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熙五十八年(1719年),册封副使徐葆光及八品测量官平安、监生丰盛额等,周咨博采,遍游琉球,与琉球人反复互定,再三讨论,并在琉球国大学者蔡温、程顺则等人指导下,精心绘制成《琉球地图》、《琉球三十六岛图》。此为世上首份详确的琉球地图,对琉球、日本等国了解琉球历史、地理提供了极多便利,深受日本学者重视,被广为抄载与沿用。
“中华民国”的三种琉球主张
1879年,日本武力吞并中国藩属琉球国后,中(清)日两国之间关于琉球的交涉遂成悬案。此后,“中华民国”对琉球为日本所吞并一向耿耿于怀,对琉球的前途和地位有三种不同表述,无一不是反对日本占领琉球。
(1)琉球是“我们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收回。
1934年4月23日,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出席江西抚州北路剿匪总司令部扩大纪念周,发表了《日本之声明与吾人救国要道》的演讲,蒋在演讲中针对日本发出的“凡关于东亚方面,特别是中国一切的事情,不许任何国家干预”的“狂妄声明”,蒋义愤填膺地说:
父母既生我们下来,作了国家的主人,当然是要做一个独立国家的国民!当然要使我们的国家由我们手里复兴起来!不仅是东四省的失地我们要收复,而且朝鲜、台湾、琉球……这些地方都是我们旧有领土,一尺一寸都要由我们手里收回!凡是中华民国的国民,个个都要有此志气和血性!奋发努力来达到这个目的。否则就只有做亡国奴!
在蒋介石看来,宝岛台湾,朝鲜、琉球等属国都是中国旧有领土。
全面抗战爆发后不久,1938年4月1日,蒋介石在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举行第四次会议上发表《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的演讲,在演讲中他说:
日本自明治以来,早就有一贯的大陆侵略计划,过去甲午之战,他侵占我们的台湾和琉球;日俄战后,吞并了朝鲜,侵夺了我们旅顺和大连,就已完成了他大陆政策的初步;它就台湾为南进的根据地,想从此侵略我们华南和华东;而以朝鲜和旅大为他北进的根据地,由此进攻我们的满蒙和华北。
1944年,又值中日甲午之战五十周年之际,1月1日新年元旦,刚参加完要“清算日寇五十年的罪行”的开罗会议,蒋介石发表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其再次强调1938年他的这次发言,可见,他对1938年讲话的重视程度,只是这次琉球没成为“我们的”,但日本“强占琉球”却是不争的事实。
1942年11月1日,宋子文出任中国国民政府外交部长,3日在重庆的记者招待会上,有记者问,“战后之我国,在领土方面是恢复到九·一八以前之状态?抑恢复到甲午以前之状态?”宋子文明确表示:
中国应收回东北四省、台湾及琉球,朝鲜必须独立。美国方面有一流行口号,即‘日本为日本人之日本’,其意在指日本所侵据这地均应交还原主。
琉球虽然和朝鲜一样是中国属国,但他们又都认为琉球地位不同于朝鲜,而与中国固有领土台湾地位相同,他们将琉球视为中国领土。
直到战后,讨论对日和约的时候,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长张群出席参政会驻会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称:“琉球与我国关系特殊,应归还中国”,“琉球与中国关系最为密切,故我主张应归还我国。”而学者则称,“琉球与我国有千余年的从属历史及文化关系,仍应归属我国。”
可是归还不归还琉球,并不是日本人说了算,而是美国人说了算。在美国的算盘中,“大琉球岛系美国在远东防务中不可或缺之一环”,因此,要美国将琉球归还中国无异虎口夺食,因此,对于张群要求将琉球归还中国的要求,东京的美将领认为是一个“难题”,美国人也开始着手在琉球建永久性飞机跑道及营房等。
张群对于琉球表态数日后,飞抵台北,视察台北并慰问民众,参加10月25日举行的台湾回归祖国两周年纪念盛典,他“重申琉球应归还我国”。27日,张氏视察台南,“台胞及此间琉球人士均主张迅即收回琉球群岛,并先后向张院长提出意见。”琉球革命同志会会长喜友名亦上书张氏,“请求政府强调收回琉球之合理主张,并表示该会同志六千人誓为政府之后盾。”然而,内战的爆发,政权易手,琉球回归中国只得悬下。
1925年3月,闻一多在美国纽约留学时创作了著名的《七子之歌》组诗,其中关于台湾一首诗这样说的,“我们是东海捧出的珍珠一串,琉球是我的群弟我就是台湾”。可见,台湾和琉球是一对“难兄难弟”,他们都被强盗从其“母亲”身边抢掳而去,都成为没有母亲的孩子。可见,在当时人意识中,琉球与台湾都是中国之一部分。
(2)中美两国托管琉球
1943年11月23日晚8时,罗斯福与蒋介石在开罗讨论战后重要事项时提到琉球问题,据备忘录显示,罗斯福总统主动提到琉球群岛,“一再提问,中国是否想要琉球群岛”。委员长回答说,“中国愿由中美两国共同占领琉球群岛,最后,在一个国际组织的托管下由两国共管。”
我们知道,此前蒋介石曾多次明确表示要收回“我们的琉球”,曾称琉球是我们的“旧有领土”,今天,日本军国主义终于要玩完了,罗斯福主动地,再三地问蒋要不要琉球,蒋怎么在关键的时候却“掉链子了”?今天,我们读到此一情节能不为之扼腕惋惜乎?
不过,平心而论,琉球和朝鲜、越南一样,实为我国属国,倘我二战后真将之纳入我国版图,这和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之行径有何区别?今人常将当年蒋没有将琉球收回中国视为一大憾事,可是,问题是,蒋并没有认为琉球不应当从日本解脱出来,亦没有将琉球推入日本怀抱,他主张“中美共管”琉球,而这应当说是最合适最合理的方案。因为,在中国没有能力托管的前提下,中美共同托管不是最合理的主张吗?
(3)主张琉球独立
四十年前的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联合国委托其托管的琉球和我钓鱼岛一并交还给日本,对于此一行为,台湾的“中华民国外交部”于5月9日发表“外交声明”,声明一方面表示在任何情形下,绝不放弃对钓鱼台列屿之领土主权,另一面对美国未与二战主要盟国协议情况下,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至表遗憾”。关于琉球的声明内容是这样的:
中华民国政府对于琉球群岛之地位问题,向极关切,并曾迭次宣告其对于此项问题之立场。
兹美国政府已定于本(六十一)年五月十五日将琉球群岛交付日本,且竟将中华民国享有领土主权之钓鱼台列屿亦已包括在内,中华民国政府特再度将其立场郑重昭告于世界:
对于琉球群岛,中华民国政府一贯主张,应由包括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大战期间主要盟国,根据开罗会议宣言及波茨坦会议宣言揭橥之原则,共同协议处理。美国未经应循之协商程序,片面将琉球交付日本,中华民国政府至表遗憾。
这时,“中华民国”既收不回琉球,又无法和美国一并托管,只有剩下主张琉球独立,而不是让日本重新占领。
反对日本重占琉球的三个依据
那么,“中华民国”反对日本重占琉球的根据何在?其理由有三:一、从情理上来看,“中华民国”支持曾与中国有五百余年深长关系,却被日本灭亡并受日本殖民统治67年的琉球重获独立。二、从法理上看,美国将琉球“返还”给日本违背了“战后”一系列国际条约对琉球地位和命运的明确规定。三、从程序上看,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反了“主要盟国共同协议处理的原则”。因此,从情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无理的”,从法理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非法的”,从程序上讲,美日私相授受琉球是“违规的”。这是台湾反对琉球返还的理由所在。
(1)情理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琉球人民的自由意志与战后殖民地的独立原则。
琉球自古以来系一独立王国,五百年来向为中国藩属,然于清季为日本武力吞并,1972年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琉球人民的自由意志与战后殖民地的独立原则。
中琉正式确认封贡关系自1372年(明洪武五年)明太祖朱元璋诏谕琉球始,自此后一直到1879年琉球为日本吞灭,长达507年时间里,不光国名、国姓得之中朝,“历奉中朝正朔,遵中朝礼典,用中朝律例”。明太祖以其感慕华风,于1392年(明洪武二十五年)赐闽中善操舟者三十六姓移民琉球,以方便贡使往来。
明亡清兴,顺治4年,清帝顺治遣人招谕琉球,琉球世子尚质上交“故明敕印”,奉表投诚,请命册封,琉球始正式属清,其修礼之勤,一如明代。迄1879年为日本武力所吞亡,琉球从来视中土为其宗主国,中琉507年交往历史,可谓薄来厚往,仁至义尽,琉球国亦世代恭顺,殊为可感。
中国对琉球可谓是“厚往薄来,字小柔远”。琉球国史《中山世谱》就称“琉球始通中国,以开人文维新之基。”足以证明无中国则无琉球。而“琉球同胞始终认为中国为其‘民族之养育者’、‘生活之维持者’、‘文化的启发者’、‘伦理的支配者’”。中国之惠琉球之巨之大岂是虚言?
琉球国家之保全,很大程度上赖于中国的庇护,反过来说,倘中国国力不振之时候,也正是琉球大祸来临之时。也就是说,中国强则琉球存,中国弱则琉球亡。19世纪晚期,正是中国动荡衰弱,每况愈下,日本励精图治,蒸蒸日上的时期。琉球亡国之厄运亦悄然来临。明治维新的日本实力渐长,其野心和胆量亦随之膨胀,而中国因循守旧,被内忧外患折腾得奄奄一息。
1872年的“封藩”,1874年的“征台”,1875年的“阻贡”,都是为1879年日本吞琉的试探和铺垫。1879年,就在中国与俄国伊犁交涉弄得焦头烂额无暇东顾的时候,日本大政大臣三条实美以琉王尚泰“违命不恭”(不遵不可修贡中国之命)为由,下令“废藩置县”。3月25日(以后日期未经注明,均为公历),日本内务大书记官松田道之率领随行官吏五十余名,警察百余名,陆军步兵四百余名登陆那霸,执行“处分”琉球之“重任”,27日,松田道之宣布琉球国废为冲绳县。4月4日,日本大政大臣正式宣布改琉球国为冲绳县。
随后,中日两国关于琉球进行反复交涉。缓结,还是速结?军事,还是外交?强硬,还是妥协?众议纷纭,1880年11月11日,李鸿章上奏主张“借俄以慑倭”,力主将此案“暂宜缓允”。
关于琉球一案之中日交涉,历经数年,而毫无进展。“屋漏偏逢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中俄伊犁交涉甫一收束,1882年,朝鲜发生“壬午兵变”,法军增兵河内,1883年,中法开战,1894年,中日打起甲午海战,1900年,八国联国进京……“外侮迭至而不穷”,中国没过过一天安分的日子。中日之间关于交涉就不了了之,琉球一案遂成悬案。直至今日,中国从未对琉球之归属日本有予以承认的正式文书。
1879年,日本吞并琉球,与大清所面临的其他挑战和威胁相比,显然要小得多,也就是说,琉球为日本所灭,对中国来说除过面子有损之外,似乎没有实质性的损失,李鸿章就说,“中国受琉球朝贡,本无大利,若受其责而不能保其国,反为诸国所轻。……若再以威力相角,争小国区区之贡,务虚名而勤远略,非惟不暇,亦且无谓。”正因为无所大损,清政府就对琉球之灭亡虽感无奈痛心,但却不得不采取了“淡漠相遭”的态度。
但从此后历史的发展来看琉球灭亡带给中国之危害,可知琉球灭亡并非小事一桩,然而由于历史的局限,琉球灭亡的严重性显然为当时人所忽视,也许亦为今人所轻视。琉球之失对中国带来的危害从琉球被亡时起一直到1972年美日授受琉球一直到今天,都没消失。我们且按时间顺序扳着指头看看琉球之失带给中国之祸害。
其一,琉球的灭亡是日本迈开的海外侵略扩张的第一步,也是日本毒荼中华,为祸亚洲、乃至觊觎世界的第一步。其二,琉球灭亡的既成事实,成为1972年日本向美国声索琉球时,重获琉球的“有力根据”。其三,琉球的灭亡使得琉球群岛从昔日的“东海珍珠”一变为今天美日封锁围堵中国的“东海锁链”。从以上三点可知,在琉球灭亡至今130余年的时间里,中国无一时一刻,不承受琉球为日本控制后所带来的祸害、危险和压力。因此,今天我们回顾琉球被日本吞亡的历史时,岂能对此事之重要性不以重新思考和评价乎?
通过上述描述,对琉球之历史文化,琉球与中国的关系,以及琉球如何被日本所灭亡,琉球灭亡的严重后果有过大致的了解,那么,我们说,对于1972年美日授受琉球,中华民国提出抗议的根据正是“情理”。
从“情”来看,中琉有着五百年来深长敦睦的“情谊”,从“理”上看,中国反对美国完全不顾琉球千年来就是一个独立王国的事实,完全不顾日本曾强行吞并琉球的侵略行径,完全不顾琉球本地人的意愿,将琉球径还日本的“无理”。
1972年中华民国从“情理”上抗议“琉球返还”,
和1879年李鸿章抗议日本吞并琉球的根据一同,清朝谴责日本的行为也多从“情理”出发(李当年主张“据情理相驳诘”)。也就是说,对于琉球的未来地位和命运,从“情理”上看,中国都不能袖手旁观,都不能坐视不理。
(2)法理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反了战后确立琉球地位的一系列国际条约。
关于琉球的地位在二战末期的一系列宣言、公告、条约上都有所规定。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的《开罗宣言》中这样声明:
(中美英)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州、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日本亦将被逐出于其以暴力或贪欲所攫取之所有土地。
显然,拥有近千年历史文化的琉球王国正是1879年为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那么,“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成为盟国的集体意志。“在此宣言内,虽未明白指出琉球群岛字样,但其所夺得占领之土地,自无权收回。”事实上,也的确如是。战后,琉球群岛从日本手中解脱出来,被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并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
随后的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敦促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再次强调《开罗宣言》务必实施,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主权的范围,其第8项这样要求:
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面对日本抱有的犹豫侥幸心理,盟国明确告诉日本这些条件“决不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在面临“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的警告下,不再吹那“举国玉碎”的牛皮,“无条件”地屈膝“投降”。何谓“无条件”,亦即你别无选择,不容置喙。由是,日本的领土主权也有了明确之规定,琉球与日本可以说毫无干系。琉球南北纵横数千里,又岂是小岛乎?“吾人”(中美英,包括尚还和日本有友好条约,不便列名的苏联),可曾决定过把琉球交付日本乎?
韩战爆发后,1951年9月8日,在排除了中国此一受害最深,贡献最大的对日交战国的参与的情况下,美国操纵的片面的《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第八条明确规定:
日本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之战争状态而缔结之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之完全效力。
“盟国为恢复和平或关于恢复和平而订之任何其他协定”都为日本所承认。《联合国宣言》、《开罗宣言》、《雅尔塔协定》、《波茨坦公告》都是处理对日投降的“重要国际协定”。协定精神亦不容日美违反。
《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三条对琉球的地位有了新的规定,条约明确规定琉球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并以美国为惟一托管当局。该条约第三条规定:
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硫璜列岛)及冲之鸟岛(按,当为冲之岛礁)与南鸟岛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与《旧金山对日和约》第二条中日本“放弃”朝鲜、台澎、南威岛及西沙群岛、千岛群岛及由于1905年9月5日《朴资茅斯条约》所获得主权之库页岛一部分及其附近岛屿之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相比这一条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其实,日本“对于希望在条约生效后由美国托管的提议,在事先表示了同意。”论理,琉球和朝鲜所处地位相同,均为独立王国,亦均属中国属国,他们的命运亦相同,均为暴日奴役统治,现在,只因琉球被奴役的早,朝鲜被奴役的晚,朝鲜已恢复独立,琉球却只能托管。此何道理?
事实上,在《旧金山对日和约》缔结过程中,对于琉球群岛的地位盟国有不同看法,“若干盟国为了维护美国的主权,极力主张在本条约中规定日本放弃对于这些岛屿的主权。其他各国则提议应该把这些岛屿完全归还日本。”美国代表杜勒斯这样说,“尽管盟国之间存在着这种意见的分歧,但美国认为最好的办法是,把这些岛屿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并允许日本保留残存主权。”琉球托管成为当时的折衷的选择,但“残存主权”的承认又为琉球以后“归还”日本埋下了伏笔。可是,美英代表的表态只是他们各自国家的观点,再说此一观点并没有写入条约之中。
9月7日晚,日本全权代表吉田茂接受和约发表演说,他说:
我以日本国民的名义非常高兴地赞同美国和英国全权代表所作的,主张把将要根据和约第三条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的奄美大岛、琉球群岛、小笠原群岛等北纬二十九度以南诸岛的主权交由日本保有的发言。我希望世界的、特别是亚洲的和平与安定迅速实现,这些岛屿早日回到日本行政管理之下。
《联合国宪章》规定托管制度的目标之一应该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之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定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依此条文看美国将琉球给予日本,一方面从没关注到“人民自由表示之愿望”如何,另一方面,美国违背“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的精神。
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通过“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宣布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殖民主义的必要性,井宣称使各族人民处于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割之下就是否认基本人权,是违反联合国宪章,而且是促进世界和平与合作的障碍。”国际社会对殖民地、被托管国家和人民正确的作法应当是:
应在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或一切其他尚未获得独立的领土中立即采取步骤,毫无条件或保留地根据那些领土的人民自由表达的意志和愿望,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把一切权力移交给他们,以便使他们能够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
可见,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旧金山对日和约》和《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等国际条约的法理精神。
事实上,“过去受国际组织托管而今日成为独立国家或自治区者,指不胜屈。非洲的利比亚、索马利亚,就是最好的例证。惟琉球则被美国托管了二十七年之后,不仅独立无望,抑且再为往昔的侵占者侵占,琉球居民的基本利益与愿望固已遭受损害,抑且与联合国托管的本旨,更成莫大的讽刺!”
因此,无论《开罗宣言》,还是《波茨坦公告》,还是《旧金山对日和约》》和《联合国宪章》,美日私相授受琉球都违背了相关国际条约。“质言之,一八七九年日本以武力并吞的琉球,其不应再归日本,法理上十分明显,绝无任何假借回旋之余地。”
(3)程序上:美日私相授受琉球,违背了主要盟国共同协商的原则。
我们说琉球从中日本手中得到“解放”,以及琉球地位确立是对日战争的重要成果,而对日作战的彻底胜利是中美苏等主要盟国的共同结果。今天,美国不经与盟国商议,自说自话,将盟国的“共同成果”据为“私产”,然后任意处置,这有违国际问题协商解决的基本程序。美国之托管权限来自联合国,而不是来自美国或日本。
1969年3月9日,《中央日报》社论《我们对琉球问题的立场》中这样说:
开罗会议宣言,波茨坦会议宣言,及旧金山和约,都是对日作战国家经过协商而所作之集体决定。既由集体决定将琉球归美国管辖,因而美国要变更琉球目前地位,亦必须由有关国家共同来协商解决。这是就解决此一问题所应守的原则及其应有的程序而言。
那么,今天美国“不经由包括我中华民国在内之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主要盟国之共同协商,或则继续托管,或则由当地人民自决共前途,竟然片面宣布将琉球交付日本,这种私相授受的作法,不仅根本违反了开罗会议和波茨坦宣言的原则,抑且蔑视了二次大战期间主要盟国的意见。至于美国政府一再辩称的这只是行政权的转移,而非主权的转移,我们也得责问:如此大事,美国政府又根据国际间那一个有关机构的授权,作此决定?”
综上,1972年,美日私相授受琉球,从情理上看“无理”,这违背扶助弱小民族立国的基本精神,从法理上看“非法”,这违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从程序上看“违规”,这违背集体协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