命催化了中国民族革命的进程(正是在这一年,同盟会成立)及共和与改良的大辩论,同时也为伊朗革命和此后的土耳其革命提供了灵感。我们可以将“亚洲的觉醒”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作为帝国崩溃的时代:1905年革命失败了,但幅员广大、民族复杂的俄罗斯帝国衰相渐露,最终在革命与战争的硝烟中崩溃;俄国革命与民族主义力量相伴而行,民族自决的原则在波兰、乌克兰等周边地区获得胜利,尽管此后各周边民族以“加盟共和国”的形式加入苏联,但1991年的事件显示了苏联构架与民族原则的深刻联系;1919年,诞生于1867年的奥匈帝国分崩离析,奥、匈各自建立共和国,原来寄居在奥匈帝国框架下的较小民族获得了民族国家的地位;奥地利社会民主党设想的那种在帝国范围内实行革命与变革的民族主义构想(以奥托?鲍威尔为理论代表)彻底失败了;奥斯曼帝国广土众民、横跨欧亚,它的崛起是促成欧洲海洋探险时代的世界历史事件,但在一战的硝烟之中,从稍早的革命中幸存下来的帝国趋于崩溃,新生的土耳其脱离了原有的制度多元主义,转变为一个构架相对单一、幅员大规模缩小的民族国家。在上述三大帝国的相继崩溃中,民族主义、宪政改革与复合型帝国的崩溃是同一故事的不同侧面。1918年,威尔逊的十四条宣言在民族自决的名义下将民族原则置于王朝帝国的原则之上,民族、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作为帝国的反题支配了整个二十世纪的政治逻辑。清帝国的命运初看上去跟其他帝国十分相似:1911年的一场局部起义引发了王朝体系的崩溃,分离与独立的潮流遍及帝国的内外领域。在理论领域,种族中心论的民族主义在汉族、蒙古、西藏和回部都有回响,革命派的思想领袖之一章太炎更是将清朝与奥匈帝国、奥斯曼帝国相比较。(章太炎:《正仇满论》,《辛亥革命前十年之时论选》第一卷,北京:三联书店,1963, 第98页。)但令人惊异的是:在剧烈的动荡、分裂的危机和外来的入侵之后,脆弱的共和国却在帝国原有的地域和人口的规模上维持了国家的统一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1948年,联合国发布普遍人权宣言,声称“每一个人都有权成为国民”(“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标志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终结同样是民族原则的胜利。在一波又一波民族解放运动的冲击下,海洋帝国体系的逐渐瓦解,英、法、荷、比、日本的殖民帝国体系相继解体,1997年香港、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标志着这一旧式殖民体系的终结。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似乎又为中国找到了另一种帝国与国家的连续性的例证。)如何解释这一复合型帝国与主权国家之间的独特的连续性?
第二个独特性集中于这个“短世纪”的终结,即革命与后革命的连续性问题。在亚洲的“短二十世纪”中,以1917年的俄国革命为标志,民族革命运动不再单一地与资产阶级宪政民主相结合,而是和社会革命和某种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建国运动相结合。所谓“社会主义色彩”是指孙文的建国纲领不仅是一场民族主义的政治革命,而且也是以克服资本主义弊端为宗旨的“社会革命”,其主要的内含是以“耕者有其田”和土地国有化(及土地涨价归公)为中心的改革计划。十月革命是欧洲战争的产物,但其中回荡着亚洲革命的气息,因为它延续了1911年革命将民族革命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纲领和建国构想结合起来的路线——列宁在1912-1913年率先注意到中国革命的特殊性,即一方面,“社会主义革命……将是受帝国主义压迫的一切殖民地、一切国家和一切附属国反对国际帝国主义的战争”;(《列宁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第137页。)另一方面,为了在落后的农业国家发展资本主义,就必须建立社会主义的国家和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将民族运动与社会主义建国运动及国际革命关联起来,是1911年中国革命区别于1905年俄国革命、1905-1907年伊朗革命、1907-1909年土耳其革命的关键之处,它预示了二十世纪的革命将是与18-19世纪以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为代表的革命模式非常不同的革命。因此,1911年革命是1905年之后革命序列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或者说,不是1905年俄国革命,而是1911年中国革命,才是这个革命的(而不仅仅是作为“极端的年代”的)“短二十世纪”的真正开端。中国革命与俄国革命,以及世界社会主义阵营的确立,改变了19世纪以降由单向的资本主义扩张所创造的世界图景。然而,伴随着冷战的终结,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体系相继解体,民族原则与市场-民主资本主义体系取得了双重胜利。在西方,这一过程也被比附于更早时期的帝国解体——民族和人民从专制(苏联)帝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走向新的宪政民主。在苏东地区,革命与后革命之间的断裂一目了然。但为什么在霍布斯鲍姆所说的“极端的年代”终结之后,恰恰是中国——我们很难忘记苏东转变的多米诺效应来自1989年的北京——不但保持了政治结构、人口构成与国家规模的完整性,而且在社会主义国家体制的基础上完成或正在完成一种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大转变?
上述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涉及帝国与民族国家、帝制与共和的关系问题,第二个涉及社会主义国家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正如在1911年之后的动荡与分裂的岁月中,人们难以判断中国的未来一样,在1989年之后,没有人预料到中国会在政治延续的模式下获得如此高速的经济增长。就政治结构而言,中国的体制是1949年革命建国的产物;就国家规模和主权关系而言,当代中国的完整性却可以追溯至清王朝与诞生于1911年革命的新生共和国之间的连续性之上。换句话说,革命与连续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它也可以表述为连续性中的断裂问题——凝聚了中国的“短二十世纪”的重要秘密。无论是对二十世纪中国历史的解释,还是对当代中国及其未来的讨论,都离不开对这一问题的基本判断。
革命与连续性的创制
革命与连续性的这种关联不是历史的宿命,也不是某种文化原理的必然产物,它们都是在特定的历史事件中诞生的,是事件的参与者在各种历史合力的制约下的创造物。事件不仅涉及那些有形的人物和故事,思想、价值、习惯和传统等无形的力量也参与事件的创造,并在事件的爆发中重新组合。也许可以说,没有革命的爆发就不存在我们在这里所讨论的连续性问题,但连续性却不能看作是革命的自然延伸。1911年武昌起义及随后在中国南方形成的“松散的跨省革命联盟”并没有力量完成全国范围内的革命建国,1912年2月12日,在南方革命党人与北方势力的博弈和谈判之后,清帝下诏逊位,革命派、立宪派和北洋集团在“五族共和”的旗帜下形成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妥协,初期的革命建国运动由此展开为一系列曲折、复杂和动荡的事件。如何估价这一进程?2011年,在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之际,一批法政学人深入地展开了对1912年清帝逊位诏书及优待条件的形成和意义的再研究,“他们的共同观点是,清帝在逊位诏书中将统治权完整地让与民国,肯定了以五族完全领土为基础的共和宪政。这份诏书明确地建立起了清王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海裔:《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中的主权连续性问题》,《经略》网刊2011年第9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也确定在2012年召开以清帝逊位百年(而不是辛亥革命百年)为主题的国际学术讨论会。这一研究兴趣的转变——从革命过程转向主权的连续性——很值得玩味。对于清帝逊位诏书在清朝与民国的主权继承关系中的重要性,最早也最系统的论述见于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的文章《革命时代统治权转移之本末》,前面提及的当代中国的法政学者的论断无不受这一文章的影响。正是在这篇发表于1913年的文章中,作者将主权问题从革命建国(武昌起义及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转向南北议和及清帝逊位诏书,提出中华民国的主权系由清帝“禅让”而来。(本书打印稿34页)但是,有贺氏的身份是袁世凯的宪法顾问,他的法理论述有着清晰的政治目标,即为袁世凯担任民国大总统提供合法性。他本人后来也直接参与了袁氏帝制复辟的活动。在“革命”成为国共两党重建法统的主要合法性来源的时代,有贺氏的著作不啻为一种“反革命的”论述。在革命史的叙述中,南北议和、清帝逊位、袁世凯被选为临时大总统只能是革命不彻底以致失败的标志。事实上,清帝逊位后,当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的名义施行内政、外交时,孙文明确指出“共和政府不能由清帝委任组织”,(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中华民国资料丛稿?大事记》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 1973, 第53页。)其后又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就革命后“与反革命的专制阶级谋妥协”问题做了自我反省。(《孙中山全集》第九卷,北京:中华书局,第114页。)因此,这一问题在革命史中处于被遗弃的状态便不难理解了。
清帝逊位诏书到底具备怎样的历史意义需要谨慎地估量,但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博弈的结果,从而也是透视这一政治博弈过程及其后果的窗口,是毫无疑问的。章永乐的《旧邦新造:1911-1917》一书是上述学术兴趣转移的代表性作品。作者不是简单地对逊位诏书进行文本解读,而是选择1911年革命至1917年《临时约法》被北洋政府废除这一极为动荡(包括了南北议和、政权转让、两次复辟、南北冲突和军阀混战的一系列复杂事件)的时期,从极其宽广的视野出发探索了影响、甚至规定了博弈结果的各种有形的(政治的、军事的、外交的等等)和无形的(政治传统、价值观和理论思考)力量。在政治上,作者关注的是通过妥协而产生的主权连续性对于民初分裂局势的遏制作用,用他的话说,清帝逊位“终结了革命之后南北两个临时政府的对峙。从法理上说,北方政府被南方政府吸收;但就实力政治而言,南方政府被北方政府吸收”。这一格局埋下了民初宪政失败的因子,却又为民国的主权连续性提供了法律框架;在历史认识上,作者认为这一“大妥协”显示了辛亥革命与它所效法的美国革命、法国革命之间的路径差异:同样致力于消灭君主主权、确立人民主权,辛亥革命“既不是独立建国,也不是以弑君的方式消灭君主主权,而是由君主下诏,以传统的天命转移的话语,将君主主权转移给全体国民……” (打印稿6、8页)从国际承认的角度看,逊位和主权转让的确提供了临时政府以主权上的合法性。
很显然,占据这部著作的历史画面中心的,是“大妥协”而不是“大革命”。这个“大妥协”也可以称之为“连续性的创制”。我在这里使用“创制”一词,是为了避免将连续性视为一个自然的过程,它毋宁是革命创造的历史局势的产物,是革命的后续性事件——“革命”与“妥协”只能在这一事件及其序列中发生,是革命势力及其对立面展开政治博弈与策略选择的产物。
在这个意义上,清帝逊位在法理上(或文本上)提供了“主权连续性”,但清帝逊位这一事件本身却是“大妥协”为解决主权连续性及均衡各方诉求而采用的道具。在革命的语境中,由清帝“禅让”而来的主权连续性、人民主权的政治正当性和政治形式上的非世袭制构成了所谓“旧邦新造”的三个层面,但这三个层面的关系远非和谐一致,它意味着在这一主权连续性的格局下,重构主权(包括对外主权与对内主权)的内涵将会成为此后百年中国的持续课题和冲突的根源。
如果民初的建国运动通过“大妥协”提供了这一主权连续性,那么,主权连续性并不是事件的终结,而是一个以此为规范性前提的持续重构主权的斗争的开端。由于“主权在民”的最高原则的确立,新的斗争将围绕谁是“人民”、如何界定“人民”、谁代表“人民”这一现代革命的中心问题而展开。因此,对“大妥协”及“主权连续性”的重视并不自然地等同于对“革命”的否定,毋宁是对“革命”及其后续发展的探索。清帝逊位诏书的形成是各种力量相互角力和妥协的产物,一旦“大妥协”以清朝让渡主权的形式出现,就会对下一波角力的形态形成限制。帝制复辟、五四运动、南北战争、抗日战争、国共博弈,以及围绕国际承认而展开的内外斗争,都以重建、更新这一连续性而不是否定或抛弃这一连续性为中轴。即便在反对袁世凯称帝的“护国战争”中,声称“独立”的各省也并不以分离主义为诉求,而是以重建统一的民国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在1911-1912年的革命与妥协之后,对于上述各种事件的解释都必须与这一开端关联起来,都必须作为革命与妥协的后续性事件才能得到解释。《旧邦新造》终结在1917年,也就是世界各大帝国——哈布斯堡、霍亨佐伦、罗曼诺夫、奥斯曼——相继解体的前夜,但在中国,一次大战与国内南北战争的硝烟尚未散尽,各种政治力量——旧的与新的——逐鹿中原的政治目标已然以获取国家统一为前提。与上述各大帝国“走向共和”即走向分裂不同,在二十世纪中国的政治剧目中,分裂始终是一个不具有合法性的词汇。在这个意义上,1912年发生的“大妥协”和其后以此为中轴展开的政治博弈,即便在动荡和对抗的时代也发生着效能。这一点恐怕难以否认。
三条线索之一:南方与北方、海洋与内陆
“大妥协”是一场错综复杂的戏剧。幕前的每一个势力——南方革命党人、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方力量(军人集团、蒙古势力及不赞成共和的北方省份),皇室,以及立宪派人士——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目标,但都认同“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族”(《逊位诏书》)这一前提。即便处于南北战争状态,这一前提本身也从未丧失合法性。如何解释这一现象?怎样分析主权连续与革命-反革命的关系?我在这里稍稍偏离作者详尽分析的逊位诏书问题,试着勾勒三条相互重叠又有所分别的理论线索,以呈现1911-1912年间的革命与妥协的历史位置。在我看来,正是这三条理论线索为“革命与妥协”的故事提供了经纬。如果没有这三条经纬线,“大妥协”只是一个临时方案,不可能对此后的历史变迁产生重大影响。这三条线索中的第一条是在内陆亚洲(外中国)与海洋亚洲(内中国)的视野内重审近代中国的各不相同的“中国认同”及折冲妥协;第二条是从“主权在民”与“主权在国”的纠缠关系出发理解二十世纪中国革命和建国运动的内部张力;第三条是在革命与连续性的关系中重新探索帝国与民族国家的关系。这三个问题各有侧重,但只是同一问题的不同侧面而已,南北议和、清帝逊位等事件正好居于这些线索的连接点上,从而也是透视这些持久的历史关系及其变动的独特视角。
先看以北方与南方、内陆与海洋的分野形成的两种中国观。这两种中国观并不单纯是地域性的,其中也包括了政治价值:前者是以清朝地域和人口为中心的多民族共同体,晚清立宪派的君主立宪、虚君共和及相对于“内竞的”汉族民族主义而言的“外竞的”的“大民族主义”,就是这一多民族共同体的政治表达;后者是以传统明朝地域及其人口为中心的汉人共和国,晚清革命者的排满革命主张、汉族民族主义(国粹主义)和“主权在民”理论都是这一汉人或以汉人为绝对中心的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根源。革命党人的“排满主张”是一种政治革命的诉求,并不必然或全然等同于“汉人民族主义”,但说其中若隐若现地存在着一种汉人共和国的构想是有大量历史资料的根据的。革命史学历来是以南方、海洋为中心的,这与同盟会及其前身兴中会、光复会、华兴会展开革命活动的中心区域有着密切的关系。1980年代,海外史学界曾发生过革命中心到底在南洋还是在国内——主要是两湖和浙江(颜清湟教授在他的著作中曾提出“(一)南洋华人社会是1908年与1911年革命活动的中心。(二)南洋华人社会成为革命逃亡者的集结地。(三)南洋华人捐助革命所需的财物”,以映证孙中山“华侨为革命之母”的说法。由于忽略此前的日本东京、同时期的美洲和国内的湖北,这个说法略嫌夸张,但大体上还是反映出革命的南方和海洋格调——在武昌起义之前,1907-1908年间的大部分起义都是经由河内、新加坡和香港组织的。颜清湟:《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见《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国立政治大学国际关系研究中心,1986, 第410页。1970-1980年代,美国修正学派——也即当年的新左派——的学者提出革命的中心不在海外而在中国的观点,如Joseph W. Esherick对湖南、南北的改良与革命的研究、Mary B. Rankin和Edward J. M. Rhoads对上海和浙江的激进革命者的研究。这些研究与中国大陆的辛亥革命研究有着呼应关系。)——的争论,但从更为宽广的视野看,后者与海外华人想象的以明代中国版图为中心的中国也是完全重叠的。中国学术界对于晚清洋务运动、工商业发展、沿海城市及新兴阶级及团体的出现做了大量的研究,若将这些工作与有关革命活动在美洲、日本和南洋的研究综合起来,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支持革命活动和革命活动得以展开的南方-沿海的地域脉络。海外华人深受种族歧视之苦,他们对中国的理解与反清复明的诉求相互纠缠,“如果中国的政府是由汉人而非满人组成,海外华人大规模参与辛亥革命的情形恐怕不会发生。”(颜清湟:《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见《辛亥革命与南洋华人研讨会论文集》,第417页。)这一点正好与孙中山等人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的民族主义思想相互激荡。在革命之后,革命党人迅速调整了的民族主义主张,明确地以“五族共和”相标榜,但我们也能在邹容、陈天华、章太炎、孙中山、汪精卫、朱执信等人的革命思想中找到脱离大清而独立建立汉人共和国的因子。1911年武昌起义后鄂军都督府发布的文稿和全国通电,均以汉人居住的“十八省”相号召,以致很容易让人产生革命等同于依循明朝版图建立汉人的、独立的民族国家的错觉。从实际的政治势力分布来看,南京临时政府及参议院的席位也完全为内地省份代表和汉人所占据,这与革命后南方与北方形成两个政府的格局正好相互对应。
从1911年革命运动的角度看,或者说从所谓“带有共和制度要求的完整的民主主义”(《列宁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第427页。)纲领的角度看,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和独立的民族国家是发展资本主义的政治外壳,而阻碍这个外壳形成的原因有多个: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企图,中国乡村的保守势力,以及由清廷及北方军事集团所代表的“落后的北方”。“落后的北方”是列宁的用语,他针对1912年的南北博弈曾作出如下断言:“袁世凯的那些党依靠的则是中国落后的北方”,即“中国最落后地区的官僚、地主和资产者。”(《列宁全集》第23卷,第129页。)他早在1912年就预见了袁世凯帝制自为的可能性,并将这一问题与中国革命面临的“北方问题”关联起来。但是,列宁对“落后的北方”的理解完全集中在阶级分析、尤其是袁世凯集团所代表的利益群体之上,而忽略了“最落后地区”(即有碍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的地区)的地域、族群、宗教等因素。从列宁后来阐发的有关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来看,他将民族国家视作资本主义的“常态”,而族群复杂的帝国正是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外壳。在民族自决的原则之上支持波兰、乌克兰的独立,正是这一政治判断的延伸。列宁高度评价孙文的建国纲领,却未能深入分析何以中国的激进革命派不得不做出背离其革命宗旨的妥协,很可能与他的上述政治-理论的视野有关。换句话说,正是“落后的北方”迫使南方的革命党人做出妥协,但这也恰好说明:就基本潮流而言,中国革命并未采用分离的方式寻求资本主义发展,“北方问题”是中国革命的“北方问题”。清朝与民国的主权连续性问题需要在上述历史脉络中给予解释。
所谓“北方问题”中的“北方”不仅包括东北、蒙古及北洋势力控制下的华北地区,而且也包括与这些区域关系密切的西北地区和地处西南的西藏地区,“五族共和”概念中涉及的四大族群及其活动区域都在其中。即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蒙、藏等地区的土地改革进程也远较其他地区缓慢,这也意味着“北方问题”与革命进程中的“妥协”的关系是长期的。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即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提及“五族共和”的观念:“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孙中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孙中山全集》第二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第2页。)与他的早期民族观相比,“五族共和”的提法不再将共和限制于明朝版图内的汉人共和国,而是将清朝大一统帝国作为“走向共和”的多样性的广阔空间,从后一方面说,孙文接过了立宪派的中国观,但同时以“共和”作为政治性替代。正如村田雄二郎、杨昂、常安等人所论,“五族共和”观念的渊源要早得多,它本身就“是清末以来立宪派、革命派在民族观论争上几经交锋、对话后所达致的产物。”(常安:《清末民初宪政世界中的“五族共和”》,《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02期。)康有为、梁启超、严复、杨度等人以不同的方式为此做了前导,但他们是以“五族君宪”作为中国统一的前提的,君主制始终是五族统一的前提。因此,在1911年革命前,“五族君宪”与排满革命的汉民族主义处于对立两极。辛亥革命后,共和变成了新的共识,孙文也以“五族共和”相号召,但除了上述的文献外,如同村田雄二郎所指出,“只有在蒙藏回各族和八旗代表前时,他(指孙文——作者注)才触及到五族共和。”而在其对立面,由于王朝的衰落,君主制度无法维持,革命前主张“五族君宪”的立宪派认识开始转向,即从“五族君宪”转向“五族共和”。(村田雄二郎:《孙中山与辛亥革命时期的“五族共和”论》,《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5期)
但这一转换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顺畅,南北问题也并没有因为这一观念的产生和流行而消失。1911年革命爆发后,与建立汉人共和国的革命风潮相呼应,库伦率先独立,西藏接续其后发布驱汉令;在南北议和期间,蒙古王公对于“南中士论,多挟持共和之说,以相胁迫”极为疑虑,他们强调库伦独立“非叛大皇帝,亦非深认识共和之意义为何物也,实以改为民主之讹传,恐失其统于一尊之效”,(故宫档案馆编:《蒙古起义清方档案?宣统三年十一月初七日蒙古代表及那彦图等致内阁袁世凯函》,载《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七册),第298-299页。)其语调与革命前康有为、梁启超、杨度等人的说法桴鼓相应。杨昂等人的论述清楚地显示:蒙古势力认同“五族君宪”而不认同“五族共和”,因为政体的转变将最终涉及蒙古体制及王公利益。在给南方和谈代表伍廷芳的信中,蒙古王公强调满、蒙、藏、回“其人民习惯,只知有君主,不知何所谓共和,更深惧诸君子少数专制之共和”,他们追问道:“诸君子所主张之共和将仅以十八行省组织之乎?抑将合满、蒙、藏、回共组织之乎?”(《蒙古王公致伍廷芳函》,载渤海寿臣:《辛亥革命始末记》,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一编第四十二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 第901-905页。)因此,在广阔的北方地带,君主制与共和制的斗争并未达成共识,“五族君宪”也并未随即修改为“五族共和”。正由于此,如果没有一种汲取了各方意见的“大妥协”以形成主权转让,“将不参与革命不赞成共和之地方暨诸外藩仍包于民国领土内”,作为清朝发祥地的东三省、未赞成或宣言独立的直鲁晋豫四省�
更不用说内外蒙古十盟、察哈尔、乌梁海、哈萨克部落等诸藩,“只知对于清帝有服从之义务,不解民主共和为何物”,它们是否成为“民国之一部”都是大成问题的。(有贺长雄:《革命时期统治权转移之本末》,载《法学会杂志》一卷八号(1913年10月)。)在南北议和过程中,围绕国民会议的筹备,各省代表的召集也是由南北双方分别发电召集的,其中苏、皖、赣、鄂、湘、晋、陕、浙、闽、粤、桂、川、滇、黔由南京临时政府负责,而直、鲁、豫、甘、新、东三省由清廷负责,蒙古、西藏由两政府发电召集。为了争取在北京召开国民会议,袁世凯的理由之一便是蒙、回各属代表不愿南下上海。清帝逊位诏书虽然在国体问题上与孙文《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及《临时约法》的修辞保持了一致(“将统治权归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总期人民安堵,海内刈安,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 引自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帝逊位诏书》原件影印版。),但逊位转让的形式和“由袁世凯以全权组织临时共和政府,与军民协商统一办法”的政治安排,显然包含了对北方势力进行安抚的意思。没有这个并不稳定的妥协和奠定了主权连续性的让渡形式,以及此后各种巩固这一主权连续性的革命和国家建设的过程,今天被称之为中亚(Central Asia)、中欧亚(Central Eurasia)、内亚(Inner Asia)或内欧亚(Inner Eurasia)的广袤地域(西起伏尔加河,东至兴安岭)及喜马拉雅高原的格局很可能有所不同。
从亚洲内陆的角度说,中国革命中的这一妥协也是17世纪以降清代历史发展的延续。1980年代以降,许多学者致力于将内亚洲看作是欧亚大陆历史的一个重要单位,而不只是其他文明中心的边缘区域。在他们看来,从5世纪至15世纪的一千年中,内亚洲民族是欧亚大陆变动的驱动器,而在13-14世纪达到顶峰的蒙古帝国是世界历史上最大的陆地帝国,但在15世纪之后,由于贸易路线的转变、其他的农业帝国(莫斯科公国、奥斯曼土耳其、莫卧尔印度、沙法维波斯和明、清两朝)的崛起及其技术和军事优势,再加上宗教的影响,作为世界历史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的蒙古及草原游牧文化最终“在清代统治下由合作或征服的手段而结束。最后的局面是蒙古准噶尔部族厄鲁特部,最后一个试图重续蒙古统一、壮大和辉煌的民族,在两个大帝国的建立者——沙皇俄国和清代中国,其时分割草原的两个势力——之间被排挤失败。”(司徒琳:《世界史及清初中国的内亚因素——美国学术界的一些观点和问题》,范威译,《满学研究》第五辑,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一个强大、独立的蒙古游牧政权在草原的消灭,是一个世界历史性的事件。草原地区的切分意味着一个流动、自由往来、征战和边界变动的时代的结束,同时也意味着蒙古人的分裂、分散和消灭——他们现在散布于从伏尔加河到中国北部的广大地区,是在欧亚大陆发生的最广的非自愿人群散布之一。”(Peter C. Pedue, “Boundaries, maps, and Movement: Chinese, Russian, and Mongolian Empires in Early Modern Central Eurasia”, The International History Review, 20.2 (June 1998): 263. 转引自上文。)历史学家也比较了清代在处理海洋事务与内陆事务方面的差别,认为它的内亚政策相对成功;在17-18世纪,清俄关系具备19世纪欧洲的国际法律和外交模式的特征,这也为清朝在处理清俄边界内的蒙古及其他民族的事务提供了前提。(Mark Mancall, Russia and China: Their Diplomatic Relations to 1728,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8, pp. 267-273)17世纪以降,蒙古的法律、经济、军事和其他因素一方面影响了清代社会的内部构成(如旗制),另一方面又通过与满人的关系而日渐融入关内的农耕文明。伴随着19世纪海洋力量及工商业、城市在中国沿海地区的发展,一种新的生产方式上的对峙再次变得强烈起来。因此,列宁从资本主义发展的趋势的角度,将这一区域概括为“落后的北方”;而孙文则从17世纪以降“中国”的整合趋势着眼,逐渐放弃其“五族共和”理念,转向新的单一的“中华民族”。1920年,孙文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上发表讲话,批评“五族共和”这一名词“很不切当。我们国内何止五族呢?我的意思,应该把我们中国所有各民族融成一个中华民族(如美国,本是欧洲许多民族合起来的,现在却只成了美国一个民族,为世界上最有光荣的民族);并且要把中华民族造成很文明的民族,然后民族主义乃为完了。”(孙中山:《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1920年11月4日),《孙中山全集》第五卷,第394页。)尽管如此,从1912年的“五族共和”论,到1949年之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框架内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华民族”这一概念内部仍然包含了上述南北关系的痕迹。从这一角度看,1912年的“大妥协”的含义是深远的,用杨昂的话说,“从《逊位诏书》到《临时约法》,和谈各方以政治、智慧与勇气奠定了民国对中国北部边疆少数族群地区——世界上最为广袤辽阔的大陆的组成部分——的统治合法性之根基。”(杨昂:《民国法统与内陆亚洲》,打印稿。本文删节版后以“清帝《逊位诏书》在中华民族统一上的意义”为题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11年第5期。)满、蒙、藏、回、汉由此在法理上被组织到一个国族身份之中。(待续)
来源: 《社会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