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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以德:1949—1950年政府在解决劳资冲突过程中的角色调整

  

   1949年初到1950年上半年,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劳资冲突。中共在调查情况后,从恢复生产角度出发,调整政策,协调劳资双方关系。政府不再直接出面解决劳资冲突,而是以工会代表工人进行劳资谈判,政府转变为劳资之间的协调者和仲裁者。

  

   一、劳资纠纷的分析

  

   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从我们接管城市的第一天起,我们的眼睛就要向着这个城市的生产事业的恢复和发展。”建政前夕,中共已经意识到了恢复生产、改善民众生活的重要性,中共通过各种途径劝说资本家留下参加新中国的建设。很多资本家权衡后,留下参加新的建设事业。但解放初,各地城市在恢复生产时却出现了程度不一的劳资纠纷现象。例如“天津解放一个月内,曾发生53次清算斗争。”上海劳资纠纷“6、7两月发生2000余起。”劳资之间原本存在利益差异和冲突,但此时的劳资纠纷的增加也有时代变迁的因素在内。

  

   中共中央要求各地恢复生产同时非常重视工人工作,要求各地尽快组建工会,依靠工人来恢复生产。1949年2月5日,中共中央指示要求私营企业恢复生产时要改善工人生活。“如果工厂主不积极设法复工,而故意消极怠工,则政府将予以应得的处罚……不得降低工人的实际工资及其他待遇,过年费、年终花红等按旧习惯发给。”为迅速恢复生产,各地解放后即派出工作队进入工矿企业。工作队大致有两方面任务,一是调查了解工人状况、动员工人参加工会,组建工会。二是调查生产状况,力求尽快安排企业恢复生产。

  

   进城之初,各地政府起初将工作重心放在组建工会方面。干部和工作队因一时尚不熟悉城市情况,对资方在生产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多以工人运动动员者角色出现。他们通过宣传剩余价值和阶级剥削等理论,动员工人参加工会。出于中共自身的阶级定位和革命教育,干部们对资本家相对敌视。他们套用了农村中动员农民的经验,采取支持工人打压资方的策略。天津一位负责人后来承认,“对于资本家,我的思想上有点‘左’,认为在政治上对资本家应该冷一冷,总想先压一压,先把工人提起来,然后再来搞他。”在劳资谈判中,干部多支持工人的要求。山西省委书记陶鲁笳后来反思,“虽然我们刚刚学习了毛主席在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但思想上片面地记住了在全国胜利后,要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因而有一种怕犯右倾错误的精神状态,实质上这就为“左”倾错误开了方便之门。”

  

   工人们在政治宣传的氛围中有了翻身解放的感觉。一些工人出现了报复资方的情绪,向资方提出了过高的物质要求。如天津有的工人工资竟要求提高工资到四、五倍,一些失业几年的工人要求复工。南京“永利铔厂普通工人曾要求与技工、工程师的待遇看齐。”南京“华中玻璃厂在厂名上冠以‘工记’二字,拒绝资方回厂。”如四川成都的“建成面粉厂的工人,每月每家已经有了折实单位的家眷房租津贴,还要请求修建新住宅,平均工资并不低于任何行业,还要资方增加20%。机械业个别工人,曾对一个老板开斗争会,甚至有的不准老板参加生产。”北京、天津、南京、上海及苏南等城市都出现了类似状况。

  

   资本家除了要面对战乱后原料、市场和通货膨胀等困难,还要面对工人们的过高物质要求和不服从生产指令的状况。资方在极大压力下,对生产经营严重缺乏信心。一位济南商人问市委书记刘顺元,“工商业者是否会像农村的地主一样被斗争,财产是否要拿出来平分?”“南京工商业界对清算斗争还有顾虑,经我解释及事实表现后,则对我大大捧场,要求我们解决原料、燃料、运输、转业等困难,要求贷款。”无锡的荣德生感觉到,“劳方视资方如敌对,工人以商人为剥削,如何能望其协调?新政初行,此时一切尚在试验,但下级颇多趋于极端,不问合理不合理,一反从前所为,欲望过奢,进步减退。” 苏南区党委书记陈丕显到苏南后也发现了资方的忧虑,“资产阶级对我政策都有研究的,但因过去未和我们见过面,没有看到我们行动,故我来后,一般表面非常拥护,非常客气,要什么给什么,也非常慷慨,而实际上是害怕我,对我存在顾虑。”

  

   资方的忧虑进而表现为对恢复生产的消极。有的资本家暗中抽逃资金,有的资本家消极维持,准备吃光、用光,坐待关门。1949年4月,刘少奇在天津考察时就发现了东亚毛纺厂已将一部分资金抽逃到香港。四川成都的裕华纱厂经理公开说,“尽这一杯水搞。”各地工厂开工不足,又产生了大批失业人员。1949年4月,“由于工厂不开工,天津有上百万人口生活无着落,北平更多。”大量的失业进而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不难看出,当时大量的劳资纠纷,除战乱后的原材料、市场和通货膨胀等现实困难、劳资之间的利益差异外,还有干部不熟悉城市状况,开展工运时的失误的因素。但各地的劳资纠纷不仅影响了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

  

   二、明确“劳资两利”:刘少奇的“天津讲话”和解决无锡“八升米”事件

  

   各地的劳资冲突和生产问题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重视,于是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949年4月,刘少奇来到天津,调查劳资纠纷的原因和寻找解决办法。刘少奇在天津召集干部、资方、工人开一系列座谈会,了解各方的态度和劳资纠纷问题所在。刘少奇在津期间发现了资本家“一怕清算,二怕共产党只管工人利益,三怕以后工人管不住,无法生产。”他就解决劳资冲突和恢复生产作了一系列讲话,后来称之为“天津讲话”。

  

   4月11日上午,刘少奇视察了国营天津棉纺织一厂、天津自行车厂,下午听取市委书记黄克诚、市长黄敬的情况汇报。刘少奇批评干部冷落资方的做法,要求多接触、了解资方。他告诫干部,“根据今天中国情况,劳资双方不能斗争太激烈,劳资关系今后还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问题。”刘少奇和工人谈话时,要求工人降低要求,维持生产;否则企业垮台、工人也会失业倒霉。“如果斗争到把资产阶级消灭,这样工厂减少了,生产下降,工人失业,对国家,对人民都不利。”刘少奇鼓励资方恢复生产,但明确否认了一些资本家提出的否认剥削的要求。刘少奇告诉资方,“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它的进步性,不一定是反动而是进步。你们是进步势力,才是革命的朋友,有功劳,但剥削还是剥削。”这就是后来著名的称之为“剥削有功论”的讲话。

  

   刘少奇要求天津市注意协调劳资关系,恢复生产。刘少奇走后,天津市总工会筹委会连续召开私营企业职工代表座谈劳资关系和恢复生产问题。干部改变了对资方的态度,工人也降低了物质要求,资本家的生产信心得到恢复,企业的生产开始提升。1949年6月,“天津市新开业的厂店达1160户,歇业的只有27户。……特别是外贸,讲话之前,3月份只有83户,讲话之后,7月份达340户。”

  

   不久,无锡出现了所谓“八升米”事件,并引起了周边地区的连锁反应。5月初,无锡市委派遣工作队进入工厂企业,召开工人座谈会时,有纱厂工人反映工资偏低和拖欠现象。无锡市军管会和市委“当时错误地认为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是发动群众的中心环节”,决定支持工人要求。申新三厂工人在劳资谈判中提出一元工资底薪折合白米八升的过高要求。工人原本等资方讨价还价。没料想,资方出于对市委和市政府支持工人的疑虑,竟答应了工人的要求。按当时物价水平,工人工资无形中上涨了一倍。“八升米”事件引发了连锁反应,苏南、南京、上海等地工人得知消息后,纷纷效仿要求增加工资,劳资纠纷迅速增加。各地工资不合理的增加,增加了生产经营困难。“苏南全区倒闭的商店达3000余户,约占总数的3%;工厂一度停工的500余家,约占总数的19%,失业人员增加。”

  

   “八升米”事件发生后,华东局书记饶漱石和苏南区委书记陈丕显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亲自到申新三厂劝说工人。经过工作,该厂分两次降低了工人的工资。荣德生日记中记载道,“旋有指导者来,连日晓以大体。十余日后,人心稍安,然工资大增,产量减少,略有损失。幸上级主持者具有彻底改良之决心,经此变革,前途或能见光明。”其他地方也通过类似劝说工作,平息了这次风潮。造成“八升米”事件的原因大致有:一是工人提出过高的利益要求,二是无锡市委对工人的片面支持,三是资方对新政权的顾虑。这也是当时各地劳资纠纷中的共性问题。

  

   一系列问题让中共中央意识到,“向干部、工人和资本家阐明七届二中全会确定下来的城市政策,澄清工人中的模糊认识,消除民族资本家存在的疑惧心理,已经刻不容缓。”4月15日,毛泽东与山西省委书记陶鲁笳等人谈到经济政策时,提醒他们,“如果劳资双方不是两利而是一利,那就是不利。为什么呢?只有劳利而资不利,工厂就要关门;如果只有资利而劳不利,就不能发展生产。”

  

   1949年“五一”时,中共中央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口号。各地政府也开始调整自身在劳资之间的作用和角色。1949年8月18日,浙江省委在给关于宁波纱厂劳资纠纷处理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劳资双方直接谈判,政府居于调解地位。“一切办法均须是工人职员与资方经过直接谈判,及政府之调解,大家一致愿意,切忌把责任背到自己身上而陷于被动。”

  

   三、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界定了工会的角色

  

   中共中央调整劳资政策后,而各地在解决劳资纠纷时:一要解决对劳资双方的态度,恢复资方生产的信心。二要解决劳资之间的现实矛盾,以便恢复生产。1949年7月23日,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召开。中共中央负责工会工作的李立三会上批评工会发展缓慢,分析了各地劳资冲突的原因,提出了结合解决劳资冲突来组建工会的新方法。这次会议界定了工会的角色,也为解决劳资纠纷的提供了思路。

  

   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李立三首先分析了劳资冲突的原因。他认为组建工会分为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种模式。解放初,各地一般采取自下而上的模式组建工会,通过一厂一厂、一街一街、一区一区来建立工会,最后组织全市组织。他解释这种模式来源于白色恐怖和战争环境下,组织工人时需要结合满足工人的物质要求。他认为这种模式当时已不合适。因为工人追求高的物质条件并相互攀比,致使劳资纠纷层出不穷。李立三提议各地应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逐层组建工会。他以天津纺织业组建工会为例进行解释。天津由市总工会给各纺织厂下通知选代表到市里开会时,决议组织天津市纺织工人工会,讨论章程,筹备各种有关事宜。各代表算基本会员,每人可以发展会员,并把入会自愿书发到各厂,进行发展工作。……先建立了厂的工会,再去组织车间,而后编小组。

  

其次,李立三提出在组建工会时结合劳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方式来解决双方纠纷。他要求各地利用签订集体合时来发展工会,“我们订立集体合同一定要与组织工会同时并进,绝不脱节。”他举例说明如何操作,如面粉业,有二、三家闹劳资纠纷,不要忙于一家一家去解决,让闹纠纷的工厂通知别的家,组织全市的工会,讨论集体合同时提出要组织工会。否则,集体合同不好订。他还要求各地利用讨论集体合同内容时对工人进行宣传教育。

  

   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三个文件,规定了劳资双方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具体办法。此后,各地抓紧工会工作,工会作为工人的代表,承担了代表工人与资方开展谈判或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任务。在这种转变中,工会获得了迅速发展。1950年9月30日,周恩来在政协报告中提到建国后一年后,“全国各主要产业部门和主要城市的工人基本上已经组织起来,全国工会会员已经有409万人,约占全国工人职员总数1/3。”新的规定和办法不仅使得组建工会卓有成效,也推动了解决劳资纠纷。

  

   四、政府转为劳资之间的协调者、仲裁者

  

   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的三个文件规定了解决劳资争议的具体模式。即劳资双方直接协商、谈判,市劳动局调解仲裁;仲裁不服时得向法庭起诉,法庭判决为最后程序,双方必须服从。在劳资协商、政府仲裁的模式中,以工会来代表工人,政府从过去工运动员者的角色中退出,转而以劳资之间的调停者、仲裁者身份出现。这种转变的作用明显:对资方来说,一是通过谈判降低工人过高物质要求,二是让熟悉生产的工人和职工参与管理,有利于生产。如南京市永利铔厂协商后,“劳方主动降低工资1/4外,并协助资方清理物资,改善管理制度。从各方面精打细算,降低成本达20%。”对工人来说,物质要求虽有所降低,但工作相对有了保障。当时处于战乱恢复状态,工人工作并不稳定。劳资谈判中,重点是保障工人工作。对政府来说,以调解者和仲裁者身份出现,自身地位变得相对超然。不仅容易解决劳资纠纷,更能从恢复生产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如成都建成面粉厂工人向资方提出修建新住宅,增加工资20%等过高要求时,劳动局直接批复“不宜实行”。客观地看,劳资协商、政府仲裁的模式不可能消除劳资矛盾,却是解决劳资冲突的一种有效模式。

  

   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后,各地基本以此模式来解决劳资纠纷。以天津为例,刘少奇视察天津后,天津市经多方酝酿、商讨,制定了《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提交给9月召开的天津各界代表会议。各界代表会议期间,天津组织了政府、资、劳三方人员,成立劳资关系处理办法审委会,搜集各代表团意见加以研究修改。9月8日,全体代表通过这个办法。工人代表王春海和资方代表毕鸣岐当场发言表示拥护和执行该办法。碾砻业是南京市第一个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业,从8月中旬开始酝酿订立劳资合同,从工人单方面的要求变成劳资双方的要求,对工人工资、解雇费等问题讨论更改十余次,合同条款从9条增至19条。1949年11月,南京市碾砻业签订集体合同以后的五个月,“未有任何纠纷来劳动局。”1950年5月以后,南京市的碾砻业、浴堂业和茶叶业都订立了集体合同。

  

   其他城市状况大致如此,1949年10月7日,周一峰在苏南各界代表会议上专门谈到,“劳资之间一定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但双方均应采取平等的精神与正确的途径来解决。工人与资方之间发生合法斗争,这是允许的,但应该约束在发展生产范围之内。解决劳资纠纷的正当途径,应根据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私营企业劳资争议调处程序暂行办法》,解决方式最好是采取一行一议,如北京国药业那样订立集体合同的办法。”

  

   1950年3月8日,李立三在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上的讲话中也称,“现在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由劳动局来调整,基本上已经或即将走上轨道……过去几个月调解劳资争议,几乎成了各地劳动局唯一的工作,要使调解的工作减少,使劳资关系走入正常状态,只有普遍订立集体合同,成立劳资协商会议,使劳资关系成为民主的、平等的、两利的契约关系之后,才有可能。”1950年4月,劳动部公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明确要求私营企业成立劳资协商会议,用平等协商的方法来解决企业中有关劳资双方利益的一切问题,协商无效由政府仲裁解决。通过规定将这种方式规范化、其制度化。

  

   五、思考与结语

  

   解放初的劳资纠纷是当时环境下的短暂插曲而已。各地干部刚进城后不熟悉状况,对资方在生产中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工人追求利益面了解不够,因而一度偏向工人。中共迅速找到解决劳资纠纷的办法,推动了恢复生产,也稳定了社会秩序,为随后的各项社会改造打下基础。中共解决劳资纠纷时实际上作了两个调整:

  

   其一、工作着眼点的调整:从开展工运调整为恢复生产。解放初,中共中央要求各地抓紧恢复生产,以稳定社会秩序;同时也着手组建各种群众组织,准备开展下一步的社会改造,组建工会是自是重中之重。各地干部进城后在实际工作中也侧重于工运。中共中央发现劳资问题严重后开始调整。毛泽东、刘少奇等人在不同场合提醒干部们要注意劳资两利。1949年“五一”时,中共中央提出“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口号。各地政府开始将恢复生产作为工作的重点,组建工会服从于恢复生产。这个转变为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前提条件。

  

   其二、政府角色的调整:从工运的动员者转变为劳资之间的协调者、仲裁者。进城之初,干部们以工运动员着角色出现,故在劳资谈判中偏向工人。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后,各地政府转变为劳资之间的协调者、仲裁者。政府在劳资之间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也更容易协调劳资利益,解决纠纷,为恢复生产服务。顺便一提的是,政府转变角色后,不仅解决了劳资冲突,组建工会也取得了很大成就。这些为以后的社会改造打下了基础。

  

   中共解决劳资纠纷中的调整,反映了中共中央成熟的应变能力和社会问题处理能力。同时,也留下一些有益启示:政府在解决劳资纠纷中,是将责任全部揽到自己身上,由自身直接出面处理各种问题。还是让劳资双方直接谈判,政府以协调者、仲裁者身份推动解决问题。那种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劳资纠纷?历史的经验或许至今仍有其借鉴和现实意义。

  

   (丁以德:浙江海洋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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