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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英:论民初商会调和党争

   关于民初商会调和党争的动,在近代中国商会政治活动的发展史上,是一次值得重视的事件但迄至目前,尚未见有专文对这一问题加以论述。因此,本文拟依据有关史料,就民初商会的调和党争作一初步探讨。

  

  

   许多地区的商会在辛亥年间由热衷于立宪转为支持革命,壮大了革命力量,使清王朝更趋孤立而加速覆亡,从而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为了尽快结束时局的动荡,恢复经济的发展,在革命派短时期内难以取得北伐胜利并统一中国的情况下,绝大多数商会又与革命派分道扬镳,转而寄希望于控制北洋军权的强权人物袁世凯,并制造各种舆论帮助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宝座。

  

   然而,袁世凯出任民国大总统之后,尽管从表面上看清廷宣布退位,南北对峙的局面得以消除,但却并未获得商会及其广大商人所殷切盼望的统一和秩序。野心勃勃的袁世凯并不满足于当一个权力受到各方面限制的大总统,他的最终目的是要做一个权力至高无尚的皇帝。因此,袁世凯在爬上民国大总统的宝座之初,虽也标榜共和与统一,但不用多长时间即暴露出其蓄谋已久的野心,不仅谋杀了威胁其统治地位的革命派领导人宋教仁,而且接连向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责仟内阁、国会乃至《临时约法》开刀。

  

   辛亥革命后,早先领导革命的核心同盟会趋于涣散,但以孙中山为首的一批真诚而执着的革命党人为了维护革命成果,仍与袁世凯为代表的反动势力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当时,袁世凯虽然控制了中央与许多省份的政权,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控制整个中国,因为南方的七、八个省份仍主要掌握在革命派手中,并且拥有10余万军队,因而南北对峙的局面也未真正结束。

  

   不过,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初的两年多时间中,南北两大政治势力之间的争斗,并非以武装斗争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政党政争的形式展开:清朝封建专制政体的瓦解以及中华民国的建立,使民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政党林立的时代”。据不完全统计,在民初成立的政党和类似政党的政治团体大约有300多个,这种情形在中国历史上确实是前所未见的。

  

   民初虽然从表面上看政党林立,但实际上真正有实力有影响的政党,只是以同盟会为主体改组而成的国民党和袁世凯御用的统一、共和、民主三党,这三党后来又改组为进步党。其他许多政党和政团,其政见都是偏向于以上有影响的两大政派中的某一方。因此,民初的政党之争,仍然是以国民党为代表的革命力量与以袁世凯为首的反动势力之间的斗争。

  

   国民党成立于1912年8月,系由革命党人宋教仁等组建。当时,同盟会已趋涣散,政权为袁世凯所窃取,宋教仁等人决心以“议会政治”和“政党内阁”为武器,争取国会中的多数议席,以限制和分取袁世凯的权力,最终出组责任内阁掌握国家政权。于是,以同盟会为基干,联合原由部分同盟会员和立宪派组织的统一共和党、国民共进会、国民公党、共和实进会等几个小党,解组成国民党,推举孙中山为理事长,黄兴、宋教仁等为理事。在宋教仁等人的努力下,国民党的发展十分迅速,各省和海外各埠均设有支部,党员为数甚众,并在临时参议院中占据了三分之二的议席。

  

   与此同时,袁世凯也加紧拼凑其御用的政党,以便与国民党抗衡。共和党、民主党和统一党原本即是袁世凯的御用政党,但力量较分散,影响远不及国民党。在1913年第一届国会选举中,共和党等三党所获得的参众两院议员席位只有223席,而国民党则取得了392席。为了集中力量对抗国民党,这三党又于1913年5月联合组成进步党。

  

   在政党之争的过程中,代表革命力量的国民党在初期显然处于优势,而袁世凯的御用政党则处于劣势。于是,阴险狡诈的袁世凯不得不采用卑鄙的手段,图谋镇压革命力量。起初,袁世凯企图以金钱收买宋教仁,遭到拒绝后,即派人于1913年3月20日在上海火车站将宋教仁,暗杀接着又不经参议院同意,以全部盐税收入为担保,与英、法、德、日、俄五国银行团签订了“善后大借款”合同,筹措镇压革命力量的经费。围绕着借款问题,在国会中尚占多数议席的国吆党议员,以借款合同未经国会通过,理属非法而不予承认。以进步党人为主的拥袁派议员,则百般为袁世凯辩护,形成两党之争的一个主要内容。民党进步党之间的另一斗争焦点,是先制定宪法后选举总统,还是先选举总统后制定宪法。国民党卞张先制记宪法,是希望以宪法限制袁世凯的集权,而进步党兰张先选举总统,则是为袁世凯的集权汗辟道路。至此,国民党与进步党之间,亦即革命与反革命力量之间的矛盾斗争也趋于白热化特别娃“宋案”发生之后,以孙中山为首的一部分革命党人对袁世凯的反动真实面目已有所认识,主张武力讨袁,一时间中国政坛风起云涌,处于剑拔驽张的紧张态势。同时,政坛的波谲云诡,又导致人心惶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

  

   两派政党之争的初期,商会并未直接介入。但到此时国民党与进步党的斗争日显激烈之际,商会即作为非党派政团的民间社会,以中间力量的姿态积极开展所谓调和党争的活动。

  

   商会之所以热心于调和党争,按其自己的说法有两方面原因,即“一为生命财产,一为国家存亡”。(1)然而从各方面具体情况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担心党争的进一步白热化,造成时局动荡,允其害怕党争再次引发战争,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使广大工商业者在经济上遭受损失。1913年5月初直隶髙阳商会率先提出请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事务所出面,会同全国各省商会调和党争的建议时,即已和盘托出了这一初衷,高阳商会的建议说:“自刺宋、借款两案发生,南北猜疑,两党交讧,朝野鼎沸,岌岌可危,影响流播,市面萧条,金融因之停滞,而商业首蒙其害,拟陈请全国商会直隶事务所干事长通电各省联合会征求意见,设法维持,以靖人心”(2)。因此说商会起初主要是出于经济目的,而不是抱着某种政治目标从事调和党争的活动

  

   当时,各地的商会及其工商业者积极谋求实业的发展,以挽回辛亥革命期间时局动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从长远看无疑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但革命也不吋避免地带来了暂时的动荡。影响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往来,武昌起义之后,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出现了金融恐慌,钱庄、票号的倒闭屡有所闻。即使是南京临时政府组成的中华民国建立以后,商业萧条的状况也未见即刻好转。许多地区仍然是“银元飞涨,日益加甚,人心恐慌,几达极点”。“市面萧条,大有江河日下之势”。(3)这种状况使那些曾赞助革命的商人颇感失望,例如广东商人原以为“自此以往,咸冀共和幸福”,此时面对这一局势即无不抱怨:“商务凋零,银根奇紧,乱机隐伏,如弓在弦……我商民处此时代,真有岌岌不可终日之势。”(4)所以,辛亥革命在注重现实利益的商人脑海中,并未留下多少美好的回忆,反而是金融停滞、商业萧条等动荡不安的情景。珞下了难以抹去的印迹。直至1913年初,工商业才出现了由萧条转向复苏的迹象:面粉、火柴、造纸、制革、碾米、纸烟、酿酒等行业,在1912年下半年以后都开始有所发展:这正是广大工商业者望眼欲穿而求之不得的时机,他们迫切希望这种局面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尤其是商人更企盼市面的恢复更为迅速并走向繁荣。也正因为如此,工商业者对任何危及“和平”、“秩序”及实业发展的政争都极为敏感和担忧,力图维持经济复苏的现状,此可谓商会调和党争的根本目的。

  

   由于上述原因,当时的商会及其广大商人对党争的是非与曲直并不感兴趣,而是以维持“和平”和“秩序”,保护工商业的发展为唯一宗旨。《申报》即曾报道说:“自大借款风潮发生后,各省商界观此情形,深虑足以扰乱大局,决计组织商会联合会,派举代表来京,与各方面接洽,以冀收调和之效。”“群以国民成立,金融停滞,元气凋残,当今之要着,在维持大借款之成立。(5)事实上,商会及商人在政争中不管是非对错,只是一味寻求“秩序”的这种表现,前此已有反映,辛亥年南北议和期间,即有商人表示“现拟结一难民团,不问其为何政府也,但知有抚我者而归附焉”。(6)革命派在同意袁世凯出任临时大总统的同时,为了确保共和、限制袁世凯,提出必须定都南京,要求袁世凯南下就任和遵守《临时约法》。但各地商会及商人却认为革命派是节外生枝,不仅不表示支持,反而加以反对。先是天津的全体商人联名公开通电,声称“若令袁公往南接任总统,北方必有变乱,于民国前途恐多危险”。试图以此要求革命派放弃正确主张,他们同时还表示:“如不得请,则拟邀约各省绅商前来南京,哀请于大总统之前,必得请而后已”?(7)北京、天津等地陆续发生“兵变”之后,上海等地的商人也如履薄冰,认为“商民何事,屡遭兵厄,并呼吁“大局一日不定,商业一日不安,列强藉保卫为名,调兵干涉,国事愈艰,民生愈蹙”。(8)上海总商会、沪南商会则以在沪全体商人名义,分别致电孙中山和袁世凯说:“民军起义,海宇光复,以战事之故,农辍于野,工休于肆,商绝于途,所望共和速成,国利民福。讵以南北统一,争持地点,纷扰浃旬,人心静而复动,大局安而又危。……建设之事,端绪万千,一着之差,关乎全局,切盼早定统一政府,免再风动云扰,致生意外干涉。”(9)最后,革命派在各方面的压力之下,不得不同意袁世凯在北京就职。可见,在民初政争的第一个回合中,商会及商人这种不问是非而急于求得和平统一的表现,即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从此次商会调和党派之争的具体情况看,商会的这种态度与行动同样也产生了类似的消极影响。

  

   另外,商会在调和党争的过程中,表面上是不偏不倚,超越党派政见,并一再表示“应抱定中立主义,切不可为一党利用”(10)。但实际上是明显倾向于支持进步党,换言之也就是支持袁世凯,而向代表革命派的国民党施加压力。商会的这一态度,主要缘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袁世凯出任民国大总统之后,虽然不断采取行动削弱革命派的力量,但却力图将自己装扮成维持统一和秩序,保护工商业者切身利益的贤明大总统。他多次发布通告和训令,保证今后将“同心协力,规复秩序,务使市應田野早安生业(11),在党争日趋激烈、时局动荡不安与人心惶恐之际;他又针对商人害怕动乱危及其身家财产的心理,通令各级官厅务须保护商民,“如有匪徒借端扰乱,损害商人,惟该都督、民政长是问”。并表示,“本大总统誓将牺牲一切,以捍卫我无罪良民也”。(12)

  

   同时,袁世凯在就任大总统之后,也确曾实施—些发展工商实业的政策,他不仅亲自签发《通饬重农保商文》,要求各省都督“保护市面,使农勤于商野悦于途”(13),而且还先后任用革命党人陈其美、刘揆一和工商界的南北巨擘张謇、周学熙为工商(农商)总长,颁行了一批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经济法规,这些都贏得了相当一部分商会及工商业者的好感。

  

在政治上,袁世凯似乎也对工商业者的权益十分关注。1912年底第一届国会选举时,各地商会都对参议院制定的国会议员选举法普遍表示不满,尤其反对有关众议员选举人财产资格的规定。因为按照这一规定,选举人必须年纳直接税2元以上,或是拥有500元以上的不动产。由于当时的中国尚未实行所得税和营业税,

所谓直接税只有田賦一项,工商业者缴纳了大量关税、厘税等间接税,却不具备选举人资格,另外,不动产也限于房产、田产,而工商业者用以经营企业的地皮与房屋大多系租赁或典借,即使拥有数万、数十万动产,也不及享有区区500元之不动产者,因而这一规定同样限制了工商业者的选举资格。加之各省议会议员选举人资格与众议员选举法的规定完全相同,而且参议员系按照规定由各省议会选出,由此使相当一部分工商业者丧失了选举国会和省议会两级议员的权利,导致商会及商人的强烈不满。议员选举法颁布后,“全国工商界大形反对”,责问“商工对于国家负担已多,而何以享权利最少”?(14)但是,临时参议院却对“商人之选举权”问题仍不予重视,倒是善于拢络人心的袁世凯,根据商人的意愿,多次提请临时参议院修改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法草案,但屡遭临时参议院否决。其结果使商会及商人增加了对袁世凯的好感,加剧了对国会的不满,进而在袁世凯与国会的一系列矛盾冲突中,一再帮助袁世凯打击国会,直至最终摧毁国会。

  

   其二,在民初,由袁世凯担任大总统的北京政府,从形式上看仍然是合法的政府,并且以维护统一和秩序的共和政府这一虚伪面目出现。而革命派则在许多不辨是非、缺乏长远政治眼光的商人眼中,被视为破坏统一和秩序、引起政局动荡的无事生非者。即使是代表革命派的国民党起初并非采取武力讨袁的方式,而是以法律形式反对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但在商会及商人看来,也依然是破坏秩序、制造动乱的行为。当时的商会及商人都急切盼望保持统一和秩序,以便工商实业得到发展,自然对国民党及其所代表的革命派反对袁世凯政府的行动深怀疑虑和惧怕,在直隶髙阳商会提出调和党争建议的同时,上海总商会也曾发出一则通电,集中反映了商会的上述疑虑与惧怕的心理。这则通电未公开点名指责国民党及其所代表的革命派,但实际上从其言词之间不难看出商会的真正心态。电文首先述说:“光复以来,瞬经一载,损失纵不可数计,而秩序渐安,人心渐定。当此春夏之秋,正商业进行之际,满望国会成立,选举正、副总统,为我商民造福。”接着即以春秋笔法批评国民党及革命派破坏了这一大好局势,使得“风波迭起,谣琢朋兴,谗说讹言,如沸如羹,致人心静而复动,国家安而复危。金融尚未流通,贸易陡然阻滞,各埠成交之货物,纷纷函电止退,影响及于中外,危殆情形难以言状”。最后则吁请袁世凯政府“以保卫商民、维持秩序为宗旨,无使我商民喘息余生,再罹惨祸,坐致大局沦胥,贻革命丰功之玷”(15),上海总商会的这种态度,在当时的商会中具有相当普遍的代表性,武昌和汉口的商务总会也曾通电表示:“前岁各省反正,商界受损,创钜痛深,方冀正式政府成立,国基巩固,商业可望振兴,乃近又谣言蜂起,人心恐慌,贸易停滞。念吾同业,遭逢兵燹,一线仅延,何堪再经破坏,审时度势,我商界总宜力持镇定,共保治安,勿为所惑,致酿厉阶。”(16)

  

   另就“善后大借款”这一国民党所激烈反对的具体事项而论,不少商会及商人被袁世凯的谎言所迷惑,天真地以为袁世凯政府之所以大举对外借款,并非为镇压革命力量,而是为了发展实业,因此,在对待“善后大借款”问题上,商会一开始即更为明显地站在袁世凯政府一边,反对国民党及革命派的主张,全国商会联合会北京本部事务所于1913年5月11日发布的通电即声称:“国家历经浩劫,商界受损特深,方冀政府成立,借款告成,金融稍纾,再谋补救。乃大借款签字,反对者忽起争端,彼具别肠,我受实祸。现京沪各团(体)发起维持,本事务所自应继起。请急电政府、参众两院,合力赞成。否则借款破坏,内讧外乱,商界坐困待毙,若双失业,将更甚于辛亥大劫。”(17)其他许多地区的商会,大多也持这一态度。杭州商务总会不仅公开指责国民党阻碍大借款,宣称“借款关系全国金融,靡不乐观厥成,乃党人函电纷驰,反对仍坚,于民国商业前途,大有障碍”。同时,还提出由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总事务所“以各省联合(会)名义,电致五国银行团,说明党争徒逞私见,全无公德,务请弗为摇惑,俾借款得以完全成立,以安商业而巩邦基”(18)。后来,商会调和代表更曾透露,调和党争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维持借款,即所谓“欲大借款不致破坏,须先调停党见”(19)。

  

   对待“宋案”问题,一部分革命派及国民党人士认为按照法律程序根本无法得到解决,只有以武力方式才能迫使袁世凯就范,商会对革命派的这一主张也持异义,坚持“宋案审判于法庭”,并说“自有法律为范围,岂尚血气为胜负。商人在商言商,不知附和,若有破坏而无建设,乱靡有定,胡所底正”(20)。

  

   从上述商会对国民党及革命派为维护辛亥革命胜利成果、反对袁世凯破坏民主政治等一系列斗争的错误认识,以及对待党争焦点问题的态度,即可以预见商会在从事调和党争活动过程中,所采取的立场必然是偏向进步党及袁世凯政府一边,而绝不可能像商会自己所一再宣称的那样“抱定中立主义”。

  

  

   维持现有秩序、唯恐再起动荡的迫切心理,使全国许多商会都对参与调和党争的活动表现十分积极。1913年5月7日,直隶髙阳商会召开会董常会讨论会务,张兴汉、杨木森等人临时提出商议有关调和党争事宜,请由全国商会联合直隶事务所通电各省征求意见,获多数会董赞成。次日,高阳商会即派张、杨二人赶赴天津,途经保定时,“晤保定商会邢君朴南,详述发起意见”。9日,张、杨二人抵津,与商联会直隶事务所干事长卞阴昌等人商谈,“一切办法主张,大致相同”。10日,直隶事务所召集干事会,议决通电各省商会联合会征求意见,“俟回电如何,再定进止”(21)直隶事务所的通电将国民党与进步党,亦即与袁世凯之间的斗争,说成是无任何意义而徒使国家陷于危机的“意见之争”,首先即表示:“国事危急,内外纷争,我商界自经革命,损失甚巨,元气大伤,岂能再遭浩劫”。并认为是国民党借“宋案”和反对“善后大借款”引发了这种危局:“乃刺宋、借款二案发现(生),异议横生,交讧日甚,徒为意见之争”。进而提出“国将不国,我界怵于危亡在即,速请各商会迅举代表于五月廿号前齐抵津,即与重要人物嗟商维持办法,坚请承认调停,尽释前嫌,或国有可保。倘偏执己见,不问国事,不恤商民,则我商界亟筹对待之方,断不能以商民生命财产,任彼宰割”(22)。

  

   直隶事务所的这则通电发出之后,立即得到全国各地许多商会支持,据直隶事务所称:“旬日之间,全国一致表示赞同”。山东、上海、武昌、汉口、四川、杭州、广州、哈尔滨、陕西、南京等地的商务总会都随后相继复电直隶事务所,表示届时将推举代表赴津。5月17日,直隶事务所委派张兴汉、杨木森、李镇同偕国民党党员谢迈庆、进步党人苏朵生等人京由谢、苏二人分别与国民党方面的张继、进步党方面的孙洪伊晤谈,告以“商会对于时局之恐慌,并所以不能袖手旁观之故。两党鉴于商会爱国之苦衷,皆愿受调停,早定大局,籍固国基,并承认商会为第三者云”。张兴汉、杨木森也与两党有所接触,约定“一俟各省代表到京,再为正式接洽。两党本部允于各省代表到京时,亦即推举代表”(23)。

  

   5月20日以后,一些省份的商务总会所派参与调和党争,的代表陆续抵达天津,因时局及交通等各方面的影响,有些省份商务总会的代表未能及时赴津。已经到津的各省商会代表认为时间紧迫,不宜在津继续等待,遂于24日进京。并通知代表未到之商会,请所派代表直接赶赴北京。至正式调停开始后,总计有直隶、北京、黑龙江、汉口、安徽、湖南、南京、河南、山东、哈尔滨、山西、陕西、四川等13个省份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事务所或商务总会的32名代表参加,上海总商会和设在上海的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虽未及派代表赴京,但在调停前夕公开致电孙中山、黄兴、陈其美等革命派领导人,提出两点要求:其一是“亟请孙、黄、陈三君,通电各省表明素志,其有谋为不轨者,一体严拿,尽法惩治”;其二是电告“北京国民党本部,以国家为前提,一致进行”(24)。这实际上是与北京的调停活动遥相呼应,向革命派领导人施加压力。另一个未及派代表但却在全国商界中拥有一定影响的商会,即广州商务总会,也曾公开表露其倾向性十分明确的意见。认为“宋案取决于法庭,借债亦已成实事,公是公非,自有真谛。……凡我商人,务宜各持定见,安居乐业,切勿为流言所惑,互相惊扰,以自害而害人”(25)。

  

   各省商会的调停代表进京后,以“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的名义发布了一份通告书,再次对商会此次调和党争作了说明,指出“政党实为国会之中坚,故政党良则政府自良,党争息则国基自固,证之先进,胥有明征。且以国基安危所关,即人民生命所系,商民等以利害切己,在商言商,爰集合各省商会代表,为两党调和。既非直接干涉两院,更非一面之机关,务请大政党忍痛须臾,略相让步,既不背乎党纲,乃足表扬政见”。(26)随后,即敦促国民党和进步党各推举10名谈判代表,并确定此次调和谈判的主要内容,系“借款、内阁,宪法、总统四大问题”。在正式举行调和谈判之前,商会代表频繁穿梭往来两党代表之间,询问并转告两党的各自有关主张及条件,同时开展一些劝导和说服工作。在进行劝导和说服的过程中,商会对一些问题的态度。也明显是偏向了进步党一边。例如国民党谈判代表认为,借款未交国会审议通过,理属非法,并坚持持“应再交议”。进步党的代表深知如果交议,必然不能获议员席位占多数的国民党通过,因而表示反对。商会的调和代表虽然在口头上也认为:“政府借款,不正式交国会通过,当然违法。”但同时又强调“国内恐慌,政费无着,事已至此,当从权办理”(27)。而商会代表提出的所谓“从权办理”的具体方式,只不过是采取追认的办法对借款案予以通过。

  

   各省商会代表在京历时一月余,直至6月底才各归本省。经过商会“为沟通之媒,接洽数十次”,加上“正式协商三次”,最后终于使国民党和进步党在谈判桌上达到如下协议:关于借款问题,国民党同意“不改借款合同附件,惟仍须于形式上交议(院)通过,以符监督行政之实”。进步党在国民党作出这一重大让步之后,则表示“对于交议一节,自不能坚持不让”。关于改组内阁问题,议定“内阁仍由进步党组织,惟阁员不足支配之时,国民党情愿出而协助”,组成所谓的“混合内阁”。关于宪法及总统问题,议定先修订宪法,后选举正式总统(28)。从达成的上述协议看,显然是有利于进步党及其所支持的袁世凯,因为前两条均系进步党及其后台袁世凯所希望的结果,进步党在这两个方面所作的让步实际上也微乎其微。第三条虽然合乎国民党的要求,但当时对袁世凯并无真正的直接限制作用。“因此,就总体和实质而论,全国商会代表调和这次政争的结果,以国民党的失败和进步党的胜利而告终。”(29)

  

   从商会在民初调和党争活动的后果及影响看,与其发起并参与反帝爱国运动、参加清末的国会请愿运动以及支持辛亥革命等一系列政治活动相比较,显然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说,民初商会的调和党争不仅未产生什么积极作用,反而带来了消极影响。其具体表现是,一方面阻碍了革命派反对袁世凯的倒行逆施以及维护辛亥革命胜利果实的斗争;另一方面则为袁世凯约束和打击革命力量的行为制造了有利的舆论。历史的发展在当时似乎进人了怪圈,以孙中山为首的进步革命力量陷于了孤立的处境,而以袁世凯为首的反革命势力则贏得了相当一部分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之所以形成这种不正常的历史现象,与上述商会的政治态度与活动不能说没有关联。


  

   但是,如果从商会独立开展政治活动的发展历程看,调和党争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商会的政治活动在民初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新拓展。如同张謇在致商会调停代表的一则电文中所说:“商人维持政局,为吾国轫举”。(30)事实的确如此,在这以前根本看不到商会能够在维持政局方面有所作为,商会的作用也不为有影响的党派所重视。调和党争的进行,是商会在这方面的第一次重要行为,对于扩大商会的社会影响,尤其是政治方面的影响,无疑产生了一定的作用。商会调和党争的活动能够得以进行,至少可以说明在当时中国政坛上最具影响的国民党和进步党这两大政党,都“承认商界作为第三者”的地位,也即对商会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代表地位给予了承认。从有关史料还可以看出,在商会居间调停的过程中,无论是进步党还是国民党对待商会调停代表都是彬彬有礼,显得十分尊重。商会调停代表进京后,国民党和进步党还曾先后在中华饭店设宴款待;调停结束,国民党与进步党又联合在北京安庆会馆设宴送行,自始至终都对商会代表毫无轻视之意。另外,商会能够劝导和说服国民党与进步党双方都作出某些让步,并达成协议,也表明这两大政党对商会居间调和的意见较为重视,同时不祥明商会在政坛中的影响已日趋扩大。

  

   当然,也不能对商会此次调和党争而使国民党与进步党达成协议的实际影响给予过高的估计,尽管在商会的调和之下,国民党与进步党就激烈争论的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协议,似乎政坛纷争的局面将会由此而结束。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袁世凯非但没有因谈判桌上的取胜,中止对革命力量的镇压,而且不断调兵遣将,准备公开向革命派挥舞屠刀。孙中山等一批革命领导人实际上也不仅并未因此停止策划反袁斗争,反而加紧了武力讨袁的部署。就在商会调和党争行动刚刚结束1个多月的7月12日,革命派即迫于袁世凯咄咄逼人的进犯,在江西宣布独立,奋而起兵讨袁,“二次革命”也随之宣告爆发。

  

   “二次革命”爆发后,商会及广大商人所最为担忧的战乱与动荡终于出现。由于商会及商人均视革命派为破坏统一和秩序的罪人,因此,绝大多数商会都对“二次革命”持反对态度,并不同程度地帮助袁世凯政府镇压革命力量。例如在革命党人起兵讨袁时,许多商会即纷纷通电表示反对,祈求袁世凯维持秩序。上海总商会先是致函孙中山、黄兴等革命党领导人,声称:“宋案发生以来,商困已达极点,何堪再起衅端?况上海为通商要埠,毗连租界,设再兵力从事,不独阖市遭殃,且恐外人干涉。”(31)后又通电北京政府和各省商会说:“赣省变起,商业受害,今日上海全体商界开会,均反对此次扰乱”。革命党人创办的《民立报》曾发表题为《致商会》的短评,批驳上海总商会的通电说:“宋案起而市面凋敝,北军南下而金融停滞。请商会诸君想想,到底商家吃谁的苦来。不许上海有兵事,竭力调停可也,乃打电北京,竟称为此次扰乱,全体不赞成,这是什么意思?什么口气?请商会诸君,不要藏头露尾,说个明白来”。(32)全国商会联合会山东事务所的通电,更是指责革命党人系“乱党谋覆政府”,呼吁全国各地商会“亟应抱定宗旨,勿听谣,拥卫中央”(33)。

  

   当讨袁军在一些省份宣布独立时,商会及商人或表示反对,或以提供经费为诱饵要求讨袁军妥协退让。如湖南独立前夕,“商界以生命财产所关,全体反对”。商会召开特别会议,讨论有关事宜,会后“电知各处不愿独立”(34)。重庆独立时,商务总会总理带人向讨袁军“哭诉数日,以渝城为通商巨埠,华洋杂处,万不能作为战场”。并声称“如不得请,即率全城父老子弟死于军前”。(35)在江西,南昌商务总会提出以8万元送与讨袁军领导人李烈钧,条件是李必须下台离赣。在南京,商会虽表示“愿付巨款”,但前提也是讨袁军须立即撤出南京。

  

   在反对革命党人讨袁的同时,一些商会还对袁世凯呼吁商界协助镇压革命的要求予以积极响应。“二次革命”爆发后,袁世凯政府曾求助商会劝导各商拒收“叛军”所发军用钞票,扣留革命党往来储汇各款,“用遏乱源”。北京商务总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北京本部事务所随即遥相呼应,通电全国各埠商会。大肆攻击革命党人举兵讨袁是“破坏约法、破坏国会、破坏民国之罪”,公然声称“李烈钧举兵湖口,黄兴称叛南京,私通外人,散布死党,僭窃土地,布告独立,同种相残,断绝人道,纸片革命,扰乱治安。中央为统一国家、整饬纲纪计,不能不大张挞伐,诛绝叛徒"同时还甚为坚决地表示将“断绝一切与叛党之经济关系”,以“速平祸乱”(36)。“二次革命”失败后,一些革命党人逃亡日本。全国商会联合会北京本部公务所又按照袁世凯政府之意,密电各埠商会,告以“严防乱党东窜”,并提出“以中华全国商会名义,电达东京、横滨、神户、京都、大阪五处商业会议所”,劝告日本政府及民间人士,将流亡日本的革命党人“悉予驱逐”。(37)稍后全国商会联合会上海总事务所征得全国许多商务总会的同意,即以全国商会的名义致电上述日本的5个商业会议公所,一方面指责日本“庇纳乱党”,另一方面则要求日本政府对革命党人“责令驱逐”(38)。

  

   “二次革命”爆发后为时仅两个月就很快失败了,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商会及广大商人非但不支持,而且多方反对,甚至从中阻挠破坏,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黎元洪在《致政府国会请褒嘉商会》一函中即说:“窃维此次变乱酝酿经年,牵掣至六、七省,耗损数千万,乃时末两月,以次救平。……至于抵拒邪谋,主持正论,则尤以各处商会察情从违之准的。查该党倡乱,亦何尝不以拥护共和为徽帜。……各省商团,预烛其奸,动色相戒,沪粤两埠,通海最早,程度较优,故抗拒残暴亦最力。赣浔宁皖,商力较薄,曲从不甘,显拒不纳,卒因默示反对,使该党筹款无着,失其后盾:至如湘谋独立,亦因不获商会之赞同,故宣布最迟,取消亦最速。”(39)黎元洪的这段文字已将商会在“二次革命”期间的表现及影响描述得十分清楚,随后,袁世凯亲自签发奖励商会的通令,称赞“各商界烛其奸邪,绝其资助,遂使逆谋无由大逞,乱事得以速平。曲突徙薪,功匪鲜浅。……各省商会,同心拒逆,实多深明大义之人,应由各该都督、民政长确切查明,分别呈请,奖给勋章匾额”(40)。1914年5月,由农商部上报经袁世凯圈定而获奖励匾额者,共有全国各地30个商务总会及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事务所。

  

   商会在“二次革命”期间之所以有上述表现,实际上并不足为奇。从其迫不及待地调和党争的原因及态度,即可明显看出,一旦革命人发动讨袁战争,商会及商人绝不可能站在革命派一边。因此,商会在“二次革命”期间的表现,与其调和党争的态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二次革命”爆发前,革命党人主要还只是通过国会反对袁世凯集权及违法举借外债,商会即认为革命派的行动破坏了统一和秩序,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几乎是众口一词加以反对。及至革命党人起兵讨袁,商会势必更是将革命派视同挑起战乱的“叛军”与“乱党”,协助袁世凯政府对讨袁军加以镇压。显而易见,商会在“二次革命”期间的政治表现,是其调和党争时期所持政治态度及其表现在此后合乎逻辑的进一步发展。

  

   原文载于《江汉论坛》1998年第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博士夏巨富同学提供稿件。

  

   注释:

  

   (1)(2)(10)(21)(23)(27)(30)《商会联合会调和两党纪事》,《中国商会会报》第1年,第1号,“纪事”第6、1、6、1-2、3、11、6页。

   (3)(4)(32)《民立报》1912年2月24日,3月6日、1913年7月22曰。

   (5)(6)(7)(8)(9)(11)(14)(19)(22)(31)(36)《申报》1913年6月30曰、1911年11月13日、1912年2月28日、1912年3月2日、1912年3月9日、1912年2月23日、1912年11月4日、1913年6月26日、1913年6月26日、1913年7月20日、1913年8月3日。

   (12)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八),第188页。

   (13)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见荣孟源等主编《近代稗海》第3辑,第38页。

   (15)(20)朱宗震等编:《民初政争与二次革命》,《中国民国史资料丛稿》上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3页。

   (16)(17)(18)(26)(28)(33)(38)《中国商会联合会报》第1年,第1号,“文牍”第7、7、16、8、13—14、22、2—8页。

   (24)(25)《时报》1913年6月6日、6月6日。

   (29)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版,第301页。

   (34)卓仁机:《辛亥革命的几个片断回忆》,《辛亥革命回忆录》第4集,第366页。

   (35)《宜昌商务会报告书》,第38页。铅印本,湖北省图书馆藏。

   (37)介北逸叟:《癸丑祸乱纪络》下卷,上海有益斋民国2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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