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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德如:近代中国人对议院的认知及其启示

   [摘要]出于中西比较的宏大参照系之下,近代中国人在探索西方何以富强的过程中,逐渐将其富强之因与议院紧紧联系起来。同时,也认识到议院与“民气”、“民心”、“民隐”的关系。从富强之功利考虑,不少人积极鼓吹仿立议院;从维系君权之统治权威与尊严出发,不少人提醒要谨防议院带来的挑战。无论是1898年前对西方为何富强的原因探讨,还是此后关于议院的定位、议院的职权、议院的类型选择等分析,以及民初有关国会的实践状况,近代中国人对议院的认知主要是基于工具价值,始终以“有用无用”来判断。从中给予当代中国最富价值的启示是:没有全民对诸如议院等制度的认同,就很难使之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成熟定型的元素,也无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常态治理。

   [关 键 词]议会制度;近代中国人;中国政治制度史

  

   议院作为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三大支柱之一,曾经被视为“清谈馆”而遭肆意挞伐。然而,从近代中国人对议院的介绍和评议来看,不乏赞誉之言。又因晚清立宪运动兴起,还一度出现“国会热”。当今的国人在改革开放的日渐深化过程中对西方政治学理与制度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议院的认识与理解早已超越了非丑即美的表层化水平。不过,重温近代中国人对议院的认知,对于促进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更加成熟定型仍有相当的价值。

   一、议院:致富强抑或通民意?

   议院作为舶来之物,是西力东侵和西学东渐的结果。在中西比较之大视野下,近代中国人在向慕、了解西方的过程中,深深地意识到西方之富强及其中国之孱弱。为此,不少的中国人开始探索西方何以富强,逐渐将其富强之因与议院紧紧联系起来。郑观应在其名作《盛世危言》中直言不讳地说,西方“治乱之源,富强之本,不尽在船坚炮利,而在议院上下同心,教养得法” [1]12。崔国因指出,导致“泰西富强之政,不胜枚举,随时随事行之,但得其利而无其弊者,其枢纽全恃乎议院”[2]。陈炽认为,“泰西议院之法……合君民一体,通上下为一心,即孟子所称‘庶人在官’者。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也”[3]195。陈虬在条陈中指出:“愚以谓泰西富强之道,在有议员以通上下之情,而他皆所末。”[4]张树声从体用的角度分析西方何以富强:“夫西人立国,具有本末,虽礼乐教化,远逊中华,然驯致富强,具有体用。育才于学堂,议政于议院,君民一体,上下同心,务实而戒虚,谋定而后动,此其体也。”[5]这些言论都强调议院对西方富强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走向富强的过程中,议院是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这个问题值得商榷。但是,近代中国人正是在追问西方何以富强这个重大问题之中注意到议院,同时还积极探寻其它因素。晚清首任驻英公使郭嵩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多可借鉴。概括言之,西方富强与如下方面密切相关:一是与以行商为本有关,“西洋以行商为制国之本,其经理商政,整齐严肃,条理秩然。即在中国往来内江,船主皆能举其职,而权亦重。所以能致富强,非无本也”[6]57。二是与政教精密有关,“此间富强之基,与其政教精实严密,斐然可观”[6]119。三是与便民之行政有关,“英国行政务求便民,而因取之有馀以济国用。故其所设各官,皆以为民治事也,而委曲繁密;所以利国者,即寓于便民之中。如信票,……此专为便民也,而其实国家之利即具于是。此西洋之所以日致富强也”[6]197。四是与财政预算有关,“西洋制国用,岁一校量出入各款,因其盈绌之数,以制轻重之宜,一交议定[院]诸绅通议,而后下所司行之。三代制用之经,量入以为出,西洋则量出以为入,而后知其君民上下,并心一力,以求制治保邦之义。所以立国数千年而日臻强盛者,此也”[6]526。五是与用人制度有关,“其君民上下相与考求如此,是以所用必当其才,而无能以私意授引,此西洋各国之所以日趋强盛也”[6]576。六是与重视学问有关,“欧洲各国日趋于富强,推求其源,皆学问考核之功也”[6]385。

   从郭嵩焘的观察与分析言论中可知,议院并非直接促使了西方富强,但从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与国家发展之关系来说,议院绝非可有可无之物。到底是什么因素直接催生了西方的富强?从晚于郭嵩焘出使西洋的薛福成的有关言论看,重视商务是西方富强的直接原因。他说:“欧洲立国以商务为本,富国强兵全借于商,而尤推英国为巨擘。”[7]210在另一处他说得更为具体:“西洋各国之所以致富强者,以工商诸务之振兴也。工商诸务之无阻,以各项公司之易集也。凡事,独立则难支,众擎则易举,势孤则气馁,助多则智周。西洋公司赀本之雄,动以数千百万计,断非一人一家之财力所能就。然苟有当办之事、可兴之利,则风声一播而富商立集,股票一出而巨款立致。盖其规画之精,风俗之纯,章程之善,有使人深信不疑者也。”[7]575薛福成还把通商的要领总结为四条:“通商之要,不外四端,曰:培物产、工制作、精仿造、广流通。”[7]351-352足见他对通商的重视。晚清后来兴起的重商思潮、工商救国思想,与此不无关系。

   近代中国人为什么会认为议院与西方国家富强有密切关系?这自然涉及他们对议院的作用与地位的理解。从有关的言论来看,近代中国人还比较明确地认识到了议院与“民气”、“民心”、“民隐”的关系。郑观应在分析“地”、“民”远远不及中国的英国为何成为欧洲第一强国的原因时写道:“即英国而论,蕞尔三岛,地不足当中国数省之大,民不足当中国数省之繁,而土宇日闢,威行四海,卓然为欧西首国者,岂有他哉?议院兴而民志合、民气强耳。”[1]90议院的兴立使英国民众众志相合,显现了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强大作用。议院还畅通民情,使国家势力彰显,提升其国际地位,即如他所说:“欲行公法,莫要于张国势;欲张国势,莫要于得民心;欲得民心,莫要于通下情;欲通下情,莫要于设议院。” [1]91何启、胡礼垣更是将议院的作用直接定位成“合人人之权以为兴国之用者也” [8]。反观泱泱之中国,自秦汉以来就通行君主专制制度,君民隔膜已成痼疾。为了改变这种状态,宋恕上书直言:“欲通君臣官民之气,必自设议院始。”[9]经元善也认为应“仿泰西立议院,君民之气脉贯通”[10]。有的认识到议院有上下院之分,下院是民意伸张的场所,因而也主张中国设立之。正如崔国因所言:“下议院由各省民间公举之人议之,所以通幽达隐,补弊救偏,兴利除害,知其小者近者也。夫搢绅之族,食禄之家,其分近于君而远于民,患其不知民隐也,则有下议院以通之。”[11]

   尽管他们认识到议院有疏通民情、增强民气的积极作用,但是也意识到由于民气过强以至于不利于统治秩序的危险。郭嵩焘便是其中的代表。他说:“西洋之设议院,实创自英国。各国以次仿行之,而德国为最后。其间有利亦有病,民气过昌则主权日替。”[6]866-867也就是危及君主的权威。他又认为,“西洋立国,有君主、民主之分,而其事权一操之议院,是以民气为强,等威无辨,刑罚尤轻”[6]611,极大冲击了严尊卑上下之等级制度。对于长期处于君主高压之下的臣民来说,“欧洲民气骄横无忌,亦一奇也”[6]800。从维护君主统治而言,“西洋民气之昌如此,亦是一害”[6]683。薛福成则说:“西洋各邦立国规模,以议院为最良。然如美国则民权过重,法国则叫嚣之气过重。”[7]197蒋敦复明确认为:“英巴力门知有法不知有礼,尝谓人主在上帝及律法之下……法谁出乎?必百姓与一人共为之。民志嚣然,悖且乱矣,何法之有?”[12]严重危害了君主的至上权威,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议院对推动国家富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西方人未必认可。他们更看重的是,议院作为现代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表达民意、保障民权的常态化功能。对于初识议院的中国人,甚至将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全方位发展都寄望于议院。上海格致书院的一位叫许象枢的考生把设议院的益处归纳为七大方面:“如有于开矿、植物、制造确有见地者,即由议院上请开办,则地利尽矣。其利一。……有议院则上下同欲,筹款有自,国用不患无措矣。其利二。……如建议院,则弊之所在即许直陈,不患不能尽革矣。其利三。泰西之俗……上下情通,博访周咨,真情易得,中国诚能仿而行之,有狱不至留滞矣。其利四。……有议院以维持之,则已往之条约可设法更换,后来之弊窦可先事预防,不受其抑勒,不受其把持,则商民之气伸,而困可稍苏矣。其利五。……有议员以抉其弊,其上无虚糜之饷,下无不练之兵,而国威可振矣。其利六。泰西诸国大臣皆由议员公举……中国宜略师其意……则怀才之士进,而不肖者退矣。其利七。”[1]102-103总之,“泰西之设议院,亦合众小私成一大公也……中国诚能行之,将见君民联为一气,家国合为一体,古所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又所云‘众志成城’者,不难再见于今也。”[1]104大有议院万能论之嫌疑。

   议院或许是西方国家得以富强的重要因素,但并非唯一的因素,正如郭嵩焘的分析那样。此外,一位陪同薛福成出使西洋的中国人,从五个方面集中分析了导致西方国家富强的原因。薛福成在其日记中记述道:

   “西国制治之要,约有五大端:一曰通民气。用乡举里选,以设上下议院,遇事昌言无忌;凡不便于民者,必设法以更张之。……无一夫不得其所,则上下之情通矣。二曰保民生。凡人身家田产器用财贿,绝无意外之虞。……三曰牖民衷。年甫孩提,教以认字。稍长,教以文义。量其材质,分习算、绘、气、化各学,或专一事一艺。终身无一废学者,何也?有新报之流传,社会之宣讲矣。四曰养民耻。……男女杂坐,谈笑而不及淫乱,皆养耻之效也。五曰阜民财。其藏富于民者三要:一,尽地力。……二,尽人力。……三,尽财力。……有此五端,知西国所以坐致富强者,全在养民教民上用功;而世之侈谈西法者,仅曰精制造、利军火、广船械,抑末矣。”[7]802-803

   由此看来,作为“通民气”的议院只是促成西方国家富强的一个方面。近代中国人如此看待议院,主要是基于振衰起弱和根除上下隔绝之专制体制的需要,“这与欧美的议会制度是从削减君主权力的观点产生出来的,相去甚远”[13]406-407。薛福成大概认识到西方设议院的直接动因:“议院者,所以通君民之情也。凡议政事,以协民心为本。大约下议院之权,与上议院相维制;上下议院之权,与君权相权相维制。”[7]515总而言之,近代中国人冀图“议院制度的导入不在于保护民权,而在于为了强化以抵御外敌为目的的君权、国家权力,换言之,是为了建立文化国家的防御体制”[14]74。仿立议院以求国家的富强,归根究底还是为了捍卫君主的权威、延续王朝的命脉。

   二、议院之设到底何为?

   如果说戊戌维新前的中国人之所以频频推崇议院,主要是基于其富强之功效,从而缓解当时中国面临的外部压力,但是这种对议院的“偏见”,随着晚清立宪思潮兴起和立宪运动的渐次展开,就越来越不合时宜。不少的中国人开始主动去分析议院之本来面目,去亲身探询议院在国外运行的来龙去脉。

毕竟是书生的梁启超专门写就《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长文,从法理与政治两方面分析国会(国家之议院或议会之谓也)的定位和功用。从法理而言,“国会者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是已。凡立宪之国家,必有两直接独立之机关相对峙,而此两机关者,其中必有一焉,能以自力发动国权,对于人民而使生拘束力,……又必有一焉,不能以自己之意思,直接以生拘束国民之力,顾能以其力制限主动机关之发动国权”;从政治上看,国会汇聚社会各派各阶层势力,“国会之为用,凡以网罗国中各方面政治上之势力,而冶诸一炉,

而其用之尤神者,则民选制度也。国会非以杜绝竞争,而以奖励竞争”。[15]7、8这里除了提及国会一般由互相博弈的两院组成,是表达社会各方面势力之意志的机关外,还提到一个匹配国会制度运行的重要制度即选举制度。梁启超还在《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一文中阐述了国会应具有的职权:一是参与改正宪法之权;二是提出法律、决议法律之权;三是决议预算、审查决算之权;四是事后承诺之权;五是质问政府之权;六是弹劾之权;七是受理请愿之权。他最后强调说,“此七者,无论何国之议院,咸所具有……为万国议院共通之职权”。[16]110梁启超之所以如此看重国会,是因为他认为“语专制政体与立宪政体之区别,其唯一之表识,则国会之有无是已”[15]1。这些都表明,一个国家设立议院并非出于富强之功利考虑,而是如何合理安排国家的政治生活,使国家的政治权力能够得以合理与有效地运转。

   不少的立宪派人士,基于议院与政府之对待关系,尤其重视国会的行政监督权和财政监督权。有的指出,“列国宪政所难同者,不过枝叶耳。至其大本大源经天纬地者,则一言以蔽之曰:国会有监督政府行政及预算、决算财政之权而已”[17]。对于行政监督权,有的认为,“国会为监督内阁负责任之法定机关。其官若不得国会之拥护,即无组织内阁资格。……君主虽欲私其爱憎不可得也”,“国会之所以能监督行政,而不被蹂躏者,首在君主不负责任,纯以国会与内阁相对付也。故君主对于国会,只有不裁可所议之事之权,绝无强迫以遵命议事之权。盖国会所以能监督政府者,虽恃有积极之权力,而尤恃有消极之效力焉。……凡国会不协赞者,政府即不得而施行之”。[18]这都因为“议会最要之功用则在其能纠察政府之责任而已”[19]。梁启超自己也说:“议院最重之职务在于代表民意监督政府。”[16]110对于财政监督权,有的说,“财政为一国之元气,财政已整理而各政皆具”。甚至认为,国会之所以设立,议院之所以运转,“其相依偎命而不可须臾离者”,全仰仗于监督财政而已。[20]有的还认为,“国会之为物,所能制君主之淫威而不虞撼动者即预算决算之财政权是也。一国之政事未有无财而能运动者,故立宪国民必先握有此权而后乃得施监督政府之权力。非是,则本根先拔,纵枝条繁蔚,要亦无源之水,其涸也,可立而待耳”[21]。所谓国会财政监督权主要包括三条:“一为预算案之决议,二为决算案之承认,三为额外支出之追认。”[18]近代中国人如此重视国会的财政监督权,从根本上说,是认为国会“乃我人民生命财产保险之护照也”[22],而非它极大助推了国家之富强。

   当时的中国人还围绕着采取何种类型的议院制进行了探讨。有的认为:“代议制度之精神,其一,则在以国民全体之意思为国家意思也;其二,则在使之能以适当之方法发表其意思也。……而二院制者,实应于此二目的之必要而起者也。”[23]327-328实际上是倾向于两院制。有的甚至将两院制议会看作是君主立宪国最完善的政治制度,认为它有四个优点:一是议事精密周到;二是国政基础可以巩固;三是可保元首之尊严,维护国家之和平;四是适合于社会代表之旨趣。基于中国的特殊情况,他们认为,国会议员的选举除了一般性原则外,还必须将中国特殊阶级的势力估算在内。具体做法是,民选议院(下院)由国民选举代表产生,而上院则一由敕选,二由地方公举,“敕选之资格,当以勋臣及硕学充之,地方公举者,则定各行省及蒙古、西藏各部,限各举若干人”。[23]328如此方能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愿望,真正使议院成为代表全体国民意志的机关。

   当时的国人比较赞同实行两院制,大概与他们对君主立宪的典型国家英国、日本两国有相当之了解相关。受命出使西洋九国考察政治的戴鸿慈在其日记中写道:

   “英国下议院议事之制,于堂中设议长位,下为书记官位,其两旁皆议员席也。政府党,亦曰众党,列于右,以内阁大臣为首;非政府党,亦曰少党,列于左,以其党中之领袖为首。两党员皆各从其领袖之指挥,以决胜负焉。议员之额,凡六百七十名,皆择有公民资格者,以秘密投票法选之,任期为七年。

   ……

   “英国贵族院之制,以国中世袭贵族、代理贵族与大僧正、僧正等充之,凡五百二十九名。其任期有终身者,有七年者。自立法言之,两院之权力本相等。然以实际论,则下院之势力较大。凡立一法,在下院议案已成者,贵族院对之虽有修正之权,而无反抗之力。故虽名为共定法律,大抵仍视舆论为转移而已。”[24]379

   就实际来说,戴鸿慈考察的所谓立宪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瑞典、荷兰、意大利等,都实行两院制,这一定加深了他们对两院制的好感以及推行两院制的决心。

   同时奉命出国考察政治的载泽(尚其亨、李盛铎陪同)前往英、法、比、日本等国(其中的比利时也是实行两院制)。日本是他们考察的重点。比如,他们这样记述日本国会:“议会之构成,载于宪法第三章。日本采用二院制度,合贵族院、众议院而为帝国议会。议会之权限有实质、形式之分。实质上之权限,一曰参与立法,一曰预算。盖参与立法与立法有别。立法者君主大权,议会惟议定法案,请君主之裁可而已。议会之权限,须依一定之形式而行。一定之形式者何?法案之议定,预算之议定,上奏、建议、质问等,皆宪法之所许也。(建议者,对政府陈述其意见;质问者,质问政府之意见。)”[25]575-576当他们与伊藤博文交谈宪法时,后者还向他们建议道:“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25]579从他们后来所写的英国考察情形奏折中有“查英吉利为欧洲文物最著之国,一切政治规模,与东方各国大有异同。考其政治之法,实经数百年逐渐修改,条理繁赜,仓卒未易洞悉源流。”[25]629等语,可见他们比较倾向于仿行日本之政体,其核心就是后者的议院制度。

   总之,1898年之后的国人对请立议院的鼓吹,早已离弃了此前所谓的富强之语境和论调,而是将之与国家的政治变革、政府的权力运行尤其是同岌岌可危的君主统治与尊严联系在一起。

   三、民初国会:初生之物,其行必丑?

   近代中国人从最初基于富强的渴望而艳羡议院,至认识到议院是西方立宪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成部分,进而鼓吹在中国进行政体改革。戊戌维新之后,以设立议院为中心议题的政治改革呼声,在朝野也逐渐喧腾开来。1905年,清廷诏令五位大臣出国考察政治,并成立宪政编查馆,以为立宪之准备。兴立议院以革新政治,最终成为中国政治发展史上一件破天荒的大事。

   就议院设立之实践来说,从晚清预备立宪到民国建立,国会机构经由资政院(最初成立于1906年11月6日,1907年9月20日宣布正式成立。地方各省谘议局于1907年10月19日后逐渐成立)、南京临时参议院(前身为1911年12月29日由17省的45位代表组成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2年1月正式成立)、参众两院(遵照《临时约法》和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国会组织法》于1913年4月建立)和立法院(遵照1914年5月《中华民国约法》应成立)。我们不必去描述此间的种种细节,简要梳理一下它们的职权设置及其相应发展,就可以窥知中国人对议院的认知了。

   1909年8月23日重修的《资政院章程》,规定其职权主要有:议决国家岁出岁入预算、决算;税法及公债;新定法典及嗣后修改,但宪法除外;其他奉旨交议时间。上述各项议决案,由总裁、副总裁分别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定夺。[26]136其职权主要限于财政监督权和立法权,还受诸多掣肘,意在捍卫君权之尊严。

   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南京临时参议院的职权包括立法权、财政监督权和行政监督权等,对于政府可以施以相当大之压力。具体如下: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四、决议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六、答复临时政府谘询事件;七、受理人民之请愿;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院,并要求其出席答复;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员3/4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3/4以上之出席,出席员2/3以上之可决,弹劾之。”[27]107-108

   到《天坛宪法草案》时,虽然专门辟一章对“国会”做了相关之规定,但其职权主要限于行政监督权:

   “第四十一条  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2/3以上之列席,列席员2/3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  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使时得以列席议员2/3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第四十四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第四十五条  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四十六条  两院各得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四十七条  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四十八条  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27]114

   依据1914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议院变为立法院,有关立法院的职权基本上恢复为《临时约法》中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决议法律;二、决议预算;三、决议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八、提出关于政治上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可决,提出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27]123-124

   以上是从宪法(性)文本中所见国会的职权变化。从这些文本的规定中可知,国人是将议院与政府视为各自独立的对峙关系,议院权限之大小与大总统之权限大小成反比,二者的敏感区在于议院如何行使对大总统的建议、质疑与弹劾之权。政治文本即便规定地再完美,也无法取代和掩盖议院在当时中国政治舞台上的实际运作。严复和陈独秀的两篇文章,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当时国会运作情况以及国人对此的认知。

严复在1913年5月发表了一篇题为《论国会议员须有士君子之风》的文章。他首先论述了国会产生的原因或合法性:“国既为民主矣,则主权诚在民。”这是从理论或原理上说当如此。但是,事实是“民众而不可以尽合”,人民的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也不可能完全集合在一起,“于是乎有代议,而为国会”。简言之,“国会者,合数百千人之民献,名曰法人,有君象焉”。组成国会的人,可能不亚于尧舜,也可能比桀纣暴虐。他们的素养如何,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幸福。当然,我们不可能希望国会议员人人是圣人。只要多多少少保存一些士君子之风,“使吾侪小人,得以专制时代恭俭之中主,以为身家所托庇,此其所愿,亦至不奢已”。不过,就民国召集国会以来的事实看,不论是选举前的表现,还是成立国会后的表现,无需一一道来,人人各有所闻见。最后,严复谈自己对国会这个组织的看法,并举了法兰西初次革命后的国会情况作为警示:这些国会的议员虽被称为法人,他们也是有机体,因此他们与其他自然人一样,

也会得病。中华民国将国会视为国家的“君”,假如这些人得病了,对国家的影响可就大了,其损失也十分惨重。一个人的自治力不足,必须依靠外力。假如,国会总是由这些自治力不足的人来把握,国人的生活岂有依靠?在法兰西初次革命时,有人在国会演讲说:国会除了无赖与愚蠢的家伙外,一无所有!这件事至今还有史可查,被认为是历史上最糟糕的记录。我们必须引以为鉴。[28]325-326

   严复在文章中所谓的“狼疾人”(得病之人)、“自治力不足”,皆为托辞,实指品行不端、业务素质低下的国会议员,从中可见他对民初国会之不满。几年之后,陈独秀在一篇短文中这样写道:

   “世人攻击国会议员最大之罪状有二:一曰捣乱,一曰无用。所谓捣乱者:大约以其时与政府冲突,或自相冲突;所谓无用者,大约以其未尝建立利国福民之事业;为此言者,盖不知国会之为何物也。国会唯一之责任与作用无他,即代表国民监督行政部之非法行动耳;此外固无事业可为,安得以有用无用评判之耶?吾国会时与政府捣乱者,正以实行监督政府之非法行动,若大借款,若外蒙俄约,若宋案,若伪公民团围政议院事件,此之谓尽职,此之谓有用。甚或自相冲突,亦因发挥民主政治之精神,与政府与党相扰战耳,此得谓之无用耶?国人须知国会之用处,正在捣乱。若夫不捣乱之参政院及今之参议院,真无用矣。”[29]142-143

   陈独秀对世人攻击国会议员两大罪状即“捣乱”与“无用”的辩驳,正好从反面揭露了当时国人对国会的认识与态度。李剑农以下的话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众对国会的失望:“南京的参议院,本是个革命的参议院,号为民党的参议院,为甚么他们要在约法上造成这种束缚言论出版自由的条文呢?”[30]严复的言论针对的应是民初第一届国会第一期常会(1913年4月至次年1月),陈独秀言论的缘起应是安福国会与猪仔议会事件,两者的情况还是有所区别的。正如论者所言,“第一届国会与袁世凯政府几乎无时无处不在矛盾冲突之中”,主要表现为宋案、大借款、《中俄协约》和宪法。它“一直是袁世凯推行独裁统治的重大障碍,而不像后来安福国会与猪仔议会那样,堕落到与反动势力沆瀣一气,完全成为北洋军阀手中的工具”。[31]451-453无论怎样,议院在民初的实际政治运转过程中既不是国家富强的推手,也难以有效地表达民意、助长民气,反倒成了一些政治投机分子沽名钓誉的新筹码,更是变为某些政治巨头攫取国家最高权力、实现其政治野心的时髦工具。

   余 论

   如果以“有用无用”来评判议院,当近代中国人因其助推富强之“有用”而对它大加赞赏时,它并未实现国人的富强之梦;当近代中国人认识到其增益民气之“有用”进而又有害时,它并未用来保障民权;当近代中国人真正理解到它是现代国家制度体系的必要内容时,它便披上政治变革的“新衣”;当它最终在中国的政治生活中开始运转时,力图以“捣乱”之用来代表民意监督政府,却被政治野心家处处破坏与箝制,以至于变成了政治权力游戏的玩偶。议院如果不是任由他人打扮的小姑娘,我们究竟应从近代中国人对议院的认知中获取哪些教益呢?

   首先,不论近代中国人所理解的议院到底是何物,它被模仿而进入中国人的政治生活,就必须要清楚它毕竟是在别样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历史地理环境中产生并运行的。其次,议院初始之功能、法理之功能及其衍生之效能是有差别的,我们切不可因其正常运行可能给国家与民众带来的功利性后果,而忽视其常态化的职权与功能。第三,一旦我们认定议院是构建与治理现代国家的必有之物,就应想方设法来维护它,将它深深地嵌入到国家与民族的政治生活中,内化为全民的制度认同。最后,议院与其他制度一起互相砥砺,逐渐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成熟定型的元素,当它们对国家与社会的协和治理成为常态时,所有国民从中获得的不仅是物质满足即如近代中国人孜孜以求的富强,更是持续性的安全与幸福。

   [参考文献]

   [1]《郑观应集·盛世危言》上,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

   [2]《条陈辛丑三月呈请大学士掌院代奏未行,为谨拟新政备资采择恭折》,《枲实子存稿》,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刻本,第23页。

   [3]《庸书》外篇卷下,《中国近代思想家文库·陈炽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4]《东游条议·创议院以通下情》,《治平通议》卷6,瓯雅堂,1893年,第3页。

   [5]《遗折》,《张靖达公奏议》卷八,光绪己亥1899年刻本。

   [6]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伦敦与巴黎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11月。

   [7]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8月。

   [8]《<劝学篇>书后》,《新政真诠》五编,格致新报馆印,1900年,第48页。

   [9]《上合肥傅相书》,《万国公报》第101册,1897年6月。

   [10]《拟筹甲午义兵饷始末记》,《居易初集》卷1,上海同文社印,1903年。

   [11]《奏为国体不立后患方深请鉴前车速筹布置恭折》,《枲实子存稿》,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刻本,第22页。

   [12]《<英志>自序》,《啸古堂文集》卷7,同治十年刊本,人大图书馆藏。

   [13]宝成关主编:《政治学思想史》,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年。

   [14] [日]三石善吉:《传统中国的内发性发展》,余项科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15]《中国国会制度私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16]《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

   [17]《六月二十四日上谕恭注》,《时报》,1908年7月25日。

   [18]《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国风报》第1年,第9号(1910年5月1日)。

   [19]《内阁果对于谁而负责任乎?》,《国风报》第2年,第12号(1911年6月21日)。

   [20]《论国民之热心权利》,《时报》1908年4月29日。

   [21]《读二十日谕旨赘言》,《时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22]《马相伯在国会期成会成立大会上的祝词》,《时报》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十五日。

   [23]田海林主编:《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9年。

   [24]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出使九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2月。

   [25]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考察政治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2月。

   [26]耿云志等:《西方民主在近代中国》,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3年。

   [27]戴学正等编:《中外宪法选编》上册,北京:华夏出版社,1994年。

   [28]王栻主编:《严复集》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29]袁伟时编著:《告别中世纪:五四文献选粹与解读》,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

   [30]剑农:《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太平洋》第2卷第1号,1919年11月。

   [31]宝成关:《西方文化与中国社会——西学东渐史论》,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94年。

  

   刊发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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