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近现代史特别是民国史上,孙中山和宋教仁都是举足轻重的人物,孙中山就不用说了,凡中国人没有几个不知道他是我们的“国父”和“革命先行者”的。宋教仁则与孙中山有些不同,尽管在民国初期,宋的名声及影响并不在孙之下,但不幸遇害之后的六七十年时间里,宋教仁一直默默无闻,只是在控诉袁世凯罪状或嘲笑中国资产阶级的幼稚病时才提到他的名字。不过,至上世纪末以来,宋教仁的名字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想起和提及了。由此看来,历史是无法长久沉默的。
孙中山和宋教仁都是同盟会的创始人和领导者,他们有着太多的相同之处:同一个战壕、相同的经历、相同的抱负,更重要的是,他们都对在中国实施宪政满怀信心并且有过具体的设想与初步的实践。不管他们的理想是否实现、实践是否成功,他们对中国现代历史的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给后人留下了无限思考与想象的空间。孙中山对中国的政治走向、政体建设和政权格局,产生了至今我们仍然没有意识到或者说没有完全意识到的影响和作用;宋教仁的宪政实践散发出催人奋进的激情,让黑暗的东方大地上迸射过美丽的光芒。
然而,孙中山与宋教仁又存在着诸多的不同点,包括思想、观点、立场和方法上皆有不少的分歧与对立,他们的不同之处,近百年来,或者被抹煞或者被贴上简单化的标签。本文通过剖析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主张和宋教仁的“三权分立”立场,对他们二人的宪政观和政治观进行初步比较,并试图找出他们与中国现代社会的关联。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主张
孙中山出道很早,一直致力于推翻满清统治、建立“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社会,他的革命口号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 革命开始时,孙中山在国内外都没有什么名气,是因为1896年10月被清政府驻英国公使馆绑架(一说为自动送上门去)而名声大振,从而奠定了他在中国现代史上的地位。早期孙中山领导的历次起义应该是典型的民族革命,与中国历史上历次革命的性质没有根本区别,与宪政建设没有任何关系。已有的资料显示,早期的孙中山没有仔细考虑过宪政问题,尽管曾经在一些演讲和与他人通信中提及要在中国建立“民主政体”和“民主共和政体”,但表达皆模糊不清。可能是长期置身海外的缘故吧,孙中山认识到了宪政的重要性或者说西方社会对宪政的推崇, 1905年8月13日,孙中山在东京中国留学生欢迎大会上发表演说时,对中国不能实行共和的论点给予了严厉批驳,他说:“我们决不能说我们同胞不能共和,如说不能是不知世界的进步,不知世界的真文明,不知享这共和幸福的愚动物了。”「1」1905年秋天与汪精卫的谈话,曾经比较详细谈及过这个问题,他认为,在中国“不掌兵权,不能秉政权,不秉政权,不能伸民权。”革命之始必立军政府,接下来由军政府和地方政治势力共同执掌政权,然后“解兵权以授民权。”(也就所谓宪政三段论的邹形)他的理由是“使国民而背约法,则军政府可以强制;使军政府而背约法,则所得之地或相联合,不负当履行之义务,而不认军政府所有之权力。”如此,方能将愚钝之民众“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2」1906年秋天冬,孙中山在其《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将同盟会政治纲领的顺序分为三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方行政,以3年为期限;第二期为约法之治,以6年为期,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3」这是孙中山对中国政治走向第一次提出明确的计划图。1906年11月15日,在同俄国社会革命党首领该鲁学尼的谈话中,孙中山初步提出了“五权宪法”的设想,谈到要建立“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4」同年12月2日,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的庆祝大会上,他对五权宪法作了进一步阐释,认为“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虽然英国宪法所隐含的三权分立原则,经过孟德斯鸠的详细阐发,再经过美国宪法的实践和修改,已经日臻完备,算是“最完美”的了,但是由于百余年来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不适用”了。因此,为了避免西方民主政治的弊端,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分立。在孙中山看来,提出五权分立是政治上的一种大胆探索,“这不但在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5」
尔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孙中山再也没有论及中国宪政问题,或许是致力于暴力革命无暇顾及其他吧,革命和宪政毕竟是有些不同的。至到1910年2、3月间,才与旧金山《大同日报》主笔刘成禹谈到“五权宪法”问题,孙中山在此次谈话中,称他提出的“五权宪法”“为中国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并说,该宪法“不过增益中国数千年来所能,欧美所不能。”他对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大加褒扬:“此乃数千年制度和为世界进化之先觉。”并寓言“五权”将风靡世界。「6」辛亥革命成功推翻满清统治之后,孙中山没有对宪政问题包括他的“五权宪法”作过认真阐述,只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前表达了自己坚定的在中国实行总统制的立场, 1911年12月26日, 刚刚回国的孙中山与同盟会骨干在自己寓所商讨组织临时政府方案时,孙中山与坚持内阁制的宋教仁发生了激烈争执,他态度生硬地说:“内阁制乃平时不使元首当政治之冲,故以总理对国会负责,断非此非常时代所宜。吾人不能对于唯一置信推举之人,而复设防制之法度。余亦不肯徇诸人之意见,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7」由于孙中山的坚持及其他复杂的原因,新成立的中华民国的政体选择了总统制。不过孙中山并没有如愿地实施他的“五权宪法”,似乎也没有提及过这个问题,因为客观条件不允许,当时的民国尽管只是初创,但临时参议院和社会各界对政府的监督还是相当严厉的,加上他就任临时大总统也不过是南方各省为逼迫袁世凯就范和平衡内部权力斗争的权宜之计,又仅仅三个来月时间,没有机会施展他的抱负。
1914年7月在由孙中山起草的《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他修改他他早期的宪政三段论思想,将宪政化历程重新分为三时期: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8」这个时期三阶段论与1906年的三阶段论的不同是以训政时期代替约法之治。
再一次较为系统地论及宪政和“五权宪法”是在其《建国方略》里,他在《能知必能行》一章里,系统地阐述了他的五权主张,其基本观点和过去一样,只是在解释为什么要提出“三阶段论”时,多了些理由(如就任临时大总统时,革命党人“不守革命之信誓,不从领袖之主张”,宋案发生后,革命党内“不敢先发制人,致遭失败”「9」)
1920年11月9日,孙中山在上海修正、公布《中国国民党总章》,除了原有规定“本党以三民主义为宗旨”(第一条)之外,还规定了“本党以创立五权宪法为目的”(第二条)。「10」1923年1月1日公布的《中国国民党党纲》亦将五权宪法作为与三民主义同等重要的两项目标。
系统地阐述 “五权宪法”,是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广州的一次演讲:他认为即使被认为最好的美国宪法“不完备的地方狠多,而且流弊亦不少。”于是,他萌生了“补救”欧美宪法缺点的思想,将三权中附在行政部分考试权和附在立法部分弹劾权分立出来,形成“五权”。在他看来﹐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中国已有的“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11」
1925年3月12日,孙中山逝世于北京,逝世前一日与汪精卫谈话时,他“希望诸同志努力奋斗,使国民会议早日成立,达到三民、五权之主张”。[12]
孙中山的理想就是建立一个他为全体中国人设计的“三民”、“五权”的社会,他为此竭尽了全力。
宋教仁的“三权”目标
了解一点近现代史的人都知道,宋教仁是出了名的“议会迷”,所谓“议会迷”则是对他毕生努力的否定表达,但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他的价值,他无疑是中国宪政的积极倡导者和实践者。
宋教仁是1904年年底赴日留学的,他先后进入政法大学、早稻田大学,所学皆为法律。宋教仁在担任《民报》主笔、参与同盟会活动的同时,认真研读西方和日本法律典籍以及各国成文法,并翻译了大量的西方法律著作,如《日本宪法》、《俄国之革命》、《英国制度要览》、《万国社会党大会略史》、《各国警察制度》、《世界史年表解》、《俄国制度要览》、《澳大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等等各种文稿。通过系统的学习,他对当时的西方各个强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各种制度有了相当深刻的认识,对西方宪政理论及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从认识到熟悉到认同,与此同时,他及时揭露了清政府的假立宪行为,在一系列文章中,宋教仁对《钦定宪法大纲》、官制厘订、资政院、皇族内阁都不留情面地予以揭露和批评,指出所谓“立宪”不过是用立宪之名而行专制之实,以巩固清廷的专制统治。在《希望立宪者其失望矣》一文中,他表明了自己坚定的宪政立场,毫不留情地批评了清政府的假立宪:“天下岂有虚悬一宪法于此,政府不必遵守,徒使人民之服从,而犹谓之立宪者乎?……其抄袭东邻岛国半专制之宪法条文而又谬己意增减之,处处卤莽灭裂,作外行语,已为诵人所不齿”。「13」宋教仁在学习西方宪政和批判清政府假立宪的行动逐渐成熟,他在心中开始了中国政治蓝图的绘制。
1911年,国人对都察院的存废问题争论不休,莫衷一是。对此,宋教仁在1911年8月2日至3日于《民立报》刊发的《论都察院宜改为惩戒裁判所》一文中,不仅认为应将都察院改为惩戒裁判所,而且发人所未发,提出了独立行政裁判思想。
在宋教仁看来,“立宪政体之国,必有议会为监督政府机关,而行决议、质问、弹劾等之权,此殆通例。若中国立宪之后仍有都察院,则其监察官吏、弹劾官方邪正之职,非与议会之监督权冲突乎?其受理京控、谳平重狱之职,非与裁判所之普通裁判权冲突乎?”但他同时也认为中国的都察院亦有其积极意义,可以“去其不合立宪原则者,厘正面而保存之”。于是他提出了独立行政裁判权的主张。他认为,行政裁判的设立是立宪国家应有之义。按照西方的宪政学说,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行政裁判的存在。何谓行政裁判,他也对其作了简单定义,即“人民对于违背法规损害权利之行政处分,得提出诉讼于特别机关,求其取消变更,特别机关乃裁判其处分与诉讼之孰为当否,而决定之,是之谓行政裁判。”在这里,宋教仁首先言明了何谓行政裁判,接着提出行政裁判应由特殊机关来处理,即行政裁判所。其次,对于行政裁判的范围,宋教仁认为“有列记法、概括法之二种,而要皆以违背法规损害人民权利之事项为限。”而设立独立的行政裁判,其目的无过于“使该行政处分受其羁束,监督官署,保护人民权利”。「14」宋教仁倡导独立的行政裁判,说明他已经认同了西方三权分立宪政原则,并有了在中国实现的设想。
当时世界上实行宪政的国家,都奉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该原则最早为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在其影响人类历史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来的,在他提出这个观点之前,英国实质上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分权体系,只是没有成文法,在理论上也没有进行归纳而已。但随后西方派生了几种不同的宪政政体,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内阁制(日本亦是),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还有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体(如当时的法、德)。宋教仁所认同和崇尚的无疑是英国式的内阁制,在此之前,他就撰文对英国议会通过限制上院(贵族院)否决权的“国会法案”大加赞赏,认为这样“以下院而独操国会之权,且与政府合为一体,是总揽统治权者实际上即为下院,而皇帝之裁可任命诸权,皆为有名无实。”「15」言辞间流露出对英国逐步成熟的内阁制的羡慕和无比欣赏。因此,当辛亥革命胜利后,宋教仁便极力主张在中国实行内阁制,他在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即为军政府起草了《鄂州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带有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第一次在文件中规定了人民具有言论、集会、结社、住宅不受侵犯等等权利。该约法是宋教仁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鄂州政府设立都督,但是都督的权力要受到议会、法院一定的限制、司法独立等,
是具有初步“三权”格局的地方性法律。此后其他各起义省所颁布的临时法律,大都是仿效《鄂州约法》起草和制订的。宋教仁迫切期望将他的宪政设想在全国范围付诸实施,因此,当中华民国成立之即,便极力主张内阁制。
1911年12月3日,起义各省都督府代表大会议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定实行总统制。在这个组织大纲中,总统享有极大的权力。总统发布的一切令命不需要任何人的副署。对于给予总统近乎独裁权力的这一大纲、宋教仁等持反对态度。他与居正等一起对组织大纲提出修改方案,坚持要把第十七条改为“国家各员执政务,临时大总统发布法律及有政务之命令时,须副署之”。在宋教仁看来,在国务员执行政务的基础上,副署权是内阁制区别于总统制的主要标志。他为此寻求同盟会的支持,与被提名为临时总统的孙中山和革命党内部多人发生严重分歧,他力陈内阁制在中国这样一个皇权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对权力制约的好处,可惜不为大多数人所理解,孙中山也不肯做内阁制下的空头总统,“自居于神圣赘疣,以误革命之大计。”于是,宋教仁实行内阁制的努力再一次付之流水。1912年1月2日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虽以三权分立相标榜,实际上三权仍然在大总统一人手中。宋教仁不仅没能让自己的宪政设想变为现实,而且还引来很多人的误解,以为他极力主张内阁制就是为了好让自己当上总理,让其长期蒙受不白之冤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不久,随着袁世凯与清庭的谈判结果日益明朗,清帝退位指日可待,孙中山和原来主张总统制的一派人,决定用法律手段限制袁世凯的权力(按照约定,清帝退位前夕,即由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长期坚持内阁制的宋教仁,也趁此机会建议修改“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孙中山等放弃了自己原有的立场,转而全力支持在“临时约法”中将政体改为内阁制。宋教仁等经过一个月努力赶制出一部有明显内阁制倾向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临时约法”中,大总统的权力与原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似乎并没有减少,但实际上其所有的权力都受到了“须经参议院之同意”和“得依法办事”的严格限制。“临时约法”还增设了“国务员”和“法院”两章重要内容。这两章规定也是为了限制总统权力的。约法明确规定了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很快便获得临时参议院通过,并且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于众。
由于这样的特殊原因,让宋教仁的宪政主张得有实施机会(尽管 “临时约法”及以后制定的几本宪法草案,都存在着一些重大的缺陷,最明显的问题是议会权力的不受限制和扩大化以及司法权的不够明确。这也是导致袁世凯有借口践踏宪政、中国宪政实验最终失败的重要原因,但毕竟朝着宋教仁设想的方向发展了)。
1912年7月,宋教仁因不满袁世凯对内阁权力的浸蚀和混合内阁的无所作为,与其他同盟会人士集体辞职,积极参与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选举。宋教仁推动同盟会、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组建了中国国民党,以谋求获得议会多数席位,实行政党内阁。1912年8月13日通过的《国民党宣言》,集中体现了他的宪政思想和政党观念:国家主权在全体国民、实行代议制、组织政党内阁、以完全共和和立宪政治为志。在议会选举前后,宋教仁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宪政思想,他在国民党湖南支部欢迎会上演说时表示“欲政府完善,须有政党内阁”,他说,国民党的党纲“第一,统一政治,今当谋国家统一,毋使外人讥为十八国。第二,地方自治。第三,种族同化。第四,民生主义。第五,维持国际和平。”「16」在国民党湖北省支部欢迎会上演讲时,更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宪政观:“世界上的民主国家,政治的权威是集中于国会的。……选举的竞争,是公开的,光明正大的,用不着避甚么嫌疑,讲甚么客气的。我们要在国会里头,获得过半数以上的议席,进而在朝,就可以组成一党的责任内阁;退而在野,也可以严密的监督政府,使它有所惮而不敢妄为,应该为的,也使它有所惮而不敢不为。”「17」他向上海交通部同人说明了他执意坚持内阁制的理由:“内阁不善而可以更迭之,总统不善则无术变易之,如必欲变易之,必致摇动国本。此吾人所以不取总统制,而取内阁制也。”「18」他公开表示:“吾人只求制定真正的共和宪法,产出纯粹的政党内阁,此后政治进行,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19」
在宋教仁及其他国民党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国民党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议会选举中,在参众两院夺得过半席位。正当宋教仁欲北上组阁之际,却被阴谋家谋杀于上海火车站。中国宪政之父倒在血泊中,年仅32岁。临时前,他还致电袁世凯:“伏冀大总统开诚心,布公道,竭力保障民权,俾国会得确定不拔之宪法,则虽死之日,犹生之年。”「20」
由此可见,宋教仁孜孜以求的就是建立一个能够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法治国家。
“三权” 与“五权”在中国的实践
无论“三权”还是“五权”,在中国都有其实践的经历或者说过程,其实,已经实践的并不是宋孙二人心目中完全意义的“三权”和“五权”。
先说“三权”。
1911年11月14日,湖北军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鄂州约法》草案,以征求各界人士意见。半月之后,根据上述意见,总监察处进行了修改,交军政府公布施行。“鄂州约法”规定:鄂州政府实行三权分立原则,即“以都督及其任命之政务委员,与议会、法司构成之”。「21」尽管该部法律没有真正实施,但它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三权”性质的而且已经颁布的法律。辛亥革命之后,全国有10多个省效仿“鄂州约法”制定了具有明显三权性质的省宪,但都没有真正实施。唯一对宪政付诸实施的只有湖南省,该省于1921年初成功颁布省宪,随后进行了省议会选举和省长选举。湖南省的宪政实施时间长达6年之久,为全国之最(1926年7月被北伐军废除)。
从1912年3月公布“临时约法”开始至1925年张作霖执掌北京政府前,国家基本上都是在实施“三权”政体(袁世凯解散国会的两年半时间除外),基本上都是以内阁制为基础,而且形式上都是在依法运作。
1912年至1925年之间,发生过多起解散国会、恢复国会、选举国会的事件,亦有过贿选、胁迫选举的情况出现,政府更迭也相当频繁,孙中山还在南方成立过“非常国会”、军政府,但全国大多数地区都是在北京政府控制之下,基本上还是在宪政的框架内行使国家权力,政权更迭过程中并没有发生过流血事件。令人遗憾的是,在10多年时间里,除“临时约法”外,正式公布并生效的宪法只有曹辊任大总统时期由当时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定,经参众两院三读通过,并于1923年10月10日向全国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可惜,这部宪法还没有来得及执行,就被奉系军阀张作霖废除了。
再来看看“五权”的情况。
据孙中山后来回忆:“兄弟在南京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订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五权宪法罢。……在南京所定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其余都不是兄弟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22]即使孙中山真的提出过类似建议,也不可能被采纳,因为他刚刚回国,坐上临时大总统之位还是各方妥协的结果。
最早的“五权宪法”是广东人叶夏声应孙中山要求制定的,不过没有实施过。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也不过是纸上谈兵,因为国民党正全力北伐,没有条件实施。1928年12月3日国民党政权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后,国民党组成了五院政府,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才得到真正意义的实施。不过,这个时期名义上是所谓的“训政”时期,实行的仍然是“军政”。 真正进入所谓的“训政时期”应该是1931年5月,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之后。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法”)是一部比较完整的体现孙中山五权思想的宪法,然而,因为抗战的爆发,该宪法并没有实施。
自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颁布至现在,国民党政府及台湾当局,名义上仍然奉行“五权宪法”,但其实质越来越趋向于“三权”。所谓的监察院和考试院,实质上没有多大作用,纯粹是在议会和政府后面“狗尾续貂”。
“五权”与“三权”的区别
粗看起来,“五权”和“三权”没有多大区别,他们都在提倡分权,都是以欧美“三权”原则为基础,只是孙中山有“创新”,宋教仁更多是照搬。可是,仔细分析之后,你就会发现他们有着很大的不同或者说区别。
事实上,“五权”并不能达到分权的目的,反而使权力高度集中和让职责模糊不清,违背了“三权”的初衷和基本原则。从形式上我们看不到什么“五权”,看到的只有“一权”,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就是五个平行的机构(都谓之“院”),而总统却高高在上,似乎总统就是“五权”的统领。从内容上看,监察权和考试权本来就属于议会和行政的应有之权,硬要把它分离出来不说,监察院长和考试院长都要经过总统提名,而考试院长却要得到监察院的批准。不仅权力分配混乱,而且导致了监察院权力无边,根本违背了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现代宪政原则。这样的“五权”就有点非驴非马了。此外,孙中山主张以直接民权监督政府的“权能学说”也混淆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概念。代议制下人民不但可以通过定期选举更换政府,而且通过分权制衡达到随时控制政府的目的。但孙的政权与治权的划分将直接民权与间接民主混为一谈,导致民权不能有效行使、民意不能充分体现,监督机构重叠、国会监督职权削弱。作为国民党人尤其是蒋介石这样孙中山的忠实信徒,没有人不想按“国父”遗训办事,他们也确实这么做了,从1928年北伐成功到上个世纪八十时代末期,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无论是实施“训政”还是实行所谓的“宪政”,孙中山宪政思想的精髓还是被他们吸收了并运用到了对权力的控制上。然而,无论是蒋介石还是蒋经国都没有严格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规划实施,因为完全按照孙的设计是没有办法实施的。蒋经国之后,台湾的“五权宪法”则变成了纯粹的形式,内容上已经是“三权”实质了,监察院和考试院差不多被边缘化了,现在的“总统”也不作“五院”的首领了。
而宋教仁所誓死捍卫的“三权”,却是权责明显、比较容易操作、被中外很多国家采用的权力制约模式,虽然宋教仁梦寐以求的宪政国家最终被无情地摧毁了,但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怀疑三权分立政权模式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也难怪宋教仁这个同盟会的骨干从未提到过 “五权宪法”,因为他是学法律的,知道这纯粹是扯淡。
过去,我以为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只是为了“创新”而“创新”,不过有点画蛇添足和狗尾续貂的意思罢了。近期,当我把厚厚11卷的《孙中山全集》翻了一遍之后,才发现很多我过去不知道的东西或者说我过去对孙中山了解得太少了。
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主张由来已久,在他的内心深处,总是认为他的主张和立场是唯一正确的,也只有按照他的计划设想,才能让中国走向繁荣。因此,他毕其一生都在为了他的理想而奋斗。为了达到目的,很多的时候孙中山都在不择手段。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领导的10次自杀式武装暴动可以视为正当途径的话,那么,革命胜利后,在国家基本上走向法制轨道的情况下,他的一系列行为,则与宪政原则背道而驰了,如借口宋教仁被害所发动的“二次革命”、为与北京政府分庭抗争发动的“护法战争”、强行规定实行宪政必须经过军政和训政阶段、提倡“以党治国”等,不论不让人对他的宪政诚意表示怀疑。因为宋案已进入法律程,包括当时的国务总理赵秉钧也受到传讯(尽管赵以身体健康原因没有到庭),孙却不顾国民党内大多数人的反对,执意以武力解决问题,结果导致了袁世凯走向极端;以曹辊非法解散国会、在新国会选举中有贿选行为而在南方发动了“护法运动”,可同时又召开所谓的“非常国会”、 成立军政府,(旧国会共有议员870人,其中参议员274人,众议员596人。按规定两院非各有过半数之议员出席不得开议。可是,1917年9月初 “非常国会”在广州开会时,到会议员仅91人,却仍然“选举”自己为大元帅。尔后孙中山又强行在南方几个省举行所谓的国会选举)以非法对抗非法;为了实现“三民主义”社会,强迫民众接受他的宪政三段论计划,并说:“我们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
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23」并声称:“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都遵守本党的主义,中国然后才可以治。”「24」为了达到以党治国的目的,他故意歪曲西方的政党政治,说什么“彼英美政治虽如此发达,却是政权不在普通人民手里,究竟在什么人手里呢?老实说,就是在知识阶级的手里。这就叫做政党政治……我们也甚愿意承认‘党人治粤’”。「25」我没有理由怀疑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初衷,然而,他的言论和行为已经背离宪政相当遥远了。
宋教仁则不同,他自始至终都坚持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坚持和平竞争,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问题。早在日本参与同盟会活动时期,他就不十分赞成孙中山的激进蛮干主张,并断言“无论是孙的势力或是康(康有为)的势力,都难得到永远存续。到国会终于开设时,肯定会有新人物出现,代表汉族抑制满族,这是必然的趋势。”「26」这段话不仅可以看出他对孙中山观点方法的不认可,也可以看出他对以法律解决中国问题、让中国走上法制轨道充满信心。宋教仁指出:“讨论宪法,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应如何分配,中央与地方之关系及权限应如何规定,是皆当依法理,据事实,以极细密研究者。”「27」表达了他对三权原则的尊重和对国家负责任的态度。他的著名的“在朝在野”说、“先问诸法,然后问诸人”说及临死前给袁世凯的电报,皆体现了一个宪政主义者对宪法的尊重和政治家的应有品德。
孙中山与宋教仁在宪政观上的最大区别在于,一个不愿意“墨守成规”,有一种为达目的不计方法的嫌疑(我甚至想孙中山的宪政设想或许亦只是手段而已)。一个却注意程序的合法性并誓死捍卫宪法的严肃性,宁愿放弃权力也不愿破坏规则。从宋教仁所拟定的《中国同盟会中部总部章程》、《中国国民党章程》与孙中山所拟定的《同盟会章程》、《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国国民党党纲》上就可以看出区别有多大了。宋的“章程”总是体现一种民主精神和对宪政的认可,那怕是在革命还没有没有看到成功希望的1911年7月。孙却不同,一直推崇和实行权威统治,要求绝对服从,并要求全体中国人必须遵守和服从,将党员分为三等,并粗暴动剥夺非党(中华革命党)民众的公民权,从同盟会成立到国民党改组乃至生命的最后一刻皆是如此。他不仅开创了“党国”先例,还把自己凌驾于全党全国之上(国民党党纲明确规定孙中山为总理),为以后蒋介石的独裁政治树立了一个很不好的样板。
之所以这两个看似一致的革命党人在宪政立场上有如此大的歧异,与他们不同的政治观有着莫大关系。孙中山虽然长期生活在海外,受到了西方思想的影响,但他的骨子里仍然有着相当程度的中国传统思想,比如他对中国皇帝的崇敬和对中国政治制度的不切实际的赞美,特别是对中国监察制度和考试制度的顶礼膜拜,加上像中国历史上的所有大人物一样过分相信自己(他在《三民主义》中把人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三种,自诩为先知先觉者),认为只有按他的意图办才是唯一正确选择,导致了他的思想的混乱和行为的异常。或许他只是想用西方宪政的瓶子装中国政治制度罢了。所以,他才会不遗余力地寻找一切借口发动一次次革命(明明对“临时约法”不予认可,1917年却通告驻华各国公使,以维护“临时约法”之名发动战争「28」),采取一切强硬手段,迷信武力和权威,以期达到他为中国设计的目标。比起孙中山来,宋教仁虽然接受了更多的中国传统教育,但是,在国家命运和前途问题上,他却愿意接受被事实证明为正确的外来东西。他无疑深谙政治之道,懂得妥协与让步,也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别人特别是亿万民众。因此,宋教仁长期以来特别是辛亥革命胜利之后,便把主要精力放在宪政建设和政党政治的培育方面,希望采用非暴力手段让国家走向健康发展之路。诚然,宋教仁也有其可供商榷的地方,比如,辛亥革命后迫切希望建立清一色的革命党政权的设想、宪法设计中对司法权的忽视、发表政见时的锋芒毕露等,之所以如此,与宋教仁太过年轻(辛亥革命时还不足30岁)和急于求成不无关系,但不管怎么说,宋教仁是希望通过合法手段谋求他想谋求的机会或利益,从这一点上看,宋教仁又似乎无可厚非。还有,对待国家主权方面,宋孙亦有很大的不同,宋一以贯之,对领土主权毫不让步;孙可能更加灵活多变一些。如果想了解真正的孙中山和真正的宋教仁,还是应该看看《孙中山全集》和《宋教仁集》,看看他们自己是怎么说的,当然,他们是怎么做的更为重要。
我觉得,一个理论也好,一项制度也好,好坏优劣的标准其实相当简单,就是它能不能实践,实践之后的效果如何,能不能让社会相对公平,能不能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或者说给大多数人带来实惠。否则,说得再好也毫无作用。
毋庸置疑,孙中山影响了中国一百年,或许还将会继续影响下去;而宋教仁则让中国人疼痛了一百年,或许还会继续疼痛下去。
注释
「1」「2」「3」「4」「5」「6」(《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2006年11月第二版 ,第一卷 281页,290页,297-298页,319页,324-331页,444-445页)
「8」(同上,第三卷 97页)
「9」(同上,第六卷 206页)
「10」(同上,第五卷 401-402)
[12] (同上,第十一卷638页)
「「23」」「25」(同上,第五卷 401页,481页)
「24」(同上,第八卷 281-282页)
「28」(同上,第四卷,447-448页)
[11] [22](《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之《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583-590页,589-590页)
「7」(《胡汉民自传》,《辛亥革命史料选辑》上册,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218页)
「13」「14」「15」「21」「26」(《宋教仁集》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8年6月第一版,第一卷306-308页,336-338页,358页,412页,160页)
「16」「17」「18」「19」「20」「27」(同上,第二卷 530-531页,542-543页,548页,578页,588页,547-54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