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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享:试论民国时期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

   摘要:工商同业公会是民国时期普遍设立的行业管理组织,其产生与发展历程适应了近代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及行业组织现代化的要求,苏州丝绸业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变体现了这一趋势。与传统行会相比,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在组织形态及机构设置上都大为完备。在其内治外联的功能结构中,外倾性与开放性较为明显,对于维护行业发展和促进经济进步有重要作用。总体而言,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行业自治组织特征。

  

   关键词:同业公会;商会;行会;丝绸业

  

   行业组织是经济史领域的重要课题,近年来对此课题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有二:一为传统的行会史研究,多从正面考察行会之功能、性质,对其封闭性封建性排他性有深入地分析,对于行会在近代以来的变化虽有所注重,但多强调其在19世纪末的衰落而对民国时期行会组织的蜕变与转型缺乏详尽的考察;(1)二为近十余年来勃兴的商会史研究,“商会派”在传统一现代的二元研究视角下,将以上海苏州等地为代表的商会与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作定性式的对比,以会馆、公所的封闭性排他比封建性来反衬商会的民主性、开

  

   放性、近代性。(2)有的进一步认为,商会出现以后,会馆、公所注定要逐渐衰落,要由商会取而代之。(3)由此造成的缺失是遮蔽了对会馆、公所等行业组织现代化过程的考察,更易使人对行业组织产生偏见甚至误解。事实是:行业组织具有其在行业管理方面的特殊功能,这一功能很难为商会所完全取代。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杨志询就对商会不分行业、只分地区的结社标准提出批评,认为“商会仅代表一部商人之意见,而不能普及于全体”。(4)所指即在于商会对于不同行业利益难以周全照顾。缘此,在商会产生以后,行业组织仍然表现出了较强的潜在适应性,在旧的行会功能衰落的大势下,行业组织在组织、功能等方面发生了蜕变与衍生,寻找着与经济近代化过程相适应的契合点。这一变迁过程突出体现在行业组织由传统的行会组织向具有近代性的同业公会组织的转化之中。(5)本文即以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为个案,对这一转变过程及同业公会之组织系统功能作一尝试性分析。

  

   一、从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

  

   苏州产业历来以丝绸业为胜,故在宋、元时期就有类似于行会的同业组织存在,时多称为公所会馆,也有称庙、殿或公会的。明清时期,随着苏州丝绸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组织的建立更为普遍。1758年,旅苏杭州绸缎商人建立了以地域性“商帮”为基础的同业组织钱江会馆。(6)苏州丝绸业最为著名的云锦公所也于道光二年(1822)由丝织、宋锦、纱缎业合建。(7)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使中国的传统经济结构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但与棉纺织业从此走向衰败不同的是苏州丝绸业反而在大量出口的刺激下得到了相当的发展,相应的苏州丝绸业的同业组织也更多建立。1847年,“吴中绸缎业,包括纱缎机业,量力捐资”,创设七襄公所。在太平天国时期,苏州民间丝织业深受战乱重创,不过丝业出口仍然大有增加。在战后的行会重建恢复时期,丝业为“整顿行业条规”于1870年创设了丝业公所,云锦公所亦在1875年重建。(8)从整体而言,这些会馆公所的确具有一些保护同业的功能,但其对外垄断业务、对内统制业务及封闭保守等行会性质也是不容置疑的。(9)这些特征的存在严重阻碍了苏州丝绸业走向近代化的进程。1904年后,随着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结构的基本定局,加上商会的产生,行会的建立数量大为缩减。苏州在1840年——1903年共设立行会40个,而到1904年至1911年间仅设立5个,1912年后为7个。(3)据笔者从可见资料来看,苏州丝绸业在此后设立的也仅有文锦公所、丝边公所等。不但行会的设立大为减少,即使已经存在的行会组织也发生了潜移的变化。如行会的功能出现由传统的统制和排外向与外资竞争和抵制侵略转化的迹象。霞章公所在陈述设立原由时就述及:“近来外洋花色日盛,中国纱缎渐衰……窃思吾业振兴之策,务须互结团体,设立公所,众情允洽,并无异议。”(10)有的公所还表现出向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转化的趋向,如历史悠久的云锦公所在代织机户和机匠从中分化出来以后,由丝织业的行会组织演变为纱缎庄“帐房”的同业组织,其成员由“专办丝经,招工放织”的帐房组成,其资产阶级的性质相当明显。王

  

   笛据此认为“晚清苏州的云锦公所已不同于封建社会中的纯粹行会组织,而是一种由行会组织向资产阶级同业组织过渡的中间形态,具有了中国早期资产阶级同业组织的特征”。(11)这种过渡性在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组织的转化中体现得更为明显,这种转变不仅仅是名称上的改变,还在于同业公会在继承行会的同业形态的同时,在组织、功能等方面具有比会馆公所更为符合现代经济组织的特征,本文将在后两部分对此作出详细剖析。

  

   从根本上讲,行业组织的继续存在是各行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则是由经济结构的变化及苏州丝绸业自身的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从行会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来看,它是商品经济有限发展的产物,与自然经济下中国市场结构的内向性互为表里,这种渊源关系的存在决定了行会的组织结构和功能必然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五口通商以后,与上海毗邻的苏州亦成为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入侵的首冲之地,西方冲击的突出表现就是苏州丝绸业出口量的大增。在19世纪50年代主要是生丝,70年代后丝绸的出口明显增加。1873年丝绸出口价值为2347854海关两,1893年即达7847498海关两。(12)在强劲的出口推动下,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苏州丝绸业较

  

   大规模地出现了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由行会手工业向资本主义手工业过渡的趋势,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帐房”迅速增多。据调查,到甲午战争前,新开业的“帐房”达19家,年产量9128匹。(13)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资力雄厚的手工业工场的纱缎机业“帐房”添置了新式提花织机,有的开始采用电气动力,此后又出现了资本主义丝织工厂。可以说,苏州丝绸业在市场结构、生产关系、技术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与前近代完全不同的变革,这些变革并不是一下子实现的,但正是这些因素促使着行会制度的衰落和松弛。在这个过程中,行会内部手工业雇主与雇工间的关系也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二者间的分歧与

  

   对立加深,到20世纪20年代,手工业行会中雇主与雇工组织的分离日渐普遍。当时就有人预测:“雇主和雇工包含在同一个行会里的情况还能维持多久,很难说,但有理由相信,中国的职工工会和雇主的同业公会将分别发展起来”。(14)这一预测为后来历史的发展所证明。诸多因素促使着行会的结构与功能的蜕变,使之应时变革为符合近代经济规律的同业公会组织。

  

   苏州丝绸业从会馆公所走向同业公会除了受自身发展规律的推动之外,还得力于政府和商会的大力提倡和督导。在后发现代化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政府起着相当的主导作用,这在商会的成立上就体现得十分明显。在商会成立以后,政府又在此基础上加强了对旧式行会的改革并着手规范新的行业组织,如此既有利于革除弊端,保护利权,又便利于管理。1918年4月24日,北京政府农商部公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令各省将旧有之同业团体—会馆及公所等依照规定组织同业公会。(15)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8月将原《工商同业公会规则》修改为《工商同业公会法》及施行细则,规定:“同业之公司行号,均得为同业公会之会员,摊派代表出席于公会”。(16)这些法令的颁布大大促进了全国各地各行业组织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转化的步伐,上海北京及苏州等地的同业公会在此后均得到迅速增长。各地公会的成立与商会的劝导也不无关系,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设立就与苏州商会的推促之举息息相关。苏州商务总会在成立后的第二年(1916)即在一则布告中宣布:“本会开办以来已及期年,各商入会者约有四十余帮……余如工艺作坊等类,现在无力兼设公会,暂宜从缓”。(17)以此表示商会不仅欢迎各业入会,而且希望各业在组成同业公会后再来入会,以加强商会对商界的整合。该会还积极支持丝绸业组织公会,1920年苏州铁机丝织业商人谢守祥、陆是福等呈请设立“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苏州总商会致函江苏实业厅解释铁机丝织的性质及设立公会的必要,认为“用铁机制造各种缎纱,实为改良织品之先导……组织同业公会,冠以铁机名称,似与其它织业全体,尚无混淆抵触之处”。江苏实业厅即以“据该处总商会声明并无窒碍”,准予设立备案。(10)

  

   苏州丝绸业同业组织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转化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一是由旧的行会组织改组、分化或合并而来,这多发生在相关行业之间。这个过程并非是一蹴而就的,如云锦公所向云锦纱缎业同业公会的转化过程就是经过几次革新方才完成的。1917年,《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布以后,云锦公所依然保持了公所的名称,但其现行规章则在1921年报送苏州总商会与地方主管官厅和农商部备案。(10)从其章程来看,对于公所之内部营运的规定虽较晚清时有所完善,但组织设置仍相当简单。直到1929年前后,云锦公所方联合丝业公所、锦章公所成立了云锦纱缎业同业公会并制定了完备的章程。绸缎业同业公会也是在民国以后由七襄公所、钱江会馆、吴业会馆、武林杭线会馆合并设立的。(7)公所或会馆合

  

   并设立同业公会改变了传统丝绸业中因狭隘的地缘、业缘而造成的分割局面,有利于全行业的整合和技术进坑二是由新兴行业直接遵照有关工商同业公会法令建立同业公么20世纪初,随着丝绸业由手工业向机器工业过渡,苏州部分织户开始采用先进的铁机生产,并筹设“铁机丝织业公会”,以期同业之发达。(10)所拥有会员在1921年仅10家,至1933年左右已达34家之多,至1940年达到107家。(13)但从以上也可看出,仅以丝织技术手段一为土法一为先进的差异就形成行内有行的局面,这说明苏州丝绸业虽然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旧的生产关系并未因此而彻底破坏,手工操作的木机铁机与电力织机同时并存,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丝织工业结构。

  

   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成立在南京国民政府《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以后达到高潮。1931年6月,汪少梅、郭仲虎等创建了“吴县经纬业同业公会”,到1933年会员达到17家,1936年达到21家;1930年10月,朱世英等建立了“吴县丝业同业公会”,到1937年所拥有会员业主达32家;1933年1月,邵申培、张之煌等联合成立了“吴县蚕种业同业公会”,到抗战前夕,会员增长到15家;1935年11月,“吴县茧行业同业公会”也宣告成立,至1937年拥有会员41家。(10)到30年代末40年代初,苏州丝绸业基本上完成了由会馆公所向同业公会的转化,绝大多数企业与商号成为公会的会员。

  

   在这一转化过程基本完成后,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还发生了一系列的演化,不过主要是公会范围与规模的整合,在组织设置和章程方面变化不大。

  

   二、多维相系的组织系统


   与狭小的生产规模及市场范围相适应,会馆公所的组织形式往往十分简单。会馆多仅设几名董事负责日常事务及收支,公所的内部机构也不健全,分工也不细密,一般仅推司年、司月和执事各一个负责主持,对外则仅推举代表居职。这种情况在20世纪初的一些公所中仍屡见不鲜,如在《工商同业公会规则》颁行后的一个时期内,云锦公所和丝业公所仍然是“司事制”,(10)这已不能满足日益繁杂的管理要求同业公会作为新型的行业管理组织,其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运作方式内控机制等都较会馆公所时期大为进步。不仅如此,公会还具有颇具特色的外部信息交流系统,从而使同业公会得以建立起一个多维相系的组织系统,能够更有效地反映同业愿望,执行公会职能。

  

   首先,我们来考察一下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内部组织设置丝绸业同业公会的组织规模较会馆、公所时期大为扩大,如云锦纱缎业同业公会和绸缎业同业公会就是由两到三个公所或会馆合并而成的,规模扩大相应要求有完备的组织设置来反映同业的意见。以20年代初建立的铁机丝织业公会为例,这一时期的同业公会多采取“会董制”。在纵向层级上,铁机丝织业公会内人分数等:即会员、董事、副董、总董总董、副董是公会的最高领导和次级领导,通常各设一人,董事并无定数,视会员多少而定董事由会员公选,总董、副董由董事互选之,“总董、副董,董事均以二年为任期”。会员是公会的基本构成元素,公会规定:“凡

  

   在吴县全境范围内华商所设之各铁机厂,得以厂东或经理表之”,这表明行会内部雇主与雇工的分化对立基本完成,如时人所预测的,公会成为了雇主的同业组织会员大会是最高权能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10)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不过对于权能机构的具体职能及监督机构并无详细说明。1929年《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以后,各地公会改“会董制”为“执监委制”,“执监委”后又称为“执监事”,在这些方面作了改进。铁机丝织业公会亦在修订章程中规定“额定执行委员九人”,其职责为处理通常事务并对外代表公会,执行会议议决事项等,另专设监察委员与候补监察委员,均由会员选举之。监察委员之职责在于“稽查本会全年经济之出入,审查本会各种进行之事业,检举执行事务之错。”执、监委分别组成执、监委员会。除这些主要机构外,公会另聘任常年法律顾问、文犊书记、常驻庶务员等办理交涉及文书、日常事务。(10)从上可见公会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察机构等都已基本完备,且分工明确,各有专责,具备了成为现代行业组织的组织基砒。不过,不论是“会董制”还是“执监委制”,都明显是借鉴和仿照了商会的组织设置。这一方面当然是苏州总商会在引导各业成立公会时有意将商会的某些组织形式引入行业组织;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关于商会和公会的组织设置的法令规定所致,这也使公会组织在获得结构的完整性的同时又具有全国的统一性。

  

   不论是会馆、公所还是公会,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必须要有独立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相应的财务制度来保证资金运用。一般来说,公会的经费主要来自于入会费、事务费及捐款,入会费由初入会者缴纳;事务费则由会员按月缴纳,以维持日常开支,皆有定额,遇有紧急事务经费不敷时临时召集会员大会筹撬铁机丝织业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二:一为会员之入会费;一为月费,“凡属同业所出货品酌提公会费,惟不得逾货值千分之二。“(10)各公会都制定了严明的会计制度和经费审查制度,对于经费之支出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

  

   对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组织系统的分析不仅要考察其系统内部诸要素的序列层次、组合方式,更要考察其运作程序和系统构成的基本原则与内控机制。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为协调同业意见,形成各种决议以维护同业利益,有一套较为有效的以各种会议和议事制度为中心的内部运行机制。与苏州总商会相似,丝绸业公会的会议制度主要分为三种:年会常会和特会。各级会议都遵循一定的议事程序,一般会议都分为提议讨论、决议、执行三大环故讨论时可互相辩驳,各抒己见,然后以记名投票法决定决议产生后,即由执监委监督执低从组织原则上讲,公会作为新式的行业管理组织,与会馆公所相比有一个明显进步就是实行了选举制。选举制作为现代民主制的内容之一与旧式行会的推举制或轮流制有着根本不同。它的实行可使公会会员得以充分利用公会的组织机构反映自己的意见,并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少数实

  

   力雄厚的企业垄断公会的权九电机丝织工业公会规定执、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再由理、监事互选常务理、监事,再由常务理事中选出理事长,选举均“用记名连举法选举之”。(10)公会在组织原则方面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贯彻了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丝绸业公会都在章程中对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吴县丝经业同业公会在这方面的规定最为详尽,规定会员享有“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会举办各项事业之利用。”对外而言,凡入会的企业商号均由公会报送商会及地方官署注册,因此受到公会的一体保执要享有这些权利的代价是必须“遵守章程,服从决议,按时交纳会费,不得危害同业之营业。(10)公会的执监事及职员亦都各有专责公会还在一定程度上贯彻了自愿原则,在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发展初期,公会之成立虽多经政府与商会引导,但对于公会之成立与否并未有硬性规定进入30年代后,国民政府加大了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力度,使这一原则受到了一定破坏1940年经改组的铁机公会规定:“凡在本区域内经营铁机丝织业之公司厂号……均应为本会会员。可见民主原则的实行不仅与行业本身的自觉有关,也与政府规范下的法令环境紧密相连。除此之外,丝绸业公会内部因会员经济实力的差别而造成实际权力分配的等级化现象也不容忽视。纵而视之,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民主性仍是相当突出的,较之行会内部森严的等级制度与封建宗法关系束缚下的手工业者,公会会员体现了较鲜明的主体意识。

  

   任何组织系统都有一套内部调控机制,以便随时排除各种干扰,保证系统营运的有序性方向性、目的性。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其一是对入会与出会的控制,与自愿原则的逐渐削弱相应,这一控制有逐渐严格的趋势。同业入会要有会员两人之介绍和担保才能报送理事会审查会员不能随意出会,迁移、转业等也须由公会批准方可。丝绸业公会对于入出会的资格的控制与行会的一味封闭排外有本质区别,公会并不限定会员的数量,只要申请条件合格,均可入会,兼营不同行业的还可以加入不同的公会。加强对入出会资格的控制对于保证公会的信誉掌握行业动态也有一定作用。其二,惩奖制度。电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规定,会员有欠缴会费三个月或违反会议决议及业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缴纳违约金、一定期间停业等处罚,严重者令其永久停业或开除出会。(10)其三,监察制度。丝绸业公会在内部设立了自力监控机构——监察委员会或监察理事会,监委或监事对公会会员的经营行为、决议执行情况、收支状况等各方面行监督检举之责云锦纱缎业公会规定“执委会时,监委均得列席,但无表决权”,监委同时亦受执委之监督,“监委会时,执委亦同”,(10)执监委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分权制衡机制,有利于进行民主决策和防止公会领导的特权与专机应该说,公会的内控机制具有开放与监督共存的特点,这与公会的组织原则保持着内在的一致性。

  

   除了完善的内部组织系统外,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还具有独特的外部组织系统这一外部组织系统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由丝绸业同业公会作为苏州总商会基层组织而与苏州总商会组成的公会商会系统。1938年1月颁布的《修正商会法》明确将商会成员分为“公会会员”与“非公会会员”,同时规定一地同业公会有三家以上就可发起组织商会。苏州商会在20世纪40年代拥有下属同业公会达93个之多,而丝绸业在苏州商会中一向占有重要地位。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外部组织系统的第二个组成部分是公会的区域整合系统。近代以来,由于原料市场和产品市场的扩大,各个行业都很难如前近代一样囿于一隅之内,而是不断由地区走向省区、全国,甚至走向世界。早在1916年江苏与浙江的丝绸业就成立了较松

  

   散的联合组织“江浙丝绸机织联合会”,苏州的丝业公所云锦公所和铁机丝织业公会都先后加入并派遣代表为会董。(10)1948年7月,由陆锡翔、高吉甫等依工业会法发起成立了江苏区丝织工业同业公会,江苏各地丝织业公会组织均为会员,同年在此基础上与上海区丝织工业公会等联合筹建了全国丝织业同业公会联合会,这就使丝绸业由各区域的公会整合走向全国性的整合。(5)商会从区域性整合到全国性整合和走向世界的趋势实际上反映了与公会相同的认同取向。这种区域整合系统与公会一商会系统相配合,大大有利于克服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地区局限与行业限制,扩大各地丝绸业的交流视野与发展空间。

  

   从以上分析来看,完备的组织机构设置有效的运作方式较民主的组织原则和严谨的内控机制相结合构成了苏州丝绸业公会颇具特色的内部组织系统。这一组织系统继承了会馆公所的地区行业组织的性质,其经费来源也都来自于结社商人的捐款,有的公会也设有慈善性质的组织,但是公会成员的资产阶级性和内部组织系统的主要方面都体现出了与会馆、公所简单的机构设置、封闭的组织和封建式的运作机理几乎完全迥异的特征,相对行会而言,公会无疑在行业组织的现代化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公会的双重外部组织系统更为行会所无,它与公会的内部系统共同组成了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多维相系的组织系统。值得思考的是,丝绸业公会之组织系统在以鲜明的现代性与行会相区别时,却表现出了与典型的资产阶级社团——商会极大的相似性除结社标准有地区——行业之别外,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所体现的组织章程的统一性和公会外部组织网络的存在使公会具有商会的开放与自为风范。以长时段的眼光考之,这与其说是商会与政府的促导与规范所造成的,不如说是由身为行业组织的公会与跨行业联合组织的商会背后资本主义经济的深层次演进与近代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趋向所决定的。

  

   三、丝绸业公会的行业管理效能分析

  

   “行会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主要就是指它的组织结构关系和行动取向方面逐渐向现代靠拢的过程”,但是,“无论是传统的行会,还是新式的行业商会或同业公会,它们都是一种行业性的团体……协调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同业的利益,统一同业的业务标准仍然是它们的基本功能”(5)《工商同业公会法》规定各业同业公会“不得以公会名义为营利事业”,而强调要“以维持增进同业之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之弊害为宗旨”(16)为便于分析,下文对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效能拟分内、外效能两部分加以探讨,内治行为着重于维护行业的生产经营秩序,外联功能着重于为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当然二者在实际运行中多有交融之处,不过,在这一视角之下我们更易于了解行业组织与企业及社会之关系。

  

   首先我们对丝绸业公会的内治效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透视:

  

促进丝绸业生产与经营的发展。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是丝绸业的行业管理组织,在丝绸业从原料到生产到经营各个环节都付出了努力。1928年12月,铁机丝织业因“洋货侵销,商市零落”而造成“周转停滞”,铁机丝织业公会为缓解同业资金窘况,呈请苏州总商会转函政府工商部“援照丝厂业拨借公款成案,借款百万,以资维持”(10)。

公会还尽力提高同业的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云锦纱缎业公会将“改良织品”,改善产品质量作为公会宗旨之一。铁机丝织业公会为提高原料成色还与云锦公所设立蚕桑场,“试办改良蚕桑事宜’,(10)。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着重要影响,为了及时了解市场行情,丝绸业公会开展了同行议价活动。同行议价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项是由公会将原料及相关地区同类产品的成本价格和行情动态及时告知同业,另一项是据市场供需及本行业营业状况,由同行公议本业产品价格的升降问题。1939年1月铁机丝织公会就因“迩来原料飞涨不已”,经公论决定“真丝品普加三分锢,交织品普加二分锢。”(10)公会还以集团力量努力开拓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城为了降低原料及产品的运输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云锦公所就曾多次请苏州商会转函沪宁铁路局恳请免除新加运费。(10)1929年12月,为了与日商争夺越南市场,云锦纱缎业公会也曾由商会转函呈请外交工商二部为华绸出口提供政策保障。(10)

  

   维护业规,协调同业。为了维护行业秩序与行业整体发展,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制定了详细的业规,对入会出会、开业和停业等都依规章而行,对于违犯营业规条者按惩罚条例进行处罚。公会在协调同业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是调解同业纠纷,铁机丝织业同业公会规定“同业如有契约或款项纠葛,得请由本公会委员居间调解,以息争端”。公会在这里扮演与商会类似的商事调解角色,但调解事项仅限于业务范围,“唯不涉业务范围之事,得拒却之”。(10)对于公会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商事纠纷,有的公会也作了规定,电机丝织工业公会就将“会员与会员或非会员间争议之调查事项”与“业规之制定与执行事项”都列为公会的任务之内。(10)对于公会的同业调解事宜,有时商会也会参与其间,与之共同履行维护经济秩序的职责。

  

   同业调查同业调查对于会员了解本行业之经营状况和采取应变措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苏州总商会就十分注重“调查商情”,以之为商会创设的宗旨之一,在成立后对苏州各行业及各属县镇商情等经常进行调查,不但如此,在公会成立后,商会对各行业的调查往往还有赖于各业的同业公么调查既有公会的自主调查,也有遵政府命令而进行的;据时境之不同也可分为一般调查与特殊调查。电机丝织业工业公会将“关于会员经营事业之调查统计”列入章程,作为公会的日常工作之一。(10)调查项目包括会员企业或商号的所在地经营者资本额、机台数、产品种类、原料来源及主要销售市场等等特殊调查一般在本行业经营困难时进行,以为公会决策及向商会与政府呼吁给予帮助提供参考。

  

   同业办善。同业公会的功能较会馆、公所时期大为扩充,且由限制发展型向倡导促进型转变,但在某些地方仍留有行会的遗迹,这集中体现在同业办善等方面。云锦纱缎业公会为减轻同业贫寒家庭之苦,教育同业子弟,特意设立了纱缎小学,“凡同业中寒苦子弟,经会员保送查实者,得免费入学……每月额定费用由本公会担任支给”。另外,云锦纱缎业公会还专设有抚恤部,“凡贫苦同业,身故孤寡无依者”可“按月来会领费,定额一百六十户”。(10)公会的这些举措自然是沿袭公所时期的办善抚恤之责,以减低因激烈的市场竞争而造成的负面效应,但优胜劣汰在市场规律调节下是不可避免的。公会此举在抚恤贫弱的同时也给公会和其他同业加上了一个沉重的包袱这。种情况在云锦纱缎业公会等由旧式行会合并改组而来的公会身上体现较为明显,在新兴行业成立的公会如铁机丝织公会上则较难看到。

  

   以上我们对苏州丝绸同业公会的内治效能作了一个粗略的概括,实际上内外效能是分不开的,从所引材料中我们也可看出公会的许多内治效能的实现都有赖于外联效能的发挥。对于公会外联效能的考察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公会组织系统的多维性的认识,公会的外联效能主要体现于公会对以下几种关系的处理上:公会与商会、政府。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作为苏州总商会的基层组织,一方面,公会负有执行苏州总商会下达的任务及向会员传达由商会告悉的市场与政策信息的职责。铁机丝织业公会即将“主管机关及商会委办事项”列为重要任务之一。(10)另一方面,公会在商会代表着本行业的行业利益,公会有责任将同业之营业状况及经营要求等上达商会,利用商会“通官商之邮”的职能及其广泛的社会影响反映本业呼声,参与社会活动。公会上述效能的发挥对于商会系统功能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正是通过公会的中介作用,才使商会与各行业各企业融汇成一个链式结构的有机整体。同时,在公会与政府之间,商会又承担着信息中介的作用,公会的种种要求往往由商会呈地方官厅或政府机关,政府部门的各种法令与批文也往往由商会转知公会,而实际信息交流的两极仍是代表各行业利益的公会组织与政府。公会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复杂,从总体上说政府是控制一方,公会则是被控系统同业公会的普遍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大力倡导,不同时期的政府也颁布了大量法规对同业公会的组织架构及功能范围作了详细的法律限定。这就决定了公会必对政府履行下列职能:其一,公会必须接受政府主管官厅的领导,吴县丝经业同业公会就在章程中明确标明“本会直接受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江苏省分会指导监督”(10)有关公会之成立、选举、章程行业状况及办事情形等必经由总商会转呈地方官署和政府部门审查备案。其二,公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公务,这主要体现在提供决策咨询、代收捐税、征募及推行政府法令等方面。公会与各行业市场联系紧密,能将准确的市场信息提供给决策机构,有利于政府经济政策的制定和避免重复建设。政府为保税收畅通,往往也借助于公会的力量由公会向会员定期征收捐税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征募任务而企业为免受层层敲榨也乐于以这种方式完成税额。1948年11月,吴县政府即通过商会知照电机丝织公会筹缴军民合作站副食费及保警制服费共8100元。公会经由会议后决定“即日向各会员收取特别费,每机金元十元”。(10)有的公会以推行政府法令政策为应尽职责公会既得政府之承认,又对政府尽上述义务,理所当然得到政府的明令保护,这既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公会的权威性,也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社会与法令环境。除此外,公会还通过提案等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同业愿望,维护会员企业的权益,最多的是力争调配原料维护海外市场、核减税收和运费等事宜。20世纪30年代,丝绸业各公会为人造丝原料问题与政府进行交涉,要求设立自己的人造丝厂,避免从英国等国进口,造成丝绸业原料成本居高不下。(10)这样,商会通过公会的行业整合效能完善了其内部系统,能更加有效的实现其功能,公会也在公会——商会这一外部系统下,不但在商会代表本行业,还以商会为信息中介与政府形成了有效的联系。在这一联系中,公会对于促成市场与政府财经政令的互动发挥了一定的能动作用。

  

   公会公会。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不仅行业内而且行业间的联系也较前近代大为加强,地区间的联系也是如此。如前所论公会之外部区域整合系统就是表现之一。不过,苏州丝绸业并非一单纯行业,其内部按生产工序之顺序可分为蚕桑业丝业、丝织业等,其最终形成的产品方是可以直接致用的丝绸。因此,这些相关行业间有着极为紧密的联系,甚至达到兴衰与共的地步,各业公会间也存在着广泛经常的合作与交往为方便销售,云锦纱缎业同业公会与铁机丝织业公会合办了运输处,“专运同业纱缎丝织各货”,还合办有蚕桑场,“试办改良蚕桑事宜”。各相关行业如有价格变动也往往互相通告,1944年漂洗炼染公会因物价上扬,不得不提高染炼价格,特将提价情形函知丝织厂业与绸缎号业两同业公会,两公会获悉此事后即通知各下属会员。(10)

  

   处理劳资纠纷。无论是商业同业公会还是工业同业公会从其成员构成来看,多属商号或企业,其代表往往是业主或经理人,这说明同业公会多是代表企业主利益的资产阶级的社团组织。由此,近代中国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在同业公会的对外效能中也有相当多的反映,公会也发展出行会所没有的处理劳资纠纷的新功能。1926年秋到1927年间大革命时期,劳资关系趋于紧张,各业店员及工人要求改善待遇,增加工资。1927年10月,吴县三星纺织厂因受时局影响,致存货积搁,资金难以周转而宣告停业,引起工人罢工并牵动全城大小各厂一律罢工。铁机丝织公会立即致函苏州商民协会与苏州总商会,希望予以调解。苏州总商会因此呈请国民政府严惩铁机工潮扰乱分子,同时致函吴县县政府与苏州市党部,缕陈罢工情形,要求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消除工潮,恢复生六为博取社会同情与支持,铁机丝织业公会还刊布“铁机丝织业资方告各界书”、“致苏州各机关团体公开信”,在介绍罢工情由的同时,竭力驳斥工人的罢工行动,言“值此商业凋零,而时时受工人公开命令式的条件,任之剥夺,任之支配”,表明了自己反对罢工的态度及资产阶级的立场。罢工最终在政府的压制下失败,由铁机丝织业公会与铁机工人联合会达成妥协协定告结。(10)在这一事件中,以铁机丝织业公会代表的资方与以铁机工人联合会代表的雇佣工人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公会凭借自身的影响及商会与政府之支持,在交涉中处于优势地位,公会的内治外联效能也在处理纠纷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在劳资关系中并不都是激烈的对抗,也有对等的交流与协调。在1943年11月大中丝织厂裁减女工事件的处理中,工会与公会都保持了克制的态度。(10)这种劳资协调的方式有利于避免将不必要的纠纷扩大,以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

  

   归结来看,公会的内治与外联效能,其根本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同业的发展,这一点与旧式行会保持了一致,但由于公会产生与发展的经济结构与市场结构的不同,其会员所采取的生产方式与管理方式的不同,而使公会的效能与行会产生了几乎迥异的分野据本文分析来看,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的行业管理效能逐渐实现了由封闭性向开放性的转变,公会对同业厂家、商号增设和入会虽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但并不死板加以限定,同业公会之规模可以随行业的发展而不断的扩大;公会——商会系统与公会的区域整合系统的建立也使公会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会馆公所的地缘业缘限制;在功能倾向上,丝绸业公会虽然制定了较详尽的业规,但对于所属企业的经营业务并无过多的限制,而主要趋向于外部的维护与服务,社会联络功能大为加强;在导向功能则体现了由守旧型向进取型转变的趋势,对于新的生产技术不是守旧

  

   反对而是研究推广,传统的统制和排外功能则向对外竞争与抵制侵略转变。与商会易于忽视各行业的个别利益相反,同业公会行业管理效能存在的一个局限就是往往过分专注于行业的利益而不利于全体工商业的整合,商会作为跨行业的资产阶级组织形态恰恰在这方面有所弥补。在涉及各业整体利益的问题上,特别是在抵制外货、提倡国货,反抗政府及各级官署滥征税收和过分压制等方面,商会表现出比公会更强大的社会活动能量。在政治参与、民族独立运动中,各商家也往往以商会为其代表组织,这时,公会的内治外联效能则部分包容于商会的活动中,成为商会整合内部、统一对外的基础。

  

   小结

  

苏州丝绸业由会馆公所到同业公会的组织与功能转换适应了近代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革的内力推动和政府、商会的倡导下,丝绸业同业公会发展出了多维相系的组织系统和内治外联相结合的行业管理效能。同业公会在承继了行会的行业性的同时,在组织形态功能范围与实现方法上都具有现代经济组织的特点。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在功能向度上由行会的封建性、保守性趋向进取性、开拓性,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丝绸业公会在与商会及政府的联络中体现出的强烈外部维护功能更为行会所不及。

有的学者认为,“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是与商会分属两套完全不同的组织系统,两者的宗旨、性质、结构也完全歧异”。(17)而丝绸业同业公会在与行会相承继和区别的同时,表现出与资产阶级的代表性社团——商会极大的相似性。在更为广泛的社会层面上,公会的行业自治功能是资产阶级整合的重要基础,也为维护本行业的市场利益和政府的经济调控提供了条件。在此意义上,公会已不属于行会的范畴,而属于丝绸业业主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行业自治与管理组织。当然,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复杂性、社会的动荡、政治力量的干预、行会缺陷的遗留及行业组织的有限性等方面因素都使同业公会的效能发挥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限度。

  

   本文刊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第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马晓菲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孔令奇:《试论清前期苏州的手工业行会》,《史学月刊》,1988,(4);唐明峰:《试论行会的性质和作用》,《社会科学战线》,1994,,(6);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4)。

   2、朱英:《辛亥革命时期的新式商人社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

   3、唐文权:《苏州工商各业会馆公所的兴废》,《历史研究》,1986,(3)。

   4、杨志询:《欧洲商会权限说》,《商务官报》第3册,光绪34年1月25日。

   5、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6、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成都:巴蜀书社,1993;吕作燮:《试论明清时期会馆的性质与作用》,《中国史研究》,1982,(2)。

   7、《苏州文史委员会苏州工商经济史料》:第1辑。

   8、段本洛,张折福:《苏州手工业史》,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

   9、丁家钟:《略论苏州工商业公所的性质和作用》,《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1)。

   10、《苏州档案馆苏州丝绸档案汇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

   11、王笛:《晚清苏州丝织业“帐房”的产生》,《历史研究》,1986,(4));《晚清苏州丝织业“帐房”的发展》,《历史研究》,1988,(6)。

   12、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

   13、江苏实业司:《江苏省实业行政报告书:三遍(工务)》,1953年5月。

   14、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历史研究》,1998,(4)。

   15、彭泽益:《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5。

   16、《国民政府公报:第264号(法规)》,民国18年8月17日。

   17、马敏,朱英:《试论晚清时期苏州商会与行会的区别与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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