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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享:市场中的乡籍网络:异地商会的兴起要因分析

   所谓“异地商会”,通常是指以经营者之籍贯为结社标准,以协助同籍商人在异地发展为宗旨,而在经营所在地自愿成立、合法注册的民间经济组织。在2003年11月民政部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之后,按照“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原则,异地商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各省或由政府推进,或由核心企业倡导,既组织在外经营之本省籍商人组建在外异地商会,亦协助外省籍商人在本地设立异地商会,以达促进区域合作、内外互通之目的。目前,不论是东部省份还是内陆省份,都成立了数量可观的异地商会,且与乡籍地及经营地均有紧密联系。政府、工商界和学术界都关注到异地商会这一新型的商会形态,并开始有意识的推动其改革实践和学术研究,在异地商会的管理体制、异地商会与地方治理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其中以政策建议或咨询式的分析较多。(1)整体上看,异地商会正在发展之中,其中的经验和问题还有待不同学科共同加以总结及探索。本文即以异地商会为讨论对象,对异地商会之所以兴起的政策、市场及文化要因加以分析。

  

   一、异地商会的分类及发展阶段

  

   异地商会,以籍贯地而言,是指在家乡省份之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所设的商会组织;就经营所在地来说,异地商会则意味着是外来投资者的同籍贯人士联合组织。按入会乡籍区域的范围划分,异地商会主要有区域型、省籍型、市县型三种类型。在籍贯和乡情认同上,往往是随着地域范围的收缩而提升,自中心向外呈差序型延伸,因此县籍认同往往优先于省籍认同。具体成立时选择何种类型,取决于同籍商人之规模实力、思想认同及经营方式之需要。

  

   区域型异地商会,是指两个或多个省份的商人联合组成。中国地域广大,地方文化各具特色,有些相邻的省份往往拥有较多的历史联系和文化认同感。在本省籍企业数量较少的情况之下,往往会扩大籍贯的范围,联合相邻省份共同组建商会。如湖北与湖南,在历史上就常以两湖会馆的面貌出现;山西和陕西商人在各地联合组建有山陕会馆;广东和广西常联合组成两广会馆。湖北辽宁商会是在2009年成立的,成立时会员较少,到会会员代表只有90余人。为扩大会员范围,在湖北辽宁商会的组织下,正在筹备成立湖北省东北商会联合会,其目的是联合东北籍在湖北的社会名流、商界精英和各方人士,服务会员和两地发展。湖北四川商会在2006年成立,到2013年正式更名为湖北省川渝商会,将会员范围扩展到四川和重庆籍的在鄂商人。

  

   省籍异地商会是以一省为单位设于外地的商会组织。在2003年后,异地商会主要以省籍为单位进行登记,省籍商会发展较快。一般是在省会城市设立总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县级分会。如湖北四川商会设在湖北省会武汉,在湖北省内其他城市的四川商会如需设立商会,则只能是湖北四川商会的分会。四川商人在广西南宁设立有四川商会,在桂林等地再设立商会,就是广西四川商会桂林分会。总分会之间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但是也保持着组织联系和信息共享。省籍标准范围较为广泛,在异地可以扩大会员基础,便于整合力量,也更易与较高政府层级建立经常性联系。不过,2013年下半年后,各地陆续放开市县商会的登记。市县籍商会,是以市县籍贯来作为入会标准。在籍贯属地的标准选择上,市县籍贯优先于籍,如在某地此一标准不足则依差序加以放大。事实上,随着跨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各地区经济依赖程度不断增强,产业转移及产业聚集的规模不断扩大,异地商会呈现由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逐步向其他地区性经济中心扩散的趋势,在省籍商会得到发展的基础之上,市县籍商会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市县籍商会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设立,也可以在省外成立。福建泉州在全国各地设立有一百余家泉州商会,均单独以泉州命名。温州是改革开放先富起来的地区之一,聚集了丰富的资本。温州商人在外地设立的各级商会数量惊人,到2014年5月,温州设于异地的温州商会(地市级以上)总数已达252家。(2)潮汕商会在上海、广州、南京、杭州等地都成立了组织,且全国各地之潮汕商会还建立起常规化的信息交流与组织作机制。

  

   通常而言,经济发达省份的市场吸引力强,资本及人口集中,外来企业及商人较为集中,设立异地商会的时间较早,数量也会较多。后来,随着经济发展浪潮自东向西的区域扩散,中西部地区在承接发达省份产业转移的过程中也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企业,异地商会的组建数量也在不断递增。揆之异地商会发展的实情,每一省份的省内及外设异地商会的发展进程都有差异,因此很难以单一标准来划分其时段,此处仅从登记制度、发展规模等方面从宏观上加以区分。

  

   在登记制度方面而言,可以分为“本地审批、异地成立”时期和“异地审批、异地成立”时期,前者是指异地商会多以乡籍地工商联分会或企业协会的形式取得合法性,在经营地则并未注册;后者是指不论审批还是成立都是在经营地进行,取得了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其中间标准,应以2003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为界。在该意见出台后,天津、湖北、山东等省、市在两三年间都相继出台了异地商会的管理或发展意见,推动了本省、市异地商会的组织规范化。但这一标准并不是绝对的,有些异地商会为强化与经营地的关系,在此之前就进行在地登记。如青岛泉州商会原为泉州市总商会的分会,到2000年时,正式改为青岛市工商联下属的泉州商会。这一转变,有利于加强异地商会与经营地的关系,有利于独立开展活动,但与乡籍地的组织联系并未由此切断。虽然强调按省登记,但市县籍的异地商会数量仍在增加。

  

   在全国范围内,异地商会的发展与宏观经济趋势、地区经济结构变动及国家政策关系紧密。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年代,以代表处或协作会形式为主,主要是内地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设立异地联谊性组织。在上海,不少省、市在此建立有企业经济技术联合会,以强化与本地企业的联系,开拓上海市场。也有不少以民营或个体经营者为主所建立的同乡类或经济类组织,有的称同乡会。如上海市江西商会即在成立近二十年的江西驻沪企业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成立于2007年的上海市湖南商会,其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湖南省在沪企业协会,后来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的联合指导下成立异地商会(3)。

  

   第二阶段:1990年代至2003年前后。进入1990年代以后,中国国内的跨区域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商品、劳动力的全国性流动也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到21世纪以后,中国的跨区域发展战略更为明显。不少省、市政府及企业为了便利于对外投资、开拓外地市场,同时为了进行招商引资的需要,开始有意识引导本籍在外企业联组商会

  

   第三阶段:2003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按“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的政策,稳妥发展异地商会,市县两级不得审批登记和建立异地商会,省级异地商会不设地域性分会。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吸收个人会员。进行试点工作的省、市、自治区要进一步理顺与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的关系。加强对异地商会的监督管理,促使其规范建设,健康发展。该意见出台以后,异地商会的发展有了政策依据,开始步入发展的快车道。不论是东部沿海地区,还是中西部省份,在本地及外地设立的异地商会都较前有迅猛增长。在湖南省,外省在湘企业设立的异地商会不断增加。到2013年,成立的以省命名的异地商会有40余家。湖南省设于外省的异地商会更是发展迅速。2003年3月,省外第一个湖南异地商会———重庆湖南商会正式挂牌成立。到2013年1月,湖南异地商会达到186家,组织遍布除西藏外的各省、市、自治区的150多个大中城市,拥有会员5万多家,资产总额逾万亿元。2013年9月,又增至196家。同月,湖南异地商会联合举办湘商大会,并在会上成立了异地商会联谊会。(4)

  

   二、异地商会兴起的市场及文化心理要因

  

   异地商会的兴起,是宏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更是同籍商人在市场利益驱导下的集体契约。异地商会的主体是在异乡经商的民营企业,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及由此带来的外向型投资浪潮可以说是其组织发展的最大市场动力。

  

   民营经济的成长早期主要集中于东南沿海及大都市,但在完成最初的资本积累之后,不少民营企业开始走上扩张之路,在各地广泛投资,寻找新商机。跨区域经济发展的不断升级,亦有助于异地商会有了更为强劲的市场动力。在改革开放早期,中西部较为落后地区为了及时获得较好的发展平台,纷纷向区域中心或者东部发达地区投资设厂,形成群体聚集效应。异地发展的企业之所以对于成立异地商会如此热心,在经济原理上是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考虑。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一直保持调整发展,市场法制化及市场一体化程度在不断提升,但无可否认,在政府管理水平、经济发展环境、市场经营秩序等很多方面仍存在欠缺及不足。通过结社立会,可以避免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出现公共关系危机,充分利用资源,获得更为有利的竞争机会及条件。即使在竞争充分的市场条件下,这种结社行为也可以为成员提供一种合作机制,增强获得适于利益最大化的机会。异地商会在实现成员的信息共享及团体保障,降低其市场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并无二致。虽然其发展路径有所不同,但都是民间的自治型经济组织,在协助政府实行经济管理、规范会员的市场行为等方面都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因为乡籍而增强的合作信任,有可能促进区域内的市场要素流动,也可以提升跨区域合作的能力。就异地商会的职能来看,首先最为重视的就是会内的合作互动,主要是会员互助融资、业务交叉营销、共同开发工程项目等方面。异地商会还可以通过建立基金会、促进银企合作等方式,来为会员提供金融及风险投资服务。

  

   异地商会与经营地和乡籍地之间的联系具有先发优势,但经济交流并非限于两地之间,还要积极发展横向联系,与其他的异地商会及第三地政府、工商联之间建立沟通渠道。2007年3月16日,湖北省四川商会秘书长杨荣邀请召集湖北省异地商会秘书长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湖北省安徽企业联合会、广东商会、湖北省晋商联合会、湖北省江苏商会、湖北省福建商会、湖北省浙江企业联合会、湖北省河南商会、世界华人金氏宗亲联谊会、武汉市温州商会、武汉市台州商会、武汉市福清商会、武汉市太原商会、武汉市黄陂商会等多家商会代表,会议就异地商会的建设发展及相互之间的长期联络机制进行了讨论。2011年1月,湖北省召开了省外湖北商会会长座谈会,商讨如何服务外省企业,加强会员企业与当地政府、会员企业与家乡联系的问题。2012年,湖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召集湖北省异地商会在海南召开秘书长座谈会,讨论商会建设及会员服务的诸多事务。2014年5月,深圳市召开“首届深圳市全国异地商会会长沙龙”。在会上,深圳市福建商会会长李建超代表深圳市福建、浙江、山东、四川、潮汕、汕头、吉林等50多家商会宣读《发起成立深圳市异地商会联合会的倡议书》,宣布成立异地商会联合会。这说明,异地商会已经意识到企业的发展不能仅局限于两地,在促进会内合作的同时,还应该扩展团体的外部关系网络,为会员发展寻找更多地机遇。

  


   异地商会以省籍为结社标准,以市场利益为导向,但内在的文化心理因素还是乡土观念。同乡同土,共同的家乡记忆,共同的区域文化,乡里乡亲,乡谊乡情,会让在异地谋生的商人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感。再加上在异地面临着共同的生存环境,因情相联,因利共谋,异地商会正契合了这样一种情感需要及利益诉求。在传统社会,商帮以乡籍为纽带,行商天下,也正是基于乡情认同。在中国传统社会时期,商人异地经商,往往势单力孤,面对官府及同业竞争,处于完全的弱势地位,同业公所、同业会馆正应此目标而立。结社之后,对于行业竞争秩序也可有所维护,对于同乡会员的公益也会有所帮助,使商人在异地不致有流离之感。明清时期各地广泛存在数量惊人的会馆、公所即为明证(5)。一般而言,会馆是同乡性的机构,公所是行业性的机构。同业公所的建立主体基本上都是商人,虽然本地和异地商人都共组一个行业公所,但往往某一行业之内,以某一乡帮占优,因此其中也有很强的乡帮因素。在会馆之中,其主体亦多为同籍商人,如通称的两湖会馆、两广会馆、湖广会馆、山陕会馆、三晋会馆,主其事者既有缙绅,为众者即为商人,其主要职能即在于联结同籍商人,维护同乡福利及权益。

  

   会馆的成立使同籍商人获得了较为鲜明的团体形象,也强化了商帮这一群体观念。所谓商帮,即是同一籍贯地商人群体的称谓。在明清时期,诸如三晋商帮、徽州商帮、福建商帮、广东商帮、江右商帮、宁波商帮、龙游商帮、洞庭商帮、山东商帮等,均在某一行业或多个行业占据优势,商行天下,特色鲜明,均曾昂立经济潮头,引领一时风骚。近代商会通过对商人的区域和行业整合,在维护行业秩序、参与地方社会、保护民族经济、协行政府财经政令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中也有商帮的影响存在。当代异地商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综合了传统商帮的文化认同和近代商会的组织形态。

  

   改革开放以来的地区竞争使各地开始寻求其商业文化的历史资源,试图从文化上打造富于竞争力、创新性和团体精神的地区企业家群体,培育全国性甚至跨国性影响的企业集团。历史上商帮的经营成为其神往的目标,前辈先贤的经营智慧、商业伦理,开始为当代的政府管理者及企业经营者津津乐道。如湖北的媒体近年就对浙商和鄂商进行对比,归纳“鄂商精神”,而历史上湖北商人外向发展动力及群体互助精神不足则被批评。到2010年,湖北省企业发展促进会、省荆楚文化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楚商论坛,会上正式宣告改“鄂商”为“楚商”。(6)这一改名行动背后的主导力量实际上是湖北工商界,根本原因是认为“鄂”字形音不佳,“鄂”字偏听偏信,亏则是亏欠,改为楚则可弘扬楚地文化,连接历史。这一说法得到湖北地方历史文化专家的支持,最后得以更名成名(7)。2013年,成立了楚商联合会,并将建立楚商基地(楚商购物和楚商服务中心)、成立楚商银行、打造楚商投资集团作为其首要工作(8)。又如,江西倡导复兴“江右商帮”的辉煌,山西商人以“晋商”精神相号召,河南称“豫商”,河北称“冀商”,安徽商人则倡导“徽商”。乡土、历史与文化的连接,可以强化同籍商人的心理认同,提升与乡籍地的情感纽带,更重要的是由此提升社会与市场的关联信任度,扩张其社会资本,并由此而促进合作共生事业的发展。各地商会联合会共谋举止,推动企业家们联合进行投资及经营,正是由“义”而及于“利”的过程。

  

   传统乡土及商帮观念强化了异地商会建立的心理基础,最为重要的是基于乡情认同而产生的信任关系。但也要注意到,现在异地商会并非是传统社会旧商帮的简单回归。从时代特征、发展机理、组织结构到职能运作,两者都有明显的差异性。对于异地商会来说,如何在现代社会中扬长避短,既发挥乡籍团体的独特优势,又能以开放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各类市场网络之中,将决定其生存空间的大小。

  

   三、异地商会成立的政策及法律要因

  

   异地商会是在地方政府及异地经商的企业家的共同推动之下成立的。作为现代社会的经济组织,它实际上也是一种现代社会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商人群体集体理性抉择下的组织化产物。当商人及地方政府明显意识到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及其对异地商会的制度渴望之时,便纷纷互相效仿并制定出各自的发展目标,使这一组织由初期的“联谊会”、“办事处”发展至常设的社团法人,由自守一隅发展至连接四方,成为跨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推动力。

  

   国家及地方的政策不仅予异地商会以合法性支持,是其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也影响着异地商会的组织形态。在国家法律层面,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所有社会团体成立的登记管理和一般日常管理进行了规范,但内容上依然过于原则和笼统。2003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设立原则及会员标准,简单说就是“登记在省、试点先行”。登记在省,是强调以省籍为范围,以便于系统管理;试点先行,是在法律定位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允许各地自行探索。该意见颁布之后,促进了省籍异地商会的迅速发展,但同时其组织原则在实际中又未得完全贯彻。强调登记在省,但以市县籍为范围的异地商会并不鲜见。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原因,是因为在该意见出台之前已经存在不少此类商会。在该意见出台之后,各地方政府有些无视规定,仍支持此类商会的建立。依登记在省原则,就是一省一会,各市县则可设分会,但实际上演变为“一地一会”。强调会员单位不能吸引个体会员,防止商会异变为同乡会,但大多民营企业之企业主和经营者合一,企业会员与个人会员并无本质区别。(9)严格来说,意见的规定仍过于简单,在设立的程式、组织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都缺乏更为细致的条款。该意见的积极意义在于体现了中央部门对于这一新生事物的开放态度。

  

   此后,天津、山东、湖北、广东、云南等省市及南京、苏州等地都制定了关于异地商会的政策,支持商会的创新发展。各省、市出台的关于商会、行业协会的发展或管理办法,也有不少条款涉及到异地商会,如《浙江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规定》、《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等。湖南省的异地商会发展势头良好,是与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2010年,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湖南异地商会建设支持湘商发展的意见》,肯定湖南异地商会为推动湖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重要贡献,将异地商会视为作为塑造湘商形象,打造湘商品牌的重要举措。一些省份也出台直接针对异地商会的管理政策。2007年,针对异地商会成立过程中违背“登记在省”规则,出现商会变成“老乡会”的现象,湖北省民政厅紧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商会”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的登记政策,坚持以省为单位登记异地商会,禁止省以下民政部门审批任何形式的异地商会。深圳市在2009年制定《深圳市异地商会登记暂行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异地商会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桥梁纽带作用,规定深圳市民政局是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及外省市政府、驻深办事处可对异地商会进行业务指导,市以下各区不得批准设立异地商会

  

   地方政府发现异地商会在招商引资及跨区域合作方面的独特优势,开始有意识地推动和引导异地商会的发展。其作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施引进来战略,大力推动在本地经营的外地商人筹组商会,营造群体效应。二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推动在异地的本省籍企业和企业家组建商会,强化其与家乡的情感及利益联系。异地商会不仅为企业在异地的发展提供便利,而且也整合了本地区在异地的企业资源,使之与本地政府及工商界建立常规性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开展区域合作。异地商会的成立,都受到家乡地政府的直接指导与组织,在业务方面也接受其指导。上海市湖北商会就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牵头组织和领导的。异地商会也竭力加强其与家乡地的组织联系。不仅请乡籍地政府的重要领导人出任异地商会之名誉职,邀请家乡领导人参与其活动,还时常主动回到家乡省份,与地方政府进行洽谈协商。上海市江西商会重视加强与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沟通,曾邀请副省长吴新雄出席商会成立大会,副省长蒋仲平还被聘请为名誉会长。吴新雄在讲话中说,上海市江西商会是联系江西和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桥梁,江西省政府和各级组织会全力支持商会工作。(10)

  

   早期的异地商会类组织与经营地政府大多只存在职能联系,而并无直接的组织联系。现在,经营地政府对于异地商会多持鼓励态度,并将异地商会纳入到本地的经济组织管理体制之中进行管理,商会的成立须在经营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其组织运作须接受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异地商会都加入了所在地工商联,接受工商联的组织指导。如2006年6月21日正式成立的湖北省四川商会的主管单位是湖北省工商联合会、湖北省统战部及湖北省民政厅,同时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武汉办事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异地商会需遵循经营地政府的财经政令,并积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的施政。在政府与异地企业之间,异地商会处于一种中间性的制度角色。这一角色对于异地企业积极参与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战略,沟通政府与异地企业的信息联系有着重要作用。异地商会可自主举办活动。异地商会的存在,也使经营地工商联的会员及权力结构发生变化。原在工商联体制之下,主要有个人会员、企业会员及团体会员等类型,其中团体会员又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且行业协会增加非常迅速,这对于工商联实现跨行业的宏观整合与分行业的中观整合来说是有益的。异地商会与行业协会的整合标准不同,一是乡缘性团体,一是业缘性团体,异地商会无疑增强了异地商人在工商联的话语权,同时也有可能对行业协会的会员基础及权威造成挑战。这也是目前急迫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四、结语:政府、市场与乡籍网络

  

   异地商会商会组织在新时期的新型组织形态,其发展得益于地方政府和商人的共同推动。在政府层面,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既希望外地企业在本省组建异地商会,也竭力推动本省商人在外地组建异地商会。在诸多异地商会的组建过程之中,都可看到省级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参与支持。异地商会沟通经营地和乡籍地,既可推动经济的外向型发展,也可以吸引外来投资,在跨区域的经济合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对于在异地经商的商人来说,以乡籍为纽带结为团体,可摆脱在异地经商的孤寂感,可增强面对困境时的话语权,进而在异乡社会构建起乡籍网络。在这一乡籍网络中,市场合作与发展是根本,乡情乡谊是其文化心理基础。在乡籍网络内部,其信任度要远远高于团体之外。基本上所有的异地商会都注重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商会在其中则多扮演着资源配置、信用担保者和信息提供者的角色。在外部发展环境的问题上,乡籍网络借助于异地商会的组织治理来强化其凝聚力和话语权。异地商会通过与工商联、行业商会、不同的异地商会相联结,扩展其外部关系网络。在市场法治还不健全、政府治理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乡籍网络使会员可以由团体代言,以此来争取有利的经营环境和共同利益。政府、工商联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在与异地商会交涉时,也多会考量其集体行动的意向。商人也可以借助于异地商会组织,与家乡地保

  

异地商会与经营地工商联之间存在组织隶属关系。异地商会基本上都是所在地工商联下属的团体会员,与行业协会一样都要接受工商联的组织指导。工商联的有关政策传达、活动实施也需要异地商会予以支持。同时,异地商会借助于工商联这一更为宽广的平台可融入到经营地的工商阶层之内。

在参政议政等方面,异地商会也可通过这一平台提出建议。但也应注意到,异地商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它与工商联的关系不属于行政隶属关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下,持日常性的联系,从家乡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异地商会在成立之时多抱有为会员服务之宗旨,不过是否能够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在组织成立之后是否能够一直保有组织的凝聚力,不同商会之表现并不相同。异地商会的排他性及其内在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也有可能使其职能运作的方向发生偏差,仅为少数主干会员服务,或加剧行业市场的地方分立,异地商会的组织体系也面临着乡籍分割的风险。因此,在探索现有模式的基础之上,如能积极推动《商会法》及《行业协会法》的制定与颁行,并在其中明确界定异地商会的组织性质、职能范围及其与政府、工商联、行业协会的关系,必将有助于促进异地商会的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

  

   本文刊于《河北学刊》2015年第6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高研院中国史硕士门世恩提供稿件。

  

   注释:

   (1)关于异地商会的研究和讨论2010年后有明显增加,研究主体以统战部、民间组织管理的相关官员、异地商会工作人员及学者为主,讨论的重点是异地商会与官商关系、地方治理、经济合作、管理制度,有些省市工商联、异地商会也编写有异地商会年鉴。代表性著作有毛七星《湖南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实践与思考》(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李长文《民间组织与地方治理:基于新疆异地商会的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毛七星《经济协作与异地商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宋永太《中国异地商会》(中央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2)异地温州商会总数达252家[N],温州商报,2014-05-31.

   (3)上海市湖南商会成立[N],湖南日报,2007-05-29.

   (4)参见《湖南异地商会达186家今年力争引资入湘700亿》(2013年1月5日《湖南日报》,《湖南异地商会抱团谋发展》(2013年9月28日《湖南日报》)。

   (5)参见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国内外中国会馆史研究评述》,《文史哲》1994年第3期)。

   (6)首届楚商论坛在汉召开鄂商从此改称“楚商”[N].楚天都市报,2010-12-06.

   (7)首届楚商论坛在汉召开鄂商从此改称“楚商”[N].楚天都市报,2010-12-06.

   (8)楚商联合会在汉成立[N].长江商报,2013-11-05.

   (9)江化、周莹的文章对这一现象进行讨论,参见《异地商会发展中的制度滞后与政策推进——基于异地温州商会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四期)

   (10)上海市江西商会在沪成立[N].江西日报,200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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