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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金柱:舆论高扬与结局落败的反差——以1921年广东女子参政权案为例

  

  摘 要:1921年广东女界开风气之先,在全国率先开展民国以来的第二波女子参政权运动。在运动中,女界得到了广泛的舆论支持和革命党人的奥援,在省议会辩论中赞成女子参政者占有明显的话语优势,然而女子参政权案却以落败而告终。考察其直接原因,一方面在于大多数省议员对于女性参政持有明显的保守观念,另一方面则是女界在运动中过于情绪化的激烈言行以及斗争策略远未达成一致。

  

  关键词:女子参政权案;广东;1921年

  

  中国近代以来,议会政治虽屡经尝试,又均屡遭挫折,然而却屡试不厌,表明近代国人对民主政治的渴盼与向往。[1]在议会政治中,选举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核心要素。关于选举权的获得,除却阶级、党派、财产、教育程度等因素外,性别因素亦成为争论的焦点。女子参政权案作为典型个案,尤其成为民国议会政治乃至民主政治的关注点。

  民国以来女子参政权成为风潮,引起广泛社会反响,曾出现两次运动高峰:一次是在民国初年,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权利规定上模糊性别问题而引起;一次是在1920年代,女界利用各省制定省宪的机会,掀起广泛的女子参政运动。关于这两次女子参政运动高潮,学界已有诸多研究。 正如有论者所指出,以往的研究多把女子参政问题放在党派关系分析的框架中,难以把握女子参政运动失败的关节所在。[2]实际上,女子能否获得参政权,最为直接的因素在于议会议员的态度和女性自身的斗争策略。本文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以1920年代最为激烈的广东女子参政权案为个案,重返历史现场,展现运动的整个过程,考察广东省议员在此案中的态度和女界的斗争策略,以期对女权运动失败的关键性因素提供新的解读视角。

  

  一

  

  广东女子参政一直开全国风气之先声,1911年广东省临时议会议员选举采取比例代表制,其中规定女性议员10名,庄汉翘等人当选。这不但在中国是破天荒的事,且“为亚洲所创见”。[3] 1912年,张昭汉与伍廷芳夫人联合发起神州女界共和协济会,上书孙中山提出创办女子法政学校和《女子共和日报》,以“为将来参政之准备”。[4]然而,女子参政的大好图景转瞬即逝,几乎与北京参议院否决女子参政权案的同时,广东省临时议会投票表决,女子参政权案以35:68不获通过。[5] 1913年广东省议会正式成立,临时省议会的10名女议员全部落选,[6](P429)风光一时的广东女子参政创举昙花一现般地殒落了。虽然广东首次女子参政权案以失败而告终,但短暂的辉煌给女界以激励,为1920年代再次掀起女子参政运动打下了基础。

  1920年11月,陈炯明逐出盘踞广东的桂系军阀,率援闽粤军进入广州,孙中山以军政府名义委任陈炯明掌理广东军民两政,广东重又纳入革命党人的掌握之中。陈炯明掌政伊始,即宣布广东为“广东人民共有之,广东人民共治之,广东人民共享之”,[7]实行广东省自治。广东自治的第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县议会议员和县长的民主选举。

  1921年3月初,广东省法制起草委员会拟定《广东暂行县长选举条例草案》、《广东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草案》。在县议员选举条例原案中,赋予女子以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县长选举条例中,只赋予女子以选举权,不令女子有被选举权。省长公署在将两案咨交省议会讨论时,省长代表吕复代为说明起草理由。关于两案女子参政权之规定,他首先说明女子无县长之被选举权,称这并非是歧视女子,只因为女子有生产一事,产前前后合计约三数月之久不能任事,如被选为县长,则对于一县行政大有妨碍。次及女子选举权及县议员之被选举权,则称“不可断而不与”。其原因在于,其一,欧美发达国家女子选举权日见扩张,有援例可循,我国女子参政权虽然不能行诸国家,但不妨可在开通省份先行试办。其二,就广东女子而言,在作工任事和识字两方面,都优于他省,有参政的基本条件。其三,在地方自治上,男女共同任事,共同负责,则收效甚速。其四,针对社会舆论认为在教育程度上女子存在不足,称这是无可讳言的事实,但应在教育方面设法增加女子教育程度,而不应在选举权利方面,“贬损女子地位”。[8]

  从上述两案关于女子参政权的规定及说明来看,可说是客观实际的,既维护了妇女的基本参政权利,同时也因实际存在的问题,不予女子以县长之被选举权。此种规定是对时人关于妇女不能参政偏见的一种折衷,秉持一种由易至难循序渐进的解决途径。但是,该折衷方案仍未能在省议会得以通过。两案交由议会讨论过程中,女界风闻议会将有所修正,将县议员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县长之选举权均增加“之男子”的规定,此即表明女子参政权将全部被取消。于是,一场争取女子参政权运动在广东女界与议会保守议员间拉开了帷幕。

  

  二

  

  3月28日下午2时,省议会开议县长选举条例及县议员选举条例。女界风闻议会将有不利于女子参政权之修正案,因此推举出女界代表邓蕙芳、伍智梅、唐允恭、程奕立、程立卿等人,提出请愿书,并约集女同胞六七百人到会旁听,以为监视。在请愿书中,女界为自身权利据理力争,称依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之规定,女子同是国民,应与男子一律平等,享有各项权利;议会将对县议员、县长选举案加以修正,将妇女应享有的公权一概剥夺,显系对约法的违背,如此“与北方叛法的军阀违法的非法国会何异”。因此,“请愿将这违法的审查案,实行撤销”。[9]

  当秘书长读毕女子请愿书后,有议员动议女界既有代表莅会,当请代表出席说明该案。此议一出,立时有数名议员反对,经过讨论,多数议员赞成女子请愿案先付审查。对于此决定,女界代表已面露不怿之色,至正式开议至县议员选举条例第三条(凡本县住民年满二十岁以上为选民)时,有女子代表多人从横门进入议坛,议员林超南即称旁听人擅自进入议场,应执行旁听规则,议员冯和清和议。登时旁听席哗声大作,指林超南违法,议席上又有代表回应,一时间全场震动,喊打之声大作以至相互殴斗。女界代表又率大队前来,议员纷纷退席,议场秩序大乱,议事无法继续进行,只得散会。[9]女界代表退出省议会后,往见孙中山及陈炯明请愿,寻求支持。陈炯明当即面允,称省议会如将女子选举权剥夺,他必交回复议。[10]

  3月29日,广州女界约六七百人集会,讨论女子选举权问题。大会公推邓蕙芳为临时主席,将女子参政权办法逐条付表决。会上,老革命党人张继、谢英伯、夏重民发表演说,赞成女子应有选举权,鼓励女界必须力争。会后女界往省议会游行,至省议会时,适值省议员在内开谈话会,警察守住大门,请愿队伍无法进入,女代表要求议长出来答复。议长钟声出来后,各代表纷纷提问,要求准全队旁听,通过女子应有选举权,众口纷与,钟声只得支吾其词。女界无功而返,复向省署和军政府请愿。一路上齐唱国歌,高呼口号,甚为壮观。[10]

  自女界28日赴议会请愿、29日集会游行后,造成极大社会影响,舆论界多赞助女子参政,使省议员顿成骑虎之势。一部分议员认为社会舆论对女子有利,如否决此案,恐风潮扩大,益难收拾,不如依省长交议原案通过。但此议为大部分议员所不取。由于28日女子请愿发生暴力冲突,更给顽固者以口实,以此为女子不能参政之佐证。因此之故,30日议会开会时,虽然签到议员多达90余人,但多徘徊观望,不敢进议场,延会四次仍不足法定人数,只得散会。至于女界态度,本来打算一致行动,结队再赴议会,声言如不达目的,将以武力对付。经议长派代表劝解,称议案能否通过,权在议会,请万勿对议员进行攻击,使生恶感,不必结队前往。[11]因此,当日女界联合会只派代表唐允恭等5人前往旁听。由于此案已经引起广泛社会关注,女界对此尤为关切,因之在议会外候听音讯者仍然有200多女子。议会散会后,女代表向外面等候女子通报消息,称议员迫于女子权威,不敢出席,“以区区数女子在座,竟能将百数议员吓退,吾辈真可以自豪”。[12]可见,女界认为取得了胜利。但是,此后的事态发展表明远非如此。

  女子参政权案连议两次无功而返,议会和女界两方均暗潮涌动,图谋应对之策。31日晚,各议员俱乐部开会讨论,准备再次开议时的方略。当时议员分为两系,即克一系和珠光系。克一系的主力陆某主张原案通过,但该派大部不以陆说为然,主张自由发表意见;珠光系议员甘祖元极力反对女子参政,虽然议长钟声极力疏通,但仍未能奏效。因此,从议员态度来看,此案在未表决前,即已经胎死腹中,几无通过之希望。至于女界,虽再无大型集会,但称如立法方面达不到目的,则将改变策略,力请对女界持赞同态度的省长陈炯明履践承诺。另外,议会请愿股接到女子请愿书后,以手续未备,即欲退还,后由唐允恭等补足手续,则请愿股出据审查报告,称请愿合法,自应受理,将请愿案列入大会讨论。[13]

  4月1日,议会续议女子参政权案,到会人数82人。对此案赞否双方议员均严阵以待,张口激辩,论战之激烈,为议会向来所未有。论辩多时,仍然相持不下,有议员请付表决以定胜负,于是议决用黑白珠表决。又发生记名投票与不记名投票之争,反对派议员深恐用记名法,则将受到社会舆论的攻击,及为女界所唾骂,经表决多数赞成无记名投票。最后将表决案文书于黑板上,赞成修正案加入“之男子”三字者投白珠,反对者投黑珠。及至揭幕,则黑珠对白珠之比为32:50。[14]一场轰轰烈烈的女子参政权案,以被议会否决而落下帷幕。

  

  三

  

  女子参政权案虽然以被议员多数否决而告终,但是从此案提交议会审议以至最终表决过程中,议员中赞否双方各执一辞,争辩不已。从舆论导向上看,赞成女子参政者占有明显的话语优势。现据当时报载,把双方辩难的要点予以归纳,以审视议员对于女子参政的对立态度与观念冲突。

  反对女子参政者的首选话题即是女子程度低下,这是中外古今轻视女子的积习,赞成女子参政者对此条也反辩最力。赞成者首先称西方虽曾有轻视女子的偏见,但觉醒也早。早在1509年,英国即有人著专书,不但言男女平等,且言女子有很多优于男子之处。女子参政运动也以英国为最早,下院已有女议员出现,美国各州也赋予女子以选举权。举凡欧洲大国如德奥,小国如瑞典、挪威、葡萄牙、丹麦、芬兰、荷兰等国,女子均有参政权。其二,即便在中国,广东也早有女子参政的例证,民初临时省议会即有女议员。其三,女子参政在广东优于他省,原因在于广东女界有他省所不及之两优点:一是劳动。女子任劳服苦,在中国首推广东,乡居女子大多从事耕织,建筑工程中亦有女子之身影;二是识字。以识字人数而言,以广东为最多。即便未受过正式教育者,亦能粗解浅显文字。至于留学外国、受过高级教育者,亦不乏其人。因此,广东倡行女子参政权,当为首选。

  其次,反对者称女子在智慧及机体组织方面劣于男子,因此不能与男子同时参政。赞成者则根据近代心理实验的结果进行反驳。他们称实验表明,人类的智慧本体并无差别,男女间互有优缺点,如在记忆力、理解力、艺术的冲动等方面,女子比男子尤强。此外,在机体组织方面,男子体力虽强于女子,然而在其他方面并无差异,同时女子亦有优于男子之处。由是观之,不能以此为由不许女子参政

  第三,反对者称男女间应有职业分途,依旧因袭男主外、女主内的旧调。他们认为由于社会职业分工不同,女子当以管理家庭为主,勉力为贤妻良母。赞成者称女子同男子一样,是堂堂的一个人,就应该同男子一样有应尽的责任,有可做的事业,应该许其自由发展,奈何必须以贤妻良母限之。还有一种更为荒谬的观点,称女子参政后,幼儿死亡必多,此说成为反对者最有力的理由。赞成者以实际数字来反驳此谬论。据数据显示,世界上女子参政最早的新西兰,幼儿死亡率最少;西欧贤妻良母型的国家德国幼儿死亡率最高,亚洲贤妻良母的国家日本比德国尤甚。因此,持此说反对女子参政,岂不荒谬。

  第四,反对者以女子未服兵役为借口,认为女子不能参政。持此论者称,在权利方面并不反对男女平等,认为女子不但可以任县长,省长、总裁和总统等职位无不可以任之。然而女子尚未尽当兵义务,从权利与义务对等角度衡量,女子不当有参政权利。赞成者反驳称,参政权并不以当兵为交换条件,而实为公共政治生活所必需;再退而言之,女子并非不能当兵,民初女子炸弹北伐队即为明证,女子何尝不欲为国家效力。

  第五,审议女子参政权在国会还是省议会的分歧。对于此点的争论情形尤为复杂。有议员认为审议女子参政权应在国会,即便省议会能通过此案,但他日未必为国会所通过。

  因之,省议会不如做个人情,更进一步给与县长当选权。此议表面上是赞成省议会赋予女子参政权,其实内心里并不赞成,不过是把这个问题推给国会,由国会予以否决。有议员认为此案既交给省会,省会就应负起责任,不能以他日国会负责为托辞。但由于前述原因,不主张女子有选举权。极力赞成女子参政权之议员称,既然省署交议为县条例,省会就有议决之权,亦不能以女子能力低下等为托辞而否决女子参政权。

  第六,反对者称女子参政违反约法。赞成者对此反驳说,从约法上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查遍约法,均无发现有不许女子参政之规定,何谓女子参政为违反约法。因此,女子参政权为约法上明明许与的权利。其实,反对者称女子参政违反约法,其原因在于参议院与众议院的议员选举法均规定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仅限于男子。但是,约法为根本法,其法律效力在一切法律之上,不允许其他法律与其抵触,更不允许以其他法律来抵消。因此,参众两院议员选举法违背约法规定,当然不能发生效力,更不应以此来反对女子参政权。

  上列六端为双方辩难之荦荦大者,从中可以看出,虽然从议员投票的“量”上否决了女子参政权案,但是从论辩之“质”的层次上,赞成女子参政者占有明显的话语优势,表明在舆论导向上女权意识的高扬。正如有论者在论辩中所着意强调的那样,共和精神在于使多数国民对于国家有责任心,如果不使女子参政,就会使占国民一半的女子的才能不能为国家所用,此则失去了共和精神。

  

  四

  

  相较于民初女子参政运动仅由少数女界精英呼号奔走、少有社会公共舆论支持的窘境,经过10年来的发展,特别是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中女权意识的启蒙,1920年代的女子参政运动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响应。从前述1921年广东女子参政权案整个过程来看,在社会舆论方面,女界得到了广泛的支持,以致议会最后投票表决时不得不采取无记名方式,即是投反对票议员深恐记名投票将会遭致社会舆论的攻击;在革命党人中,女子请愿得到孙中山和陈炯明的明确支持,老革命党人张继、谢英伯、夏重民还亲临女界集会,发表演说予以激励。从这些因素来看,女权运动已经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均有利于女子参政权的实现,但为什么却以失败而靠终呢?可以从与女子参政权案直接相关的保守议员态度以及女界自身言行和斗争策略的视角来加以分析,窥见其中端倪。 在广东省议员中,除黄毅、郑里铎等少数议员极力赞成和支持女子参政外,多数议员持反对态度,另有部分中立者。[15]就议员群体构成来说,或为有传统功名的士绅,或为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均为社会的精英人士。有传统功名的末代士绅正当壮年,受过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也无不受过中国传统教育。因此,中国传统文化在议员文化心理层次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量。而中国文化最为深层的结构则是“人类史上最牢固的保守主义”,即便近代以来的“革命”似乎在“表层结构”上促成了社会结构与生产方式的变革,但在深层结构上却“举步惟艰”,进展缓慢。[16](P10-11)因之,作为社会精英的议员们大多不能摆脱中国传统思维的惯性,“宁要熟悉的东西不要未知的东西,宁要试过的东西不要未试的东西”,[17](P127)从心理倾向上对于女子参政这一“新生事物”加以抵制。

  另外,就广东地域文化而言,有学者考察从鸦片战争乃至洋务运动时期,广东知识精英的认识明显落后于时代,致使岭南文化在开放与封闭之间表现出难以想象的封闭性,给广东乃至全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18](P37-63)即便到了1939年,任职西南联大的广东籍学者陈序经撰《广东与中国》一文,开篇即说广东文化在中国“占了很特殊与很重要的地位”,接下来通篇论述广东既是“新文化的策源地”,同时更是“旧文化的保留所”。[19]因此,作为知识精英的广东议员对于中国文化中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等观念甚深,否决女子参政权案当在意理之中。

  从女界自身来说,首先在争取女子参政权案运动中,常常控制不住情绪,传布的言论和使用的手段不免过于激烈,予反对者以女子情绪高于理性而不宜参政的口实。如3月28日议会开议时,与议员争吵以至于互殴,以致议事无法进行只得散会。30日议会续议此案时,引得社会人士纷纷前去旁听,“皆欲观女界又演甚么活剧”,[12]明显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而非是对女界的奥援。运动过程中,女界声言如不达目的,将采取武力手段,[11] 甚至还传言欲借此案以解散议会,[14]使反对派议员乘机游说,议员中观望派对女子渐生反感,率尔投下反对票。

  另外,女界在运动策略方面并未达成一致,其主张分为数派。激烈者有主张从根本上取消现在之非法省议会者,也有主张以剧烈手段对待非法议员者;温和者主张分别运动中立议员以使此案通过,更有主张静观议会结果再定对策者,[20]等等。女界对于运动策略既然未能达成一致,就不能有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展开行动, 使其行动有着很大的随意性和情绪化,遭致运动的落败。同时,女界在女子参政案行动策略的分歧也影响后来争取女子权利运动的凝聚力。

  然而,尽管广东女子参政的要求遭致失败,但女界并没有气馁,女界联合会连续召开会议,号召全省妇女“不要放弃了自己的权力,取消自己的人格,快快起来,争回我们的人权,争回我们的人格”。[21]并选出黄璧魂、马仲瑛、伍智梅、唐允恭为代表,到省署请询,是否驳回省会之选举权修正案。[22]经女界的不懈努力,省署驳回该案,4月18日《广东公报》上刊发省长命令:“且议会议员选举条例各款定式第三条,凡本县住民年满20岁以上者为选民。” [23]同时,广东女子参政权案也激发了后来其他地区的女子参政运动。1922年,北京旧国会恢复,开始制宪活动,这是争取女子参政的大好机会,北京的妇女参政组织“女子参政协进会”和“女权运动同盟会”应时而生,并于成立后立即派人到各地宣传,从而妇女参政运动辐射到全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女子参政的高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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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县长及县议员选举案起草理由[N].广东群报,1921-3-31.

  [9]二十八日之省议会议事记[N].广东群报,1921-3-29.

  [10]广东女子参政之大运动[N].申报,1921-4-4.

  [11]省会对于女子参政案之形势[N].广东群报,1921-3-31.

  [12]续纪粤女界之参政运动[N].申报,1921-4-5.

  [13]女子参政案杂讯[N].广东群报,1921-4-1.

  [14]否决女子参政案之舌战[N].广东群报,1921-4-2.

  [15]黄毅对于女子参政之约法谈[N].广东群报,19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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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陈序经.广东与中国[J].东方杂志,1939,36(2).

  [20]广州通讯•女子参政[N].申报,1921-4-7.

  [21]粤女始终不懈[N].大公报,1921-4-16.

  [22]女界联合会之议案[N].广东群报,1921-4-25.

  [23]女界联合会之战利品——选举权[N].广东群报,19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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