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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民国历史的不同面相(六)

  

   中国不屈不挠的抗战,使世界刮目相看,全球两大阵营都要争取中国人心,各国都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交还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1943年1月,中美、中英签订了平等新条约,其他盟国也随之跟进。这些条约,有的虽留有若干尾巴,但与晚清的旧约相比,已有根本的不同。新旧条约的更替,标志着“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抗战胜利,则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彻底实现。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是毫无疑问地确立了。

  

   “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华盛顿会议确立了1)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领土与行政完整,2)任一列强不得在华谋求特殊利益,3)任一列强不得就解决中国与所有外国关系中的既存问题(即改约问题)进行谈判,笔者称为“对华三原则”。

   平心而论,这三项原则,既反映了一战与五四以后,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列强间的矛盾与制衡对于中国维护国权的可利用性,也反映了列强的自私和力图维护既得利益的图谋。

   根据这些原则,某些列强独有的在华权益,例如不是所有列强都有的在华租界与租借地,应该通过个别谈判归还中国。到抗战时,中国已通过这一方式收回了青岛、威海卫、广州湾(即湛江,法国于华盛顿会议后承诺交回,但未具体实施。抗战时法国维希政府“交还”汪伪,成为日占下的沦陷区,抗战胜利受降时才真正光复)与胶济路,还有旅大(旅顺与大连)、九龙与中东路未能收回。

   而普遍性的问题,主要是关税权、治外法权等,在这些问题上,不仅所有列强,而且所有与中国建交的外国,包括巴西、秘鲁、墨西哥等与中国类似的国家,在华都有类似权益。

   当时,列强原则上也承认这些权益不公平,要改变,但强调此种改变要与中国自身的改革相联系。如关税自主,要与废除厘金相联系;取消治外法权,要与中国建立近代法治相联系。

   这当然体现了列强尽量延长这些权益的自私企图,并且也与尊重中国主权相矛盾。

   但今天,我们也应该承认,这些改革都是中国进步所必须的,符合我们自己利益。事实上,晚清以来,西方列强的对华影响一直就是两面的:一方面,给我们带来耻辱和压迫;另一方面,近代以来中国的许多进步,也确实是迫于外力。

   今天看来,别人逼着我们进步,当然让我们很不爽。但是扛着这些压力,坚决不改革(如同庚子时的慈禧),难道就很爽吗?所以,对这些进步,应该秉持谭嗣同的态度:压迫要抗争,改革更要主动,“华人不自为之,其祸可胜言哉!”

   民国时期的外交,就是一面抵抗外侮,一面推进改革。为此,按华盛顿会议的上述原则,1925年,北京政府开始就改变不平等条约,与各国进行实质性谈判;1926年,“国民革命”兴起,广州、武汉两个国民政府,对外采取了更为激进的立场;1928年,南京政府完成北伐,大体统一了中国,遂继续推进上述谈判。

  

   恢复关税主权与司法主权

  

   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发生时,这些谈判有了很大进展:在关税权方面,通过一些国家旧约到期另订平等新约(美国带头在旧约未到期时主动改订新约),并推动其他国家也相继改约。到1930年,最后一个顽抗的国家——日本,也被迫接受改约,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关税自主。这对保障国家收入、发展民族经济,都有很大意义。

   在废除治外法权(主要是领事裁判权)方面,中国经过艰难谈判,也与不少国家达成一致。

   对于未达成一致的列强中国则采取单方面行动。1929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撤废领事裁判权特令》,自行宣布从1930年1月1日起,废除列强在华司法特权。这一无需与有关国家协商、而自行废权的强硬做法,引起列强激烈抗议。中国事实上也未按期实行。但此举毕竟迫使列强承认,自该日起,治外法权要“逐步”取消。

   1931年5月4日,国民政府再次自行公布《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明确宣布,对在华外国人拥有司法主权。虽然在此后的“实施”中,仍然打了折扣,但是至少在形式上,宣布操之在我,仍然意义重大。

   其实众所周知,很多在华外国人与外国公司,现在仍然受到特殊照顾,这种所谓“超国民待遇”,至今仍在引起非议。而在号称激进的“文化大革命”中,在华外国人被指为“反革命”的(如著名的李敦白等人),最多只是被驱逐而已,当时甚至没有像当年国民政府对牛兰夫妇那样审判他们。

   不过,只要这些照顾操之在我,就谈不上是国耻。当然,在“文化大革命”的“恶法”下的平等,是否值得争取也是问题。“文革”中不像当年我们杀中国自己的“反革命”那样,杀在华外国人,没人认为值得非议。而当年在国民党政府的镇压下,共产党人托庇于外国司法特权,更没有人认为是“卖国行为”,反倒是北京政府闯入苏联使馆捕杀在彼避难的李大钊等中共烈士,受到强烈谴责。

   这一切都说明,在神圣的主权之上,确实还有若干更神圣的道义原则。而废除治外法权与国内法治改革挂钩、关税自主与废除厘金挂钩的做法,虽然不值得称道,但废除治外法权的进步意义,需要国内法治进步的条件才能体现(类似地,关税自主的进步性需要废除厘金才能体现),应该是没有疑义的。

  

   政治多元化与外争国权的关系

  

   无论如何,当时中国在这些问题上,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同时,在废除厘金、改善法治方面,也取得了明显进步。

   由于这一时期存在着北京、广东、武汉、南京等不同的民国政府,今人于是有北京政府的“修约外交”,广州、武汉政府的“废约外交”和南京政府的“改约外交”之说。而后两者,当时又被这两个民国政府称为“革命外交”。

   学术界如今对三者中何者贡献更大,仍有争议。

   过去,国共两党都宣称“北洋政府”(即北京政府)“卖国”,而广东国民政府“反帝”,南京政府更自称其“革命外交”与广东政府一脉相承,而共产党则否定这种继承性。

   今天,两岸学界一般都承认,三个民国政府与1949年后的新中国,都为纠正不平等做出了贡献。

   有的学者对南京政府的外交评价较高,因为上述纠正不平等的努力,大都是在这一政府时期收获成果的。

   但也有人认为,南京政府的“革命外交”,说得多做得少,在实质性问题上的进展,并不比北京政府大多少,倒是过去所说的“北洋军阀”更为努力,他们的外交“不同程度地推进了‘取消不平等条约’的进程”,而南京政府只是摘桃子而已(申晓云:《国民政府建立初期“改订新约运动”之我见——再评王正廷“革命外交”》,《南京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但不管谁的贡献更大,他们都有贡献则是肯定的。改订新约,收回权益,是抗战前历届民国政府前后相继的目标,而这个目标的彻底实现,一直要到20世纪末我国收回港澳。正如王建朗先生概括的:“它是几代人和数届政府不断努力的结果,其中既包括最后毕其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包括一直以革命党人自居的南京国民政府,还包括具有更大的妥协性的北京政府。”(王建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从1922年华盛顿会议确定谈判原则,1925年实质性谈判开始,到1931年这段时间,虽然没有完成纠正不平等条约的整个过程,但其进展是很明显的。如果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半个世纪后,我们才收回香港澳门,就不能不承认,在那短短几年内,又是在内忧外患天灾人祸如此之多的乱世条件下,中国能接连收回青岛、威海、湛江等重要口岸和许多租界,实现关税自主,在取消治外法权方面取得关键进展,堪称奇迹。

   为什么能够如此?

   除了今人提到的种种原因,尤其是国内官民互动的红白脸抗争、成功利用了国际形势和列强间矛盾的“站队”外交等主要原因外,还有一个并非主要但人所未言,因此笔者认为值得提出来讨论的原因,那就是辛亥以后,中国政治的多元化。

   这种以群雄逐鹿的方式,而不是以宪政下政党竞争方式存在的多元化,尽管会削弱对外抗争的国力,但是如前所述,多元力量对政治合法性的竞争,也促使其中的每一元都尽量表现“爱国”而不敢“卖国”,因此,在同等国力的条件下,它的对外,往往表现得更加积极。

  

   中东路事件:“革命外交”的最大挫折

  

   如果说,1931年前的废约外交、或者国民政府所称的“革命外交”,在向列强收回权益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展,那么惟一的重大挫折,就是在对俄方面。

   苏俄在掌权之初,发表那两个好话说尽的对华宣言,但地位一稳就不认账。1924年的中苏《解决悬案大纲》,苏方再不提什么“无条件放弃”,而是要挟中国必须以天价赎回中东路,在未能赎回前,则实行中苏共管。但此后,连中苏共管也没有兑现,中东路仍是苏俄的禁脔。

   在“革命外交”的高潮中,易帜不久的张学良东北当局,在民国中央政府支持下,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先是要求兑现中苏共管,遭拒绝后,试图强行收回中东路。现在看来,年轻气盛的“少帅”此举确实太激进,而且由于反共的意识形态作祟,使他没能正确判断国际博弈的局势。

   如前所述,当时中国外交喜欢利用列强间的制衡,这一策略在很多情况下也确实奏效。而那时列强基于“恐共”情绪,有一致排苏的倾向,尤其是与俄国在东北久为争夺对手的日本,更是如此。中国当局因此认为可以利用这种形势,迫使苏俄让步。

   不料,俄、日与其他列强不同,作为对华野心最大的两个列强,两国虽有重大利益冲突,但一旦意识到中国的行动对其野心产生严重阻碍,为对付中国,两国常常会达成妥协,这对中国来说是非常致命的。

   整个民国时期,中国联手西方列强来抗日、拒俄,有时成功,有时不成功,但也不至于酿成大祸。但在向西方列强收回权益的斗争中,俄、日基本上是败事有余(苏俄对北京、南京政府的废约外交,只有指责从无助力,表面是鼓动更激进的“反帝”,实际是乐见中国与西方闹僵;日本更是中国废约外交的强硬对手,其态度比西方列强更为顽固),而中国的联日制俄和联俄制日企图,则常常会吃大苦头。

   在中东路事件前,中国政府才刚刚与日本就一些悬案达成妥协,并恢复了邦交。事件之初,中国其实是设想日本在东北会对苏俄形成牵制,使后者不至于为所欲为。但没想到,事件一发生,日本立即敏感地察觉到,中国若能收回中东路,也就可能收回满铁,因此立即公开声明严厉警告中国政府不得触犯日本在东北的权益,否则必以“极端方法”来报复,同时对苏俄的行动则不置一词。这与中国政府的预期完全相反。

   对苏俄来说,日本的声明无异于一种暗示。苏俄没了顾忌,果然放手采用“极端方法”来惩罚中国。1929年8-11月间,苏俄公然不宣而战,出动陆海空大军从满洲里、绥芬河、同江等几个方向对中国发动大规模入侵。东北军力不能敌,全面溃败,两个主力旅与松花江舰队惨遭覆灭,旅长韩光第等大批官兵殉国。苏军先后从同江攻陷富锦,从满洲里进占海拉尔,从绥芬河侵踞密山。丧师失地后,张学良被迫接受屈辱条件,收回中东路之举彻底失败。

显然,此一事件中,张学良的鲁莽败事应该受到指责,

但他收回中东路之举,从维护中国主权的角度来讲是不错的。

   另一方面,既然中国实力未逮,苏俄抗拒中国收回中东路,也可以理解。但这毕竟是在中国土地上发生的外交事件,苏俄以武力解决外交冲突,在中国一枪未发的情况下,对中国发动大规模侵略战争,不仅强行恢复了苏方垄断中东路的事实,还强迫中国签订了《伯力协定》,推翻了原来《解决悬案大纲》中关于中苏共管的文字,实际上是变本加厉地损害中国,这不能不说是极端的蛮横。

   本来,当时的外交中常有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游戏。就在几乎同时,中国单方面废除治外法权的激进做法,也引起西方列强抗议,但最终还是以“废权应逐步解决”的方式,取得了双方妥协。但是俄、日就不是这样,他们对中国的诉求是“一步不让,加倍报复”,终于把中国逼到了墙角。

  

   “解脱百年枷锁”:对日抗战中废约的实现

  

   中东路事件的恶劣后果,不仅是中国收回路权的失败,更严重的是,暴露了东北军的虚弱,摧毁了“少帅”的抵抗意志,“启发”了日本放手蛮干,仅仅两年后,日本就发动了“九一八”事变。此后,中国进入了抗日救亡时期,外交上的改约谈判,被压倒一切的军事斗争所中断,长达10年之久。

   世界大战全面爆发后,民国政府在对日宣战时,依国际惯例,单方面宣布废除与日本的全部旧约,并没收敌产,同时一面对日抗战,一面向盟国列强再次提出废约问题。

   这与一战时,中国只对敌国(德奥)废约,大有不同。这当然与中国在二战中的贡献与牺牲都比一战时大得多有关。

   1942年初,美英苏中领衔联合26个盟国,发表《联合国家宣言》,这是中国首次被称为“世界四强”之一。国际地位的上升,与不平等条约的存在,已形成不可接受的巨大反差。宋美龄就此在《纽约时报》发表长文,借严厉批评英国抗战不力还对中国摆谱,提出了彻底废约问题。宋文引起的震动,迫使罗斯福总统出面与英国协商后,英美同时宣布废除旧约,交还权益。而日本获知情报后,也抢先与轴心诸国作了类似声明。

   至此,由于中国不屈不挠的抗战,使世人刮目相看,全球两大阵营都要争取中国人心,“九一八”事变前谈判没能解决的问题,遂告迎刃而解。各国都宣布放弃在华特权,交还租界,取消领事裁判权,结束晚清以来的不平等旧约,与中国另订平等新约。

   日本此举当然只是作秀,因为自中日两国宣战之日起,旧的条约关系就已经被中国废除,只有在军事上打败日本的问题了。

   而同盟国列强的“弃权改约”,则意义重大。1942年双十节,美英两国同时宣布弃权改约。1943年1月,中美、中英签订了平等新条约,其他盟国也随之跟进。这些条约,有的虽留有若干尾巴(如港九问题仍未解决),但与晚清的旧约相比,已有根本的不同,举凡海关、租界、驻军、司法、邮政等等外国特权,一概取消,其平等条约的性质,世所公认。

   当时仍在战争状态下的重庆与延安,都隆重庆祝了这一“中国站起来”的日子。重庆民众高唱:“中美中英新条约,同时签订在两国;百年来奴隶枷锁,今日才真正解脱。这光荣灿烂的新约,是五十年奋斗的结果。”而延安军民也在音乐名家安波和吕骥创作的陕北秧歌《庆祝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曲调下,进行狂欢:“我们欢腾,我们鼓舞,我们庆祝不平等条约的废除。这是民族的光荣,人民的光荣,革命先烈的光荣,国共两党的光荣!我们解脱了百年的枷锁,取消了莫大的耻辱。”

  

   “半殖民地”色彩的消除

  

   该歌还提出:“要把新约变成实际。”这句话,来源于中共中央《关于庆祝中美中英间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决定》。《解放日报》对此解释说:过去百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21年以前,是“中国国际地位日益下降的阶段”,以后则是民族觉醒、国权渐复的阶段,终于在今天“使中国一跃为世界四强之一,而获得了今日不平等条约之废除与平等新约之签订”。当然我们还必须打败日本,赢得抗战胜利,否则“不平等条约之废除还是一纸空文”,“一切平等条约的规定便不能实现”,只有抗战胜利了,才能取得“民族解放的彻底实现”。(《解放日报》1943年2月4日社论)

   显然,无论1921年作为两阶段的分野是否有争议,但百年来中国国权先降后升,而新旧条约的更替,标志着“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抗战胜利,则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彻底实现”,这些论断是重庆、延安的共识,也是符合实际的。

   过去,我们认为1949年以前的中国都属于“半殖民地”。“半殖民地”其实是个很难严格定义的概念,但通常它都指一种国家主权严重缺失的状态(完全没有主权就是殖民地了),并且这种状态为法律(包括国际法、条约)所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晚清以来,尤其是甲午以来,中国连海关都不能自主的状态,被说成是“半殖民地”是有道理的,虽然很难严格定义“半殖民地地位”,但说中国那时的地位具有“半殖民地色彩”,应该没有问题。

   但是这个概念不能用于以下几种状态:

   第一,不能用于没有法律承认的战时领土损失与其他战争中的被动局面。例如,1941-1944年间德军占领着苏联部分领土,我们不能说这就表明苏联那时是“德国的半殖民地”。任何战争中,都有进攻方和败退方,但只要败退方没有认输称臣,就不能说它成了殖民地或半殖民地。

   第二,不能用于“操之在我”的待遇给予,包括对政府和对公民的待遇在内。例如,根据北约这个主权国家间的自愿同盟,美国在英、德等欧洲国家都有驻军和基地,但不能因此就说,英德等国是“美国的半殖民地”。这些年来,我国为“招商引资”,曾给予不少外国公司税收优免等所谓“超国民待遇”,这类政策是否合适,也可以讨论,但同样不能说我国因此就成了这些外资所在国的“半殖民地”。

   第三,弱小国家在国际政治中的博弈实力和话语权不如大国,当然令人遗憾,但只要自己主权范围内的事务能够自主,也仍然不能说它们就是“半殖民地”。弱小国家完全可以是独立国家,否则,这世界上就没有几个国家可称之为独立的了。今天的国际政治,显然还远非平等,例如包括我国在内的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就比一般国家说话管用,但这当然不能说明,其他国家就是“半殖民地”。

   根据上述标准,我们似乎可以说,自1942年不平等条约废除后,中国就结束了“半殖民地”状态。尽管这时抗战还处于艰苦的相持阶段,大片国土仍未收复,即使抗战胜利后,乃至1949年后的很长时间,中国或因内战而自顾不暇,或因贫弱、孤立而说话不太管用,但是,中国的主权和独立地位,是毫无疑问地确立了。

  

   中国已经跻身于“列强”?——以入越受降为例

  

   更重要的是,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中国的影响也因抗战大为增长。继中国第一次俨然以“四强”之一的身份参与领衔反法西斯阵营几十个国家的联合声明之后,中国又接连作为阵营领导国之一,参加了开罗三方会议、敦巴顿橡树园双三方会议,联署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四国宣言》与三国《波茨坦公告》,并最后因上述资历,而理所当然地成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

   以中国当时的实力,充当这“三、四、五”,能否名至实归,当然有争议。事实上,当时主要是美国在力挺中国,尚未光复的法国并无发言权,英国是在美国的说服下,勉强接受中国进入“列强”的,而苏联则坚决反对。

   联署宣言还勉勉强强,“巨头”会面绝对不行,斯大林是坚决不接受与中国领导人平起平坐的。开罗会议,有蒋无斯;德黑兰、雅尔塔会议,有斯无蒋,而筹建联合国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不能没有四方参加,苏联也还坚持要搞成“双三方”(美英苏和美英中分别开会)会议,就是不愿与中国并肩而坐。

   联想到,雅尔塔会议苏联如此坑中国,1949-1950年毛泽东第一次访苏如此不痛快,俄国人要平等待我,还得假以时日。

   但是无论如何,抗战后中国地位的提高仍然是飞跃性的。应该说,如果一些原先议定的事项能够实现,中国的“列强”地位会更加名副其实。

   例如,中国军队战后赴日受降并参与占领日本,原来已有方案,如果实现,那就与欧洲的四大国分占德、奥一样,对战后国际格局会有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战后中国陷于内争,美国又为避免苏军进入日本而改变主意,决定单独占领,原案便未实现。

   然而即使如此,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仍然是晚清以来前所未有的。例如,中国对周边传统上的藩属地区(朝鲜、越南、蒙古等),历来有很深的干预,但自晚清至抗战,所有的干预都是失败的,所谓失败,倒不一定如一些“强国梦”者那样,仅指未能保住藩属甚至变藩属为领土,而是说凡是中国支持的力量都遭到失败,而中国反对的力量却获胜,即结果都与中国希望的相反。

   但1945-1946年间的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则改写了此前的历史。这次华军出国接受敌国投降,不仅是近代以来空前绝后之举,而且直接导致了中国当时支持的越盟在中国受降区内因中国军队的暗助而坐大,后来终于打败法国支持的力量,使越南民主共和国获胜。

   但是,由于1949年后接着支持越盟的是新中国,而台湾的国民党由于反共而成为南越的支持者,于是越南、大陆避谈国民党之“功”;而台湾避谈国民党之“过”(这里的功过指价值判断),大家后来都很有趣地一致回避了这一段历史。

   但是越南后来偶尔也承认:“因为华军在越南16度线以北,因此法军还未敢涉足侵犯”,他们才有了站稳脚跟的可能。(《胡志明的呼吁》,河内事实出版社,转引自王小红:《1945年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对巩固新生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有利影响》,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而在由英军受降的16度线以南,情况完全两样。中英分别在越南北南两方受降的结果,是后来出现了北越与南越,正如苏美分别在朝鲜38度线北南受降的结果,是出现了两个朝鲜一样。近来中国青年学者也开始涉及了这一问题,提出了“1945年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对巩固新生越南民主共和国的有利影响”之观点。(见王小红前引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

   笔者近年在台湾查阅档案时,觉得这个问题很值得一谈,这里不便展开,仅简述我的观点:

   其实入越受降前,重庆政府的情报已经表明越南存在着多个反日派系,其中越盟最有实力,中国此前与他们已有联系并给予援助,还力促他们联合。重庆也知道实际控制越盟的阮爱国(胡志明)是共产党,但他其实与中国国民党也有历史渊源。重庆政府当时对法国印象恶劣(不仅对维希政府,对“自由法国”评价也很差,其原因与法国战前迟迟不履行交还广州湾的承诺等殖民主义态度有关),支持越南战后独立的动机明确,因此权衡利弊,还是决定暗中阻碍法国势力重返,因而对与中国宣布入越受降几乎同时宣布成立的越盟政府,实际上乐见其成。

   尽管按盟国的协议,战后原盟国殖民地应该先恢复原地位后,再由独立力量与宗主国协商独立事宜,因此中国政府在法理上没法拒绝法国先行重返。但是中国当局对越盟政府扩大实力包括武装,几乎不加约束,却严格禁止法国军事力量在受降期间进入中国受降区,就连按协议与其他盟国代表共同参加受降仪式的法国将军,也不允许有武装。

   这与16度线以南英国的受降方式完全相反。在那里,法国军队几乎是随同英国受降军一道重返,越盟因而没法立足。而在北越,中国军队抵制急于重返的法军,直到受降结束的最后一刻,甚至在海防港与企图登陆的法军舰队打了一仗并将其击退。

   国民党政府的这种做法,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上,后来法国与大陆及台湾的国民党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是西方各国中最糟的。大陆易手时,国民党败军退入越南后,受尽法国虐待,后来法国在西方列强中首先抛弃台湾,与新中国互派大使,都与这一段历史有关。

   因此,尽管中国军队入越受降,前后只有不到10个月(1945年9月-1946年5月),但它对越南未来的影响,正如苏军在东北的9个月对中国未来的影响一样。尽管中苏军队撤走时,并没有直接看到他们支持的力量获胜,但是如果没有这几个月,后来的历史很难说会是一样的。

   我们看到,二战后十年内所有新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其国内的共产党有的(如中国、南斯拉夫)原已颇有基础,有的(如匈牙利、朝鲜)几乎完全是随外军进入,但外军的支持都起了很大作用,而那些共产党武装原来基础不亚于中国、南斯拉夫,但在关键时刻没有得到外军支持的国家(如希腊、法国和马来亚),后来的历史都大不一样。所谓外军一般都指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苏军。

   惟有在越南,国民党军队不是基于社会主义,而是基于民族主义和反殖民主义的意识形态考虑,实际支持了越盟(越南独立同盟,当时越共幕后运作的打民族主义旗号的组织),从而扮演了苏军在其他国家扮演的角色。当然这个角色该不该扮,有个价值判断的问题,国民党后来其实是后悔了,所以他们也回避这一“错误”。但是无论从价值判断如何论其功过是非,从事实判断讲,以中国的实力和屈辱的过去,能起到如此大的作用,无疑表明中国那时的“列强”地位如果不完全名副其实,至少也不完全是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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